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期制度迷思 ─ 最後救濟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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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專利法修正針對專利優惠期制度有重大改革,不但延長優惠期間的時間,也刪除發明人可以主張優惠期間之理由限制,此一修正有利於發明人保障其權利。

美國正式案也可以在暫時案申請日後的12到14個月內提出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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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案的優先權主張會因為案件類型不同而有不同,在美國案申請操作上,務必注意! A君是一家新創公司的股東,和大學時代的同學B君與C君大家集資創立F公司。A君在大學時代學的是電子機械,且於在學期間,協助教授專案事宜,於是在該專案的基礎下,再次研究開發新的產品。經過與教授的共同討論,終於完成產品並量產販售。 在產品販售後的2年,A君覺得研發過程中所需要的資金不夠使用,常常需要向銀行貸款以應急,於是在徵求B君與C君的同意後,決定引進金主支援研發工作。在市場上搜尋後,遂與廠商D君洽談合作計畫,希望能獲取更多的資金,並讓D君入股成為股東之一。 由於D君在商場上多是代為銷售他人的產品,...

美國專利局對於領證前請求項明確性的標準 ─ Ex parte McAwar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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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中,申請專利範圍的明確性受美國專利法第112條(b)所規範,即申請專利範圍的用語必須為明確才符合112(b);相反的,不符合112(b)的申請專利範圍則為不明確。

相同發明的競合 — 關於專利法第23條與第31條之吾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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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制度之要旨在於,政府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逕自實施該專利之排他權,以作為專利權人對公眾揭露其發明技術內容之交換,進而達成促進國內產業發展之最終目的。

專利法制改革造就印度發展新藥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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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印度當作新藥的沙漠了!2005年修改專利法時,印度就已經開放藥廠以產品申請專利,間接造就了這十年內的醫藥產業發展。

分割案未能適用35 U.S.C 121保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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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的PTAB決定,母案遇選組通知,或應考慮在廢案或公告前另提分割案,以確保申請案及專利能適用美國專利法第121條保護。 一美國發明正式案申請期間,審委要求在Group I和Group II兩組發明間二擇一,申請人選擇Group I,並成功取得核准通知,但仍想就Group I發明爭取更大專利範圍,也想針對未選的Group II發明申請專利,現要決定,公告前該應先提交哪一種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如果您的答案是都可以,看了美國訴願案Appeal 2015-007064(專利申請案14/016,442)的PTA...

中國大陸即將建立專利連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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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年在台灣吵得不可開交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因為川普上任後宣布美國退出TPP的緣故,使得相關的法規修正案已經好一陣子無人聞問。

美國後申請案可在國際優先權期滿後再提出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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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經營紡織廠,從代為紡紗成為布料開始起家,逐步進入到布料結構研究領域。某日與原料製造公司談到近年來火紅的特殊布料開發,像是運動吸濕排汗快乾布料、雨天防水透氣排汗布料以及冬天吸濕快乾保暖布料…等。此時雙方討論的點為從布料原料與布料塗層方式,何者能搶佔市場?雖說布料塗層能搶佔市場,但是布料塗層方式已經有多家廠商完成開發並廣受布料廠家歡迎,再則,如果原料掌握在別人手中,李先生心中非常不踏實。 在以上考量下,李先生決定從布料原料做起,經過多年研究,終於完成原料的開發,再加上此段期間也對織法予以研究,運用在產品上,也產生不錯的效果。李先生便與曾經合作的事務所討論,共同撰寫專利申請文件,並先...

日本軟體發明之專利適格性概觀 ─ 淺述日本「特許、新型審查指南」附屬書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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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自2015年10月1日起,針對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適格性等內容,依該年度公布之「特許、實用新案審查基準」及「特許、新型審查指南」暨其中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之。

請求項中的功能性字句與負面限制條件 ─ IN RE: STEVEN C. CHUDIK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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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撰寫專利請求項時大多會盡量避免使用強調功效的功能性字句或是用排除方式構成的負面限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