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像Gen AI生成結果不侵權?英國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案初步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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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英國高等法院公布了備受關注的Getty Images v. Stability AI判決。這是英國對「圖像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模型的生成內容是否侵權」做成的第一件判決。

由GEMA v. OpenAI案判決看德國慕尼黑法院對ChatGPT生成內容侵害歌詞著作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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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音樂演出與作品重製權協會(GEMA)代表九位歌詞作者,對OpenAI所屬兩家公司提供的聊天機器人(chatbot)服務「ChatGPT」提出侵權主張,主張OpenAI在大型語言模型(LLMs)中儲存和生成內容中,均侵害九位歌詞作者的歌詞著作權。

ChatGPT生成內容與書籍內容實質近似?2025年OpenAI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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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大型語言模型(LLMs)公司OpenAI在2022年底推出ChatGPT之後,在美國就被多組原告在不同法院提告,認為OpenAI侵害他們的語文著作。這些案件在2025年4月被集中移交給紐約南區地院審理。

美國第一起生成式AI構成合理使用判決落幕?Bartz v. Anthropic PBC案的和解方案與對未來AI產業影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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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於2025年6月23日作成初步判決,認為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軟體開發公司Anthropic PBC因下載盜版書籍建立訓練AI用中央資料庫而不構成合理使用後,法官Alsup也同意本案成立集體訴訟,預估將有50萬名原告都可以對Anthropic提告。因而Anthropic提出一項和解方案 — 願意對其使用Gen AI訓練的每一本書均賠償3,000美元,其總共要承擔15億美元的預估賠償。 Bartz v. Anthropic PBC案初步判決 如我們之前在北美智權報384期所介紹,Bartz v. Anthropic PBC案是...

用實例談電影代理商的特殊權利 — 首輪公開上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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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著作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缺的娛樂。然而,外國電影須要有代理商到外國選片和取得發行權利,才得於台灣上映而讓人觀賞。知名電影代理商CATCHPLAY曾有一系列在處理代理權糾紛的訴訟,其中一件是《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稱威望案),該案法院有意識到「首輪上映」的現象,卻未能在電影通常的經濟利用情境下,思索損害賠償可能的計算方式。本文欲提出「首輪公開上映權」之概念,以彰顯電影在著作權保護之特殊性。 背景 威望案涉及原告公司CATCHPLAY指控被告公司MD與身為CATCHPLAY前經理人暨被告人ChungSW等侵害CATCHPLAY共九部電影之著作權專屬授權,且以「法...

AI生成圖片提出創作過程紀錄才能證明原創性?從2025年貓咪晶鑽吊墜案看中國法院對「人類具原創性」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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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北京互聯網法院(下稱北京法院)近日於9月16日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刊登一篇介紹貓咪晶鑽吊墜案判決的文章 — 內容是關於北京法院審理一起透過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生成圖片創造是否具有著作權侵害之最新案例。北京法院針對此案件提出一最新判定標準,認為原告若要證明利用Gen AI生成的創作具有原創性,有義務說明其創作思路、輸入指令內容、對AI生成內容選擇和修改的過程,並提交相應的證據。 事實背景 本案的原告周某,為中國文化創意行業的內容創作者。其在與被告中國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創業期間,獨立使用Gen AI軟體「Midjourney」生成「貓咪晶鑽吊墜」一圖(圖1),並在其微信群聊中公...

如何保障受刑人通訊隱私及其著作權?淺析新加坡Syed Suhail bin一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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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是否與一般公民同樣就其通訊享有隱私與著作權保護?本篇介紹新加坡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下稱法院)針對此一議題所為之判決。 本案源自於Syed Suhail bin Syed Zin等13名關押在樟宜監獄之受刑人(後稱上訴人),指控新加坡總檢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AGC)與新加坡監獄署(Singapore Prison Services, SPS)違反民法賦予之保密權(right to confidentiality)並侵害其著作權。所涉及之個人通訊內容包括四大類:(1)寄給公共機構或政府機關之書信;(2)與新加坡律師公...

丹麥將用《著作權法》保護個人特徵免受深偽技術侵害?2025年丹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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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Gen AI)產生的深度偽造(deepfake,深偽)問題,丹麥文化部在今(2025)年6月提出丹麥《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 將在丹麥《著作權法》中賦予「每個人都有外在形象權的保護,有權對深度偽造問題主張民事救濟」的保護條文。但以《著作權法》保護所有人的外在形象 — 甚至包括外貌、聲音?此一決策似乎顛覆了一般人對《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理解。 歐盟其他國家對「深偽」議題的立法趨勢 除了丹麥以外的歐盟(EU)國家,近年來均針對深偽議題制定相關刑法規範。例如,法國於2024年5月通過《保護和監管數位空間法》(《SREN法》),規定「即使註明為深偽內容,若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

Meta訓練其寫作生成式AI也構成合理使用?Kadrey v. Meta Platforms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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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因為開發其生成式AI(Gen AI) — Llama,而被十三名作家聯名提告侵害其書籍著作權。這件判決係在加州北區地院法官Alsup法官於2025年6月23日對Gen AI合理使用議題做出美國第一起判決後,由同法院的Chhabria法官在二日後,對Gen AI合理使用議題做出的第二起判決。而此次判決認為,Meta行為可構成合理使用。但也認為Gen AI介入造成書籍市場的「市場稀釋」確實是一種對著作權人的傷害。 Meta透過網路下載盜版書籍及納入Llama訓練資料集 Meta於2023年2月推出大型語言模型(LLM) — Llama 1,並於2024年4月推出Llama 3以及整...

「電影著作」與「視聽著作」應有區隔?數位時代下的產業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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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原本有「電影片」或「電影著作」的概念,後以「視聽著作」一詞涵蓋相關用語。本文藉由《著作權法》與《電影法》立法歷史、電影院的特殊性來論述「電影著作」一詞存在的價值與必要。 電影著作之過去 《著作權法》於1985年6月28日大幅修正時,從舊法第1條使用簡單的「電影片」用語,擴大至第3條定義「電影著作」為「指有系統之聲音、影像首次直接附著於電影用媒介物之著作」。不過,原本的行政院修法草案並未定義「電影著作」,而僅是在立法理由中陳述「電影」及「錄影」等指「光學錄影、電磁錄影等」,且「凡連續而一連串之影像紀錄俱屬之」。 該定義於1992年5月22日修法時刪除,但同時在修正案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