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設懷舊看板侵害了誰的權利?淺談109年智易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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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極容易觸及著作權侵害或合理使用爭議,尤其是音樂著作及攝影著作。本文透過日前引發熱議的一則案件,簡要說明攝影著作侵權認定之相關問題。 本案被告為小商家負責人,為營造懷舊氣氛,曾委託他人將網路上之「黑松沙士」、「黑松」、「維他露」、「吉利果」等商標圖案轉印成看板,並作為商店佈置。告訴人則曾委託攝影師拍攝前述圖案看板,並將照片收錄成冊出版,嗣後發現被告使用相同圖案之看板,遂提出告訴主張侵害著作權。本案法院最終判定被告無罪,並於判決中仔細比較雙方提交的照片,大致就「同一照片」與「非同一照片」分別處理,並作成兩大理由: 雙方所有照片經比對後,除「吉利...

美國「惡意的漠視」基準能用在台灣打擊追劇盜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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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著作權法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卻「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但根據現行法條規定,「明知」的要件可能成為盜版業者免責的漏洞。若能採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中的「惡意的漠視」(willful blindness)基準,才能確實達成打擊盜版機上盒與追劇APP。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條第8款規定,「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卻「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且有下列之一行為而「受有利益者」,該行為人「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2)「指導、協...

談詞曲創作者於經紀關係中的音樂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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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曲創作者在與版權公司合作的時候,通常會形成經紀關係,即版權公司會代理詞曲創作者從事相關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在經紀合約中可能包含音樂著作的專屬授權;另雙方可能分開訂定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在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案例(以下稱「G與L案」)中,詞曲創作者G與其經紀人L間另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以下稱「系爭合約」),其約定G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及系爭合約簽約日以前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 如果G和L結束經紀關係,但未能即時終止系爭合約時,法院應如何審理詞曲創作者違反著作權授權約定時所應負的民刑事責任,此為值得探究的議題。以下...

歐盟法院判決: YouTube不需要提供侵權用戶額外資訊給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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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使用者利用YouTube平台上傳侵權影片,著作權人發現後,可通知YouTube將該影片下架,並可要求YouTube提供該上傳者的個人連絡資訊,以方便著作權人對其提告。但是,這些個人連絡資訊包含的範圍有多大?2020年7月9日,歐洲法院第五法庭針對Constantin Film Verleih告YouTube和Google案件做出判決,認為在歐盟指令中所要求提供的資訊,不包含email 位置、手機號碼、IP位置等。 註冊Google帳戶和YouTube掌有的資訊 使用者在想要使用YouTube平台上傳影片,必須先在Google註冊一個帳號 ,而建立一個Google帳號只需要姓名、em...

政府的法令實務見解彙編是否有著作權? 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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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著作權法第105條規定,聯邦政府官員在職務範圍內所完成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就州政府職員之著作,著作權法沒有明文規定。而司法實務上有一個「政府法令不受保護原則」。2020年美國最高法院Georgia v. Public.Resource.Org案,涉及州議會委託民間法學出版業者整理的法典註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爭議。 喬治亞州法典註釋 美國喬治亞州有一個官方的法典註釋彙編(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 (簡稱OCGA))。該彙編除了包含現行有效州法的所有條文外,在每一條條文下方,整理了沒有拘束力的註釋。註釋的內容包括,司法判決曾經對某...

人工智慧在著作權法上之主體適格性探討 — 以美國法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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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四分之一世紀以來,雖然學界對AI人工智慧踴躍討論;但始終在值得與不值得討論間搖擺不定,也間接使得法學界對AI著作權議題的興趣日漸減弱。就立法者而言,雖然這個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然而卻從未被認真看待過。在當前數位化時代下,舊有制度隨時會被裂解,而其原因多聚焦在文化創意產業以外的重製(Reproduction)或散佈(Distribution)等與傳統著作權議題有關的問題上。此等議題固然重要,但並不是說可以或應該忽略基於對人工智慧作者之創造力假設所提出的挑戰。 理解AI人工智慧之創造力 由於人工智慧的發展相對緩慢,導致立法者傾向延遲修正或制定新時代的著作權法;在衍生性軟體(generat...

三問大陸平台經典名著付費電子閱讀模式: 可以嗎?合適嗎?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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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承恩「獨家授權」、曹雪芹「邀你付費」… 不知道的用戶,還以為這是某個「穿越劇」或「穿越小說」中的橋段。 現如今,這些看似匪夷所思的橋段,卻成為一些知名網路文學平台中「平常事」。 據大陸媒體報道,日前,某網路文學平台在其電子版《西遊記》首頁標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吳承恩授權製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簽約」「VIP」等字樣,另有讀者在閱讀《紅樓夢》時收到「曹雪芹邀請購買付費章節」等邀約。 對此,有公眾調侃「吳承恩復活」「曹雪芹轉世」「《紅樓夢》變《聊齋》」。 事實上,這些「鬧劇」的背後根源則在於:網路文學平台希望「搭車」經典名著,低成本推廣其付費閱讀模式。 ...

商業資訊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 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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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資訊資料庫等編輯著作,在著作性和保護範圍均較其他著作態樣薄弱,因此在建立資料庫時的選擇、編排時應加入人為的主觀判斷或設計巧思,以符合創作性的要求。此外,為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上舉證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資料庫著作權,得在設計資料庫時故意埋設與內容不相關或完全語意不通之文字。本文以美國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 LLC案,解說商業資訊資料庫的編輯著作權侵害之判斷與損害賠償範圍。 商業資訊資料庫本質上是一種電子資料庫,對於該等資料的選擇、編排,以編輯著作保護之。申言之,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係指在資料選擇、編排的形式能呈現作者...

大陸30年來第三次修正著作權法,四大亮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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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十年,再次修訂。 2020年4月26日,大陸《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4月30日,《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在中國人大網公開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大陸《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在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已有近30年歷史,期間幾乎每滿十年都會有一次修正,前兩次修正的時間分別為2001年10月27日和2010年2月26日。 如今,《著作權法》正迎來其面世以來的第三次修正,應該也算是著作權保護立法領域的一大盛事。 那麼,正在徵集意見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

著作權專屬授權合約,自動續約條款問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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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某知名樂團S的主唱G與其經紀人L宣佈終止經紀合作關係。2019年起,G成立自己的H公司,以處理相關版權與表演事務,進而發行數位單曲,並參與電視節目演出活動而有相當高的收入。然而,L突然要求G延長詞曲版權授權合約。之後,於5月間L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其指控G及其H公司違反著作權法… 根據報導,L主張其擁有S樂團全部創作歌曲的著作財產權。但事實上,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暫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系爭合約屬於概括的專屬授權合約,其約定G於系爭合約期間內及簽約日以前所創作之「所有」詞、曲音樂著作均專屬授權予L的X公司。 此外,系爭合約第2條為自動續約條款,其約定授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