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響應每年的4月26日「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智慧局與台灣商標協會針對今(2026)年全球主題「IP與運動」(IP and Sports)共同舉辦「品牌與運動論壇」,深度探討智慧財產權如何在快速數位化的體育產業中,扮演促進產業創新創造力的關鍵角色。
體育運動產業近年蓬勃發展,除了帶動龐大經濟效益,更成為文化與創新的重要載體。智慧局副局長胡秉倫指出,品牌已不再只是單純的商品或服務來源識別標誌,而是連結消費者、球迷與賽事體驗的核心媒介。從運動產業與IP保護的角度,涵蓋運動品牌面臨數位轉型的實體發展趨勢、明星運動員建立個人品牌時遭遇的商標搶註與法律挑戰、職業球隊的品牌經營與行銷策略,以及退役運動員如何延伸影響力以建立體育教育與文化品牌,智慧財產權已在體育產業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不斷強化體育領域的創新與創造力。

台灣商標協會理事長蔡瑞森則以實務訴訟經驗,點出運動商標在日常生活中的無所不在。蔡瑞森以知名運動品牌愛迪達(Adidas)的「三條線」商標為例,過去智慧局曾認為該圖案僅具裝飾性而妨礙相關服飾發展,隨著知名球星林書豪在球場上風靡全球,其穿著的球鞋成為法庭上的關鍵證據。當消費者憑藉直覺指名購買「林書豪穿的那雙有三條線的球鞋」時,印證了運動賽事中的商標圖案,已成為消費者辨識品牌與影響購買決策的決定性因素。蔡瑞森期盼透過本次論壇各界專家的經驗分享,在實體體驗與法律層面上更深刻掌握運動商標的應用與防護佈局。

商標在體育界扮演著「來源標示」的關鍵角色,保護球迷能瞬間識別的俱樂部名稱、標誌與符號;透過商標的保護,賽事主辦方得以維護賽事的價值與完整性。品牌與商標能讓消費者對體育賽事相關的商品產生信心,體育組織也能透過贊助、商品銷售及授權協議來實現商業收益最大化,美國的職業籃球聯賽(NBA)以及英國的曼徹斯特聯足球俱樂部(Manchester United),都是體育界利用商標行銷來發展體育事業的頂尖案例。而當運動員的招牌動作成為註冊商標,像是全球球迷熟知NBA籃球明星Michael Jordan的騰空剪影、牙買加短跑名將波特Usain Bolt的閃電慶祝動作、法國職業足球運動員Kylian Mbappé雙臂交叉的招牌姿勢,都能讓運動員本身成為極具價值的文化品牌[1]。
運動與科技共譜虛實交融新篇章
隨著數位科技與人工智慧快速發展,體育產業正逐步從傳統以賽事與運動器材為核心的模式,轉向結合數位生態與粉絲經濟的多元發展。智慧財產局科長陳冠勳指出,在Web3環境下的轉型趨勢下,體育品牌商標使用情境已由實體商品延伸至虛擬世界,企業若欲在新興場域中維持競爭優勢,關鍵在於及早進行完整的權利布局。

近年來運動品牌不再侷限於實體商品銷售,而是逐步進入虛擬空間,發展包含NFT球鞋、虛擬服裝及數位內容等新型態商品。陳冠勳指出,在此趨勢下,品牌識別不僅是商品來源的標誌,也逐漸成為數位資產的一部分,進一步擴大商標的應用範圍與價值基礎。隨著Web3概念興起,品牌經營已跨越單一市場,轉向虛實整合的多重場域,虛實整合商品逐漸受到關注,透過將實體產品與NFT等數位憑證連結,品牌得以在虛擬市場中延伸產品生命週期,並有機會透過智慧合約設計轉售分潤機制,使價值不再侷限於初次銷售。此類模式雖仍在發展階段,但已顯示出突破傳統商品交易邏輯的潛力。
陳冠勳舉例,有運動品牌與應用程式合作推出虛擬球鞋,透過GPS紀錄使用者實際運動行為並轉換為數位回饋;也有品牌透過收購虛擬商品開發公司,推出數位盲盒與NFT球鞋。不過,隨著疫情後消費行為轉向實體活動,虛擬資產市場熱度出現波動,相關布局亦面臨調整,顯示此一領域仍具有不確定性。
留意虛實整合下伴隨的法律風險
而運動產業虛實整合發展亦衍生出新的法律議題。陳冠勳指出,過去已有二手交易平台推出以NFT作為球鞋交易憑證的機制,使消費者在未實際提領商品的情況下即可進行交易。此一模式引發品牌方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張NFT本身已具市場價值且包含其商標,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平台則主張NFT僅為數位憑證,交易本質仍為實體商品,應適用既有銷售原則。該案最終以和解收場,但已凸顯Web3環境下平台責任與授權界線仍存在灰色地帶,亦引發商標權於虛擬世界適用範圍的進一步討論。
面對此一趨勢,智慧財產保護機制逐漸邁向法律與科技並行的方向發展。傳統上,企業可透過商標註冊、海關查扣及防偽標識等方式維護權利;在數位環境中,則可運用人工智慧進行圖像與文字辨識,自動偵測網路平台上的潛在侵權行為,並結合區塊鏈技術追蹤數位資產流向。陳冠勳提醒,AI工具本身可能因訓練資料來源複雜,導致生成內容涉及他人品牌,企業在應用相關技術時,仍須審慎評估潛在風險。
此外,隨著虛擬商品日益普及,各國制度亦逐步調整商標分類,以因應數位經濟發展,例如可下載的虛擬商品與NFT相關內容已納入既有分類架構,而線上交易服務與虛擬娛樂活動亦有對應類別。此顯示現行制度正逐步回應產業變化,但在實際適用上,仍有待更多案例累積與釐清。陳冠勳認為,企業在面對虛擬技術發展時,應回歸品牌經營本質,以消費者信任與長期價值為核心,並透過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布局,強化在虛實整合環境中的競爭力,才能有效保護並進一步放大品牌價值。
籲台灣引進「公開權」捍衛運動員權益
響應世界智慧財產權日,博仲法律事務所律師郭建中在「品牌與運動」論壇中,點出台灣體育界長期對於運動員保護不足的問題。運動員的姓名、綽號與招牌動作不僅是個人特徵,更是具備龐大商業價值的財產。面對國內外層出不窮的商標搶註亂象,台灣司法實務正處於將「人格權」轉向「財產權」保障的關鍵過渡期。郭建中呼籲台灣應積極借鏡美國的「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制度,為運動員建構完善的品牌防護網。

郭建中以林書豪引爆全球熱潮的「Linsanity」(林來瘋)為例,林書豪爆紅短短10天內,台灣便湧入高達19件商標搶註申請。所幸智慧財產局迅速以違反商標法規定全數核駁,成功保護林書豪權益。但在中國就沒這麼順利,林書豪團隊耗費整整8年才奪回商標;美國NBA球星Michael Jordan在中國遇到更多的商標搶註,甚至商標中人物拿的還是乒乓球拍,經歷漫長訴訟直到2020年才獲得勝訴,這些國際案例更凸顯運動員應及早佈局個人商標的急迫性。
除了商標搶註防禦,運動員品牌更面臨權利繼承的嚴峻考驗。郭建中分享承辦已故NBA傳奇球星Kobe Bryant「黑曼巴」(Black Mamba)商標異議案的經驗。當時台灣一名賽車手搶註「黑曼巴」封號,但在行政訴訟期間Kobe不幸驟逝。若依傳統法律見解,姓名與暱稱屬「一身專屬」的人格權,當事人過世後權利即消滅;但運動員早已將這些特徵作為品牌行銷,具備實質財產價值,權利的法律定性成為法庭攻防的關鍵。
郭建中指出,過去台灣法院在袁惟仁案[2]中,認定肖像權僅為人格權,授權契約無法拘束第三方。但最高法院在白花油案[3]中,法官做出突破性見解,認定創辦人顏玉瑩生前已將肖像與姓名用於商業營利,具備財產權性質,因此財產利益得由繼承人繼承。郭建中成功將此進步見解應用於Kobe案並獲法院認可,不僅順利撤銷搶註商標,更為運動員品牌保護立下重要里程碑。
郭建中強調,運動員的職業生涯有限,但品牌價值卻是永恆的。反觀高度商業化的美國,為防止體育明星的姓名與肖像屢遭濫用,早已發展出成熟的「公開權」制度,成功將個人特徵從傳統的「人格權」獨立出來,成為一項受完整保障的「財產權」。隨著台灣司法實務逐步跟上腳步,承認運動員人格特徵在商業化後可授權、移轉與繼承,郭建中呼籲台灣應加速推動「公開權」法制化,明確確立個人特徵的商業財產權益,讓運動員在賽場拚搏之餘,能擁有最堅實的法律防護網。
延伸閱讀:2026世界智財日聚焦體育產業!運動科技專利成長飆升,亞洲囊括全球七成設計申請
資料來源:
- 2026/4/2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6 World IP day「品牌與運動:一場創新與熱血的競賽」論壇。
備註:
[1] 參考資料:WIPO: Sport and Branding(最後瀏覽日:2026/4/27)。
[2]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2019/6/30)。
[3] 臺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07號民事判決(201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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