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於中國使用商標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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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 以下是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詳細敘述。 中國商標法基本規範 中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

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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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案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Bilski案主張發明依法不得授予專利。結果雖符合一般預期,但其法理分析卻分為兩派,最終以5:4的比數作成結論: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條文並未全面否定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可能性,但Bilski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無法准予專利。 如《北美智權報》第18期〈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說明,Bilski案主張發明主要是能源商品的避險交易操作方法,而此次判決主要討論:如何判定Bilski案主張發明不是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

IPR簽訂後不可不知的隱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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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TIPO)與對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簽署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後,智慧局遂於其官方網站中,對該項政策提出說明以及成果陳述(相關報告更新至2025/8)。該項協議內容,僅為架構式的敘述各項日後工作大方向,至於如何處理的細節部分,並未有任何的陳述。然而,如何處理該協議中所述的各項工作,卻是實踐該協議的重點。智慧局曾委託全國工業總會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各種議題,其中部分議題值得深思。 優先權互相確認 協議中的第2條載明對於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1次申請日的效力,積極推動作出相應的安排,以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以往台灣申請案若主張中國大陸國內申請案(排除...

Wyeth案USPTO敗訴 將改變PTA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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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Fed. Cir.)於2010年1月7日公布Wyeth v. Kappos案判決結果:USPTO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法規詮釋、計算方式皆有違35 USC 154(b)規定,故判USPTO敗訴。獲悉訴訟結果後,USPTO於11日表示將重新修正PTA計算方式,並於21日宣布該局和美國司法部將不再針對本案上訴。 由於本案宣判後許多專利權人可能會跟進要求重計PTA,USPTO 21日已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告配套辦法。凡是2010年3月2日以前公告的專利,專利權人...

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監字第16-1號再審裁定書 分析中國法院如何判斷部分有效之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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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因與再審被上訴人塔里木大學、新疆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統稱被上訴人)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06 年 2 月 28 日 作出的( 2006 )新民三終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雙方爭執的重點有三: (一)當專利權利要求部分被宣告無效後,如何確認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二)被控訴侵權的產品是否落入部分有效的專利權利範圍中; (三)被控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是否屬於公知技術。 其是第一個爭點,更是日後解讀專利權利要求被宣告部分無效後,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重要參...

兩岸金莎案件不公平競爭之司法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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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莎!金莎!一聽到金莎二字,就浮現出「男人的捨得,女人的快樂」。如 此知名的巧克力產品,對於消費者而言,已經烙下很深刻的印象,那就是,「 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RERO ROCHER 』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由於金莎的名氣已經在兩岸間擴散,各家競爭對手均想分一杯羹,也衍生出相關的判決。因此,先針對兩岸司法關於金莎的違反公平競爭判決重點,分析如下: 中國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三提字第3號判決 此項於判決中顯露出中國司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務方向,...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名商品不正當競爭判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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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場的崛起,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的消費力量急起直追經濟大國,已經在世界經濟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2008年美國次級房貸爆發的經濟風暴,雖說對中國不無影響,但衝擊力道卻是小於其他經濟大國。 不正當競爭案例 TOP   (一) 喬丹鞋盒 200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0件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2002)民三終字第9號判決,為涉及國際知名球鞋品牌-喬丹球鞋。兩造當事人爭執的爭點在於放置球鞋的鞋盒圖樣是否構成近似而混淆人民的購買辨識度。 外裝鞋盒圖樣是否為保護的客體 首先,法院界...

同一申請人同日一案兩請與權利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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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對於先申請原則,規定於第 31 條:「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 且依據同法第 108 條規定準用 31 條,當同時有二個新型的專利申請案時,亦應依相同原...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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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避免通關障礙,因而制訂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中國大陸加入WTO後,為遵守協定,國務院於2003年12月2日公布第395號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為協助讀者有效保護您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現將該海關措施做以下的敘述說明。 保護客體 TOP   依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條例中所稱的「知識產權海關保...

專利權持有人的有力工具:歐洲共同體的海關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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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於許多亞洲的專利權持有人(patentees)而言,可能早已習慣於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的扣押程序,但隨著越來越多的亞洲公司在歐盟地區申請專利,亞洲的專利權持有人卻可能並不知道歐盟地區也有相似於ITC的海關扣押規定。 海關扣押對於智慧財產事務與策略是非常重要的部分。例如眾所周知的San-Disk案件中,義大利商Sisvel就成功的以其擁有的專利權阻止了San-Disk在未取得Sisvel的專利授權下,禁止San-Disk的MP3 player進入歐盟地區。而最近發生於IFA亦是由Sisvel發動的扣押事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