電視節目IP的兩個面向:著作權和商標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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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視台廣告收益的下降,造成電視節目的製作成本回收不易,「置入性行銷」成了電視台增加營收的萬靈丹。「置入性行銷」又稱「產品置入」(product placement),係指將商品相關資訊(例如產品名稱、品牌、商標等)融入於電視節目中,以讓商品產生吸引力而增加觀眾購買慾望,而商品提供者對節目製作單位有相對的資助。

置入行銷的商品可能來自供應商或節目製作單位自製。不幸的是有不肖商人會販賣仿冒品,而在販售同時會利用相關節目的片段畫面。此未經同意的著作利用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侵權人將電視劇畫面用於商品販售活動中,使消費者誤認相關商品已獲得節目權利人之授權,或欺騙消費者而讓其購買仿冒品,此已經超過侵害電視劇著作權的表面利益,屬於攀附電視劇著作權人商譽的行為,已經是侵害類似商標權性質之行為。

對於電視節目IP,除了著作權還有商標,如此才能防止攀附節目商譽的行為。以下本文從廣電相關法規解釋電視節目的著作性質,並討論電視節目名稱申請商標之必要與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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