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德里高院認AI深偽影片侵害人格權與隱私權,2026年Akira Nandan案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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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下稱德里高院)於2026年1月28日下令禁止流通與播送一部在YouTube上發布由人工智慧(AI)生成的電影。該電影未經授權利用了原告Akira Nandan的姓名、人格特徵及形象 — 其為印度安得拉邦副首席部長兼演員Pawan Kalyan之子。原告主張此AI生成影片侵害其隱私權及人格權。高院基於普通法上之形象權,同意核發初步禁制令。

原告為演藝圈名人

原告Akira Nandan現年21歲,其隸屬的家族被認為是印度娛樂產業圈中極具影響力的家族之一。原告之父為知名且廣受歡迎的電影演員,並為現任印度安得拉邦的副首席部長;原告之母則為備受肯定的女演員、導演及製片人[1]

鑑於其家族背景及在娛樂產業中的知名度,原告主張其已發展出一個獨立、可辨識之公眾人物形象(public persona),並享有其自身商譽與聲譽。原告並主張,其姓名、影像、外貌、聲音及身分特徵已獲得高度公眾識別,並具有重大之聲譽與商業價值,因此特別容易成為非法剝削之對象[2]

被告製作以原告為主角的AI影片

第一被告Sambhawaami Studios LLP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於YouTube上製作並發布一部約時長1小時的電影,宣稱該片為「全球首部AI電影」,並以原告Akira作為主角[3]。以下為AI生成的系爭影片截圖。

圖1. 本案系爭影片截圖;圖片來源: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Delhi High Court, Order dated 23 Jan. 2026, para 25.
圖2. 本案系爭影片截圖;圖片來源: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Delhi High Court, Order dated 23 Jan. 2026, para 25.

原告認為,此一行為明顯侵害原告隱私權及其人格權,因該影片完整重現原告之人格屬性,包括其形象、照片,並以高度精準方式,合成並創造出原告之AI虛擬化身(AI avatar)。原告另主張,該等AI變形(morphing)內容未經授權描繪涉及原告之虛構親密/浪漫場景,已經造成,並仍有高度可能造成,對其姓名、形象、商譽及聲譽難以回復之損害,構成對其人格之著作權侵害[4]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承認普通法上之形象權

本案負責審理的法官Tushar Tao Gadela引用德里高院在2010年的DM Entertainment案判決中所承認的普通法上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同意核發初步禁制令。其完整引述DM Entertainment案判決第13、14、15段:

「13. 為主張其形象權(right of publicity)遭受侵害,原告必須證明,其身分得以從被告之未經授權使用行為中被辨識(identifiable)。….作為第二層次之判斷,尚須證明該使用行為在程度上足夠、適當或具有實質性,以致足以認定被告確已挪用(appropriate)原告之人物形象(persona),或其形象之核心辨識特徵之一部。形象權所保護者,係防止他人未經授權挪用個人完整之形象本身,並因此使他人取得不勞而獲之商業利益。[5]

「14. 從法理學的角度觀之,形象權可定位於個人自主權與自決權,即個人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他人對其肖像或人格屬性之一部進行商業性利用。然而,於此必須提出一項重要警示:在一個自由且民主的社會中,每一個人之言論自由均受保障;若對知名人物之人格權給予過度強調,可能反而對此一珍貴之民主權利產生寒蟬效應。因此,例如諷刺、嘲諷、戲仿(parody)等表現形式,即便突顯某些人格特質,亦未必構成人格權侵害。…[6]

「15. 主張虛偽代言(false endorsement)個人,必須證明對其身分之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使其相信該名人曾對相關產品提供背書或代言。…[7]

因此,雖然原告主張侵害人格權與隱私權,但根據高院上述說明,強調其法律依據來自高院所承認的普通法之形象權。

高院認為,原告係隸屬於印度娛樂產業圈中具高度聲譽家族之知名人物。原告雖年輕,然其擁有為數可觀之粉絲群,顯示其於一般公眾及娛樂產業中均具有相當知名度[8]。被告動用AI工具製作一部以原告擔任主角之電影本身,即足以證明原告具有獨特且可辨識之影象與人物形象(persona)[9]

此外,該AI影片中原告與一名據稱僅14歲、且為某知名人士之女的未成年人相互擁抱,該影像亦揭示出一種嚴重且危險的趨勢,即對無辜個人形象之剝削,並可能用於非法之金錢利益。且該影像屬AI生成內容,高院即認為應以更嚴肅、慎重態度對待此類侵權行為;且有必要傳達一個嚴正且明確的警示訊息[10]

初步禁制令內容

高院認為,原告有權獲得單方面之臨時禁制令[11]。在核發禁制令的a.點中,高院命被告及其相關人等,不得製作、發表、上傳、分享、傳輸、向公眾傳達或散布下列內容:

「系爭之AI生成電影作品《AI LOVE STORY(Telugu)4K》(提供泰盧固語及英語版本),或與其相關之任何內容;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利用或不當挪用原告之人格特徵,或模仿原告人格之任何面向(包括但不限於其姓名、影像、外貌、形象、公眾形象、聲音及身分),無論係透過特定網站或任何公開/線上平台,且不論所使用技術為何,包括但不限於人工智慧、生成式人工智慧、機器學習、深偽技術…。並命其立即下架本命令所附附件A中所列之相關連結」[12]

在禁制令的b.點,高院命被告(含John Doe,即不特定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利用或不當挪用原告之任何形象特徵,從而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形象權;該等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iv) 原告之聲音及語音特徵(包括AI生成之版本);…(viii) 任何深偽(deepfake)、變形(morphed)、疊加(superimposed)或經操縱之內容[13]。在禁制令的b.點,高院命被告(含不特定被告),不得侵害原告之隱私權[14]

在禁制令的d.點,高院命第三被告(Meta)就本命令所附附件A所列之侵權URL,於72小時內通知相關使用者依命令下架該等內容;如使用者未於期限內自行移除,則第三被告應自行將該等內容下架。此外,第三被告應於三週內向原告提供該帳戶持有人之基本資訊及登入IP位址資料[15]

結語

從2025年到2026年初,在印度,特別是德里高院,出現了「一連串、同類型」的裁定,形成一條固定的訴訟路徑 — 名人 / 公眾人物主張姓名、影像、聲音、人格特徵被AI冒用,法院對特定被告(含不特定被告)下達禁令,並要求平台下架 / 封鎖,先進行保全。

但這些案件原告都是名人,故主張得是名人才有的形象權(publicity right),且形象必須被商業利用。隨著AI科技更為便利,未來是否擴張到一般人都有形象權的維護?值得繼續觀察。

備註:

  1. [1] 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Delhi High Court, Order dated 23 Jan. 2026, para 16.
  2. [2] Id. para 16.
  3. [3] Id. para 17.
  4. [4] Id. para 17.
  5. [5] DM Entertainment Pvt. Ltd. v. Baby Gift House & Ors., CS (OS) 893/2002, para 13 (Del. HC Apr. 29, 2010).
  6. [6] Id. para 14.
  7. [7] Id. para 15.
  8. [8] Akira Desai alias Akira Nandan v. Sambhawaami Studios LLP & Ors., CS (COMM) 68/2026, para 31.
  9. [9] Id, para 31.
  10. [10] Id. para 31.
  11. [11] Id. para 32.
  12. [12] Id. para 32.a.
  13. [13] Id. para 32.b.
  14. [14] Id. para 32.c.
  15. [15] Id. para 32.d.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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