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隨著全球供應鏈重組與地緣政治競爭持續升溫,專利已不再僅是企業的被動防禦工具,而是驅動市場競爭、商業布局與資本對抗的核心戰略資產 。如何在多法域交錯的全球專利體系中精準布局、並在高度複雜的跨境爭議中掌握優勢,已成為跨國科技企業決策層的核心課題 。為此,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Jones Day Taipei)與台灣玉山科技協會於5月22日聯手主辦了「2026全球專利訴訟高峰論壇:台、美、歐、中跨境攻防新賽局」。論壇匯聚了來自美國、歐洲、中國大陸及台灣的資深專利訴訟律師與產業界專家,從最新司法裁決、行政程序變革及供應鏈風險控制等實務高度出發,深度剖析全球專利戰略的最新賽局 。

背景:全球供應鏈重組下的跨境專利防禦與攻勢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主持律師暨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常務監事陳世傑律師於開幕詞致詞時分享了其過去代表美商化學巨擘首諾公司(Solutia)處理台灣司法史上最大規模、訴訟標的高達新台幣30億的跨國化學專利侵權訴訟經驗。他強調,專利爭議的勝負往往不僅取決於均等原則或技術特徵的純學術比對,更取決於訴訟技術的精密操作。在該起涉及微膠囊(Microcapsule)觸媒專利的爭議中,兩造對於專利請求項中文字的「排列組合」與「語意解讀」產生了激烈對立。陳世傑的訴訟團隊透過檢索該專利在全球各主要法域的申請歷史檔案(File Wrapper),成功限縮了對手在台灣法院的請求範疇,更在二審程序中,敏銳地揪出對方在起訴時間點上的瑕疵,最終憑藉「消滅時效」抗辯獲得全面勝利 。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分所主持律師暨台灣玉山科技協會常務監事陳世傑律師;攝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此外,陳世傑亦剖析了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在大型跨境訴訟中的關鍵角色 。在上述訴訟中,他的團隊透過眾達全球法律網路,成功尋得觸媒專利領域的鼻祖、自美商孟山都(Monsanto)退休的資深技術專家出庭作證 。陳世傑指出,尋得頂尖專家僅是訴訟成功的前提,如何在法庭上引導專家以深入淺出的語言向法官闡明技術邏輯,並確保其證詞在嚴格的交叉質詢中對己方產生決定性的支持,是一門極高難度的法庭實務藝術,這也是企業在跨國訴訟中必須與具備全球網絡的律師事務所深度協作的原因 。

美國專利訴訟新賽局:Squires局長領導下的專利政策程序重塑與防禦變革

就美國專利訴訟的議題,眾達芝加哥辦公室合夥律師 William E. Devitt (Bill) 律師針對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及聯邦訴訟的最新發展發表了專題演講。Devitt指出,自美國總統川普提名的新任 USPTO 局長 John A. Squires(下稱Squires局長)於2025年9月22日宣誓就職後,即為美國專利生態注入了極為強烈的「親專利(Pro-patent)」與「貨幣化(Monetization)」色彩 。Squires局長擁有極為獨特的跨界背景,曾任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首席知識產權顧問、Honeywell 內部法務主管,並在大型訴訟融資機構 Fortress 擔任要職,這使其在政策制定上極力保護專利權人利益,並試圖提高專利挑戰者的法律門檻[1] [2]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芝加哥辦公室合夥律師 William E. Devitt (Bill) 律師;攝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PTAB多方複審機制的收緊與單方再審的爆發性成長

Devitt律師展示了2026年第一季度的最新數據,顯示美國專利訴訟呈現了顯著的結構性移轉 。在Squires局長治下,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制度經歷了根本性的收緊。自2025年10月20日起,Squires局長宣布收回以往授權予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TAB)合議庭的立案裁決權,改由局長本人親自決定是否立案[3]。此一變革導致2026年第一季度 IPR 的立案率(Institution Rate)驟降至約 20%。截至2026年5月20日,在Squires局長親自裁決的案件中,僅132件獲得立案,高達 378 件遭到拒絕,使得實際立案率維持在 26% 的歷史低點。

這一轉變背後的哲學在於,Squires局長認為 IPR 本質上是一項旨在消除「劣質專利」的行政撤銷程序,而不應被被告用作平行訴訟中牽制原告的防禦性工具 。為此,Squires局長正式確立了「既定預期原則(Settled Expectations Doctrine)」,規定若一件專利已在市場上發行或訴訟達6年以上,專利權人應享有有效性的「既定預期」,PTAB 原則上將不再受理針對該專利的 IPR申請[4]

這一政策直接迫使專利挑戰者轉向單方再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程序。Devitt 指出,在Squires局長上任後,美國 EPR 的申請量呈現了 66% 的爆發性增長,其立案率高達 95%。儘管 EPR 審理周期長達3年且挑戰者在遞交初始材料後無法繼續參與程序,但因其高立案率且允許匿名申請,已成為防禦方抗衡不當專利壓力的主要新興戰場。

此外,在國家安全與地緣政治考量下,PTAB 對申請人資格實施了更嚴格的穿透審查 。在2026年3月的 Yadema Electronics 案中,PTAB 裁定外國政府不屬於 AIA 程序定義下的適格「人(Person)」[5]。Devitt補充說明,若發起 IPR 的實體中外國政府持股比例達到 10%(即便持股比例極低),亦將被剝奪申請資格[6],這反映出美國監管層防範外國政府干預美境內專利權益的警惕態度。

101條專利適格性標準對人工智慧與軟體技術的放寬

在專利適格性(35 U.S.C. § 101)方面,Devitt 律師強調,Squires局長正大力消除軟體、金融科技及人工智慧(AI)領域的專利獲准不確定性。雖然美國國會及最高法院並未修改 Alice 判例雙軌框架,但 USPTO 在行政執行層面進行了大幅修正 。2025年8月4日,USPTO 副局長 Charles Kim 簽發了「Kim 備忘錄(Kim Memo)」,向審查員強調在評估AI演算法等發明時,不得將「心智程序(Mental Process)」的 rejection 擴大套用於人類大腦實際上無法運算的海量數據處理技術上。備忘錄明定,若適格性判定處於「灰色地帶(Close Call)」,審查員必須在有大於 50% 的確信度證明其不具適格性時方能駁回,否則應予以准許[7]

在司法實踐中,Squires局長親自推翻了 PTAB 先前在 Ex parte Guillaume Desjardins 案中對 AI 模型訓練專利的駁回決定,認定「改進機器學習模型本身操作效率」的技術屬於受保護的適格發明 [8]。Squires局長在該決定中警告:「在美國範疇內將 AI 創新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將嚴重動搖美國在關鍵新興科技領域的全球領導地位。」在該政策引導下,USPTO 針對 Section 101 的駁回撤銷率從 11% 翻倍躍升至 22.3%,這對於積極布局 AI 與高難度軟體專利的台灣IC設計及系統整合商而言,無疑是重大的制度利多[9]

Lashify判例對ITC國內產業門檻的解放與管轄權重心轉移

在聯邦訴訟與國際貿易委員會(ITC)337條款調查方面,Devitt深入剖析了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於2025年3月5日針對 Lashify,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案作出的里程碑式判決 。該判決徹底瓦解了ITC長期採用的 「僅限進口商(Mere Importer)」限制 。在此判例前,若原告僅在美國進行外國製造產品的進口與分銷,而無本土生產或研發時,ITC通常會以未滿足「國內產業(Domestic Industry, DI)」的經濟要件為由駁回起訴[10]

然而,CAFC 在 Lashify 案中明確指出,337(a)(3)(B)條款所要求的「勞工或資本之顯著雇用(significant employment of labor or capital)」並未對企業功能進行任何字面限制[11]。法院裁定,原告在美國本土投入的銷售、市場營銷、倉儲、質量控制及分銷費用,只要與涉案專利產品存在合理的質與量關聯,皆應全數計入國內產業的經濟要件中[12]。此一變革極大地降低了非製造業專利權人在 ITC 提起訴訟的門檻,使得台灣企業即使將研發與生產線保留在台灣,亦能憑藉在美投資的倉儲、分銷、及售後質量檢驗網絡,在 ITC 主動發起337條款排他令訴訟,以抗衡惡意競爭對手[13]

在訴訟地選擇上,Devitt 特別指出,曾以高效率和獨特專利訴訟規則聞名、吸引全球大量專利訴訟的德州西區聯邦法官 Alan Albright 正準備退休[14],這使得德州西區作為全球專利訴訟溫床的地位迅速消退。專利原告正大量回流至傳統的德州東區(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及德拉瓦州(Delaware)聯邦地方法院。其中,德州東區因其特有的專利訴訟快軌制度,以及由平均受教育程度較低、極易同情原告的當地陪審團進行裁決,仍持續成為非專利實施實體(NPE)發動突襲的首選戰場 。

指標與數據範疇 2025年以前之政策與司法狀態 2026年最新實踐與政策趨勢 台灣企業之應對策略與潛在影響
IPR立案審查權與立案率 立案權分散於 PTAB 合議庭,立案率通常高於50% – 60% 權力收歸Squires局長親自裁決,2026年第一季立案率驟降至20% – 26% 作為被告時,依靠 IPR在訴訟前期撤銷原告專利的防禦成功率大幅下滑
EPR申請量與立案率 屬於非主流防禦手段,申請量較低 申請量暴增 66%,立案率高達95% 成為台灣企業稀釋對手訴訟專利強度、迫使其限縮權利要求的首選工具
Section 101 適格性審查 軟體與 AI 專利面臨極高駁回率,標準模糊 「close call」下傾向不駁回,駁回撤銷率升至 22.3% 有利於台灣IC設計、智慧車聯網及生醫晶片業者積極在美部署核心軟體專利
ITC 國內產業(DI)門檻 採取「僅限進口商」排除法,必須有本土研發或生產 Lashify 判例確立銷售、分銷、倉儲及質控費用皆可計入 即使製造在台,亦可憑藉在美分銷與售後投資在 ITC 主動發起337條款調查
專利挑戰資格限制 無持股比例與國家安全穿透限制 外國政府持股達10% 以上之實體,禁止發起 AIA 複審程序 需密切檢視企業股權結構,避免因公股或外國國資背景喪失 AIA 挑戰資格

1. 2026美國專利審查、訴訟與救濟途徑概觀,2026/5/27;整理: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中國大陸雙軌制實踐:行政裁決、SEP全球費率裁判與海關邊境防線

隨後,眾達香港及北京辦公室合夥律師黃海峰針對中國大陸特有的「行政與司法雙軌並行執法機制」進行了專題報告。黃海峰指出,近年來,中國大陸在知識產權保護層面展現出極高的戰術多樣性,其行政裁決程序與海關邊境扣押機制已成為跨國專利攻防中不可忽視的重磅武器 。

行政裁決(行政雙軌制)在高難度糾紛中的高效率威懾

黃海峰介紹,中國大陸專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便確立了雙軌制,允許專利權人向各地方知識產權局(隸屬於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裁決。相較於民事訴訟通常需要10至18個月的審理周期,行政裁決一般在4至8個月內即可做出決定,程序極為簡便、迅捷。

黃海峰以華為訴傳音(Huawei v. Transsion)案為例:華為針對在非洲市場擁有極高市占率的手機大廠傳音控股,就其標準必要專利(SEP)向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提起了專利侵權行政訴願。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在立案後僅用4個月便組織了雙方開庭聽證,在強大的行政威懾力與快速調解機制下,促成傳音控股迅速同意簽署全球專利授權協議,華為隨即撤回訴願。此前,華為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對小米公司發起類似行政訴願,同樣在行政主導下促成了雙方的全球交叉授權協議。

黃海峰指出,行政裁決在實務上具備強大的證據搜集(Discovery)替代功能。由於中國大陸司法體系不具備美式調證程序,原告常面臨舉證困難。然而,在行政裁決程序中,知識產權局執法人員在立案後有權對被訴願人實施突擊「現場勘驗」與「突擊檢查」,直接進入工廠、辦公場所拍照、抄錄技術圖紙並複印財務賬冊。雖然行政裁決不處理損害賠償問題,但其現場搜集的關鍵財務與侵權證據,可直接被後續的民事訴訟採信,用以要求法院判定高額賠償。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做出「停止侵權」裁定後,即便被訴願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行政禁令在訴訟審查期間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這對依賴生產線不間斷運行的硬體製造商具有極大的威懾力。

中國海關雙向查扣機制的邊境封鎖

在海關邊境保護方面,黃海峰強調,中國海關是全球自由裁量權最大、執法效率最高的邊境監管機構之一。與美、歐海關僅管轄「進口」不同,中國海關對「進口」與「出口」貨物實施雙向知識產權監管。

由於全球電子與半導體供應鏈的組裝製造高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專利權人一旦在海關總署完成專利備案,海關便會在貨物通關出口時進行隨機抽查,或根據專利權人提供的精確舉報線索進行扣押 。一旦涉嫌侵權的出口貨物被海關查扣,全力進行全球交付的台灣或外國代工廠(OEM/ODM)將在 3天內面臨整批貨物滯留港口的危機 。這不僅會導致海外品牌客戶供應鏈中斷,更會觸發鉅額的合約違約金責任。因此,中國海關的出口查扣程序,已成為專利權人切斷對手全球供應鏈的「封喉扣殺」戰術 。

司法裁判全球FRAND費率的突破與境外管轄反制

在標準必要專利(SEP)司法裁判方面,黃海峰指出,自2020年起,中國法院(如深圳中院、武漢中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 OPPO 訴夏普(Sharp)[15]、小米訴 InterDigital 以及 Vivo 訴諾基亞(Nokia)[16]等案件中取得重大司法突破,確立了中國法院有權就涉案雙方的全球專利組合裁決統一的「全球FRAND授權費率。

此外,針對地緣政治衝突引起的法律衝突,中國政府於近年推出了「阻斷辦法」及《反外國制裁法》框架下的「反不當境外管轄反制措施」[17]。黃海峰律師列舉了2026年5月的最新動向:歐盟針對中國安檢設備巨擘同方威視(Nuctech)發起不當政府補貼調查,並要求其披露敏感的中國境內供應鏈及財務往來數據。在該背景下,中國阻斷機制依法禁止境內組織和個人遵守此類不當的境外域外管轄指令,否則將在境內面臨司法懲戒[18][19]。此一機制使得夾在多國監管與司法管轄權衝突中間的跨國合資企業與代工龍頭,必須在法律遵循上進行極為精準的「地緣合規隔離」。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實務:長臂管轄的邊界、展會禁令與雙軌制拉鋸

眾達慕尼黑辦公室歐洲法律顧問 Dr. Tobias Mandler (Toby) 律師針對運行近3年的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之最新司法實務,提供了極具實戰價值的策略建議。

UPC「前載程序」與德國「雙軌制」的戰略組合

Dr. Tobias Mandler (Toby) 律師指出,UPC體系提供了覆蓋多達數億人口歐盟單一市場的巨大吸引力,其訴訟程序屬於典型的「前載型」(front loaded)。這意味著原告(專利權人)在起訴前有充裕時間搜集侵權證據並撰寫起訴狀,而被控侵權人在收到訴狀後,僅有極為苛刻的3個月答辯期。在這3個月內,被告必須同時完成不侵權抗辯、專利無效反訴,以及跨國在先使用權(Prior Use Defense)調查等龐大工作。因此,UPC對於資金雄厚、專利有效性極強的原告而言是極佳的速決戰場。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慕尼黑辦公室歐洲法律顧問Dr. Tobias Mandler (Toby) 律師;攝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相較之下,德國國家法院維持了獨特的「雙軌分立制」,將侵權訴訟與無效訴訟分開審理。德國地方民事法院通常在1年內即會對侵權與否作出判決並簽發「即可執行」的禁令,而聯邦專利法院對專利有效性的審查通常需要2年。這1年的時間差在實務上被稱為「禁令空窗期(Injunction Gap)」。原告常利用此空窗期,在德國法院起訴那些有效性可能存在瑕疵、但在技術特徵上極易論證侵權的專利 。一旦在無效判決出爐前拿到德國侵權禁令,被告將面臨被迫中斷德國市場銷售的巨大經濟壓力,進而促成高額和解。Mandler表示,當前的跨國專利戰略已演變為「混合策略」:將有效性無懈可擊的黃金專利投入UPC爭取全歐禁令,而將有效性較弱但侵權論證難度低的專利在德國國家法院起訴,以併行訴訟對被告施加最大極限的商業壓力 。

臨時禁令(PI)與單方扣押(Ex Parte Seizure)的執行風險

Mandler提到,在歐盟,臨時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 PI)是殺傷力極強的司法武器 。原告若能證明侵權急迫性(通常要求在發現侵權行為後1個月內提起申請),法院可在不聽取被告陳述的情況下(Ex Parte),於數小時至數天內直接核發臨時禁令。

Mandler特別提醒台灣企業注意「歐洲展會侵權陷阱」。歐洲(尤其是德國)是全球工業及消費電子展會的重鎮。原告往往會派遣工程師在展會首日搜集台灣參展商的新品目錄與樣品,隨即向參展商的通用客服電子郵件發送警告信,並設定僅有數小時的答辯期限。由於此類郵件在周末往往無人處理,原告得以侵權人「拒不回應」為由,在24至48小時內向慕尼黑或杜塞道夫地方檢察官及法院申請單方臨時禁令,直接由執法人員在展會現場查封展品、強制下架網站並關閉展位,對企業商譽造成毀滅性打擊。為防範此類風險,企業應提前向德國專利局或UPC備案「保護聲明(Protective Letter)」,預先遞交不侵權與專利無效抗辯,以阻止法院在未經開庭聽證前直接簽發單方禁令。

此外,歐洲法院提供了極為激進的侵權證據搜集程序,即「登門搜索證據扣押(Kicking the door down / Saisie-contrefaçon)」。在專利權人初步論證侵權可能性後,法院可簽發單方搜查令,允許原告律師在IT專家、法警及甚至黑客技術專家的陪同下,突擊進入被告在歐洲的辦公室、工廠、甚至是展會展位,直接調閱源代碼、對伺服器進行鏡像複製、查扣涉嫌侵權的機器設備,且禁止被告當場對涉案物品進行任何修改或轉移。

長臂管轄權的極限擴張與歐盟子公司錨定效應

在跨國專利訴訟中,歐洲法院在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上的擴張趨勢已引發全球製造業的集體恐慌。在 Regeneron & Bayer v. Formycon 案中,慕尼黑地方第一法院打破了傳統司法管轄邊界。原告基於一項歐洲製劑專利的德國指定部分,在德國起訴了總部位於德國的 biosimilars 開發商 Formycon 。慕尼黑法院最終不僅簽發了德國境內的臨時禁令,更破天荒地將禁令效力直接延伸至其他21個並非該訴訟直接標的之歐盟成員國[20]。法院的邏輯是,這些歐盟國家皆屬《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適用高度同質化的均等論侵權判定原則;在被告無法即時提出各國法律差異證明的情況下,德國法院有權直接對全歐盟市場發出跨國禁令。

在 Dyson v. Dreame International案中,長臂管轄的「錨定被告(Anchor Defendant)」戰略被推向極致。戴森(Dyson)在UPC漢堡地方分庭起訴了總部位於香港的追覓科技(Dreame International),理由是其美髮造型產品涉嫌侵權。為了將不屬於UPC締約國的西班牙納入管轄範圍,戴森將追覓科技設在德國境內的「法定合規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公司 Eurep 列為共同被告。儘管 Eurep 僅是為了滿足歐盟安全法規而進行登記的合規機構,在實務上根本不控制、不銷售亦不接觸涉案產品,UPC初審法院仍認定其屬於「提供侵權媒介服務的中介機構」,並據此對香港追覓科技及德國 Eurep 簽發了延伸至西班牙境內的跨國禁令[21]

此案目前已上訴至UPC上訴法院,並向歐盟法院(CJEU)提交了四項關於「長臂管轄邊界、非UPC締約國禁令效力、以及低關聯性合規實體是否構成錨定被告」的關鍵性先期呈請釋法(Preliminary Reference)[22]

此外,Mandler律師也警示了跨國製造商面臨的「間接製造商責任(Manufacturer Indirect Liability)」風險 。在德國與UPC最新判例中,若一家位於台灣或亞洲的製造商,將專利產品售予第三國(如非洲或非專利覆蓋地區的非關聯經銷商),而該製造商「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而不知」該經銷商最終會將產品轉售並進口至專利覆蓋的歐盟領土內,該製造商將在德國或UPC被直接認定為共同侵權人[23]。此時,法院有權要求該製造商開示其在全球範圍內的「全球銷售審計數據與財務利潤結構」,這對於極度注重商業機密的台灣代工龍頭而言,將構成極高的合規與洩密風險。

台灣企業之跨境戰略定位與美國法典第1782條司法協助之協同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辦公室合夥律師賴柏翰;攝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眾達台北辦公室合夥律師賴柏翰針對台灣高科技企業在全球專利戰爭中的產業定位及跨境程序整合,提出了系統化的戰術框架。賴柏翰分析了台灣企業在國際專利大戰中的角色定位,指出依其所在的產業鏈位置而在特色上呈現顯著差異 :

  • 晶圓代工與製造端:因其產品高度依賴全球市占率與高額營收,在台灣本土極少發生實際的專利訴訟。其專利戰場幾乎100%集中於美國等主要消費市場,訴訟目的多在於爭取鉅額的損害賠償金(Damages),而非實體禁令。
  • IC設計與晶片供應商:由於其直接面向下游 OEM/ODM 及品牌客戶,其產品的設計與封測基地多保留在台灣,因此在台灣本土發生的專利訴訟數量反而最高。
  • 學名藥與生技製藥:台灣學名藥廠在準備上市時,會高頻率地觸發「專利連結訴訟(Patent Linkage Litigation)」,進而面臨跨國原廠專利權人的全面封殺 。

賴柏翰特別指出,近年來台灣高科技巨擘(如聯發科技等IC設計龍頭)已成功實現從「純被告」向「主動原告」的戰略轉型,在美國及歐洲法院主動發起針對國際大廠的專利侵權訴訟,這對專利撰寫質量與申請組合布局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此外,為應對歐亞法院缺乏強大證據開示制度(Discovery)的缺陷,賴柏翰律師強烈推薦企業善用美國聯邦法典第28編第1782條(28 U.S.C. § 1782)所確立的「司法協助程序」(Assistance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o litigants before such tribunals)[24]。該條款允許跨國訴訟的當事人,在非美國(如歐洲、台灣或中國大陸)的訴訟進行中或合理預期即將發起時,向美國聯邦法院申請強制命令,要求總部位於美國境內的關聯企業、競爭對手或技術授權方,開示其內部技術文檔、源代碼及關鍵溝通郵件 。這種「在歐亞打官司,去美國調證據」的跨國程序聯動,是現代高科技專利戰中不可或缺的降維打擊戰術。

焦點座談:標準必要專利談判、防禦實務與供應鏈責任分擔

在由賴柏翰主持的焦點座談環節中,宏碁(Acer)資深法務經理林嘉濱、Devitt律師及Mandler 律師,圍繞標準必要專利(SEP)談判、非專利實施實體(NPE)應對及供應鏈侵權責任分擔展開了極具實戰經驗的討論 。

焦點座談;攝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收到侵權警告信後的危機評估決策鏈

宏碁資深經理林嘉濱詳細分享了大型品牌廠商在面臨外部專利侵權警告或NPE突襲時的標準評估流程,經整理後如表1所示。

評估階段 核心審查要點與技術對標 商業曝險與財務評估指標 戰略意圖與外部防禦決策
第一階段:技術與專利對標 評估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技術特徵;核查專利是否曾向SEP組織做出授權承諾 統計產品在受影響法域的歷史與預期銷量 識別原告是否屬於財務尋求型 NPE,抑或具備排他性競爭意圖
第二階段:供應鏈授權清查 穿透分析指控侵權的關鍵元件(如 Wi-Fi、解碼晶片)上游供應商的專利授權狀態 核算上游晶片商之IP 彌償限額與分擔比例 協調上游供應鏈聯合出資參與防禦,或由晶片商出面承接部分賠償責任
第三階段:防禦與商談分流 評估專利在各法域(美國 IPR / EPR、歐洲無效訴訟)的被撤銷概率 權衡律師費用、擔保金成本與潛在授權費率的財務平衡 堅決避免「不回應」與「拒絕還價」;依據法域規則給出具備 FRAND 屬性的 counter-offer

表1.   企業面臨外部專利侵權警告或NPE突襲時的標準評估流程;整理製表:北美智權報 /李淑蓮

宏碁資深經理林嘉濱:北美智權報/李淑蓮

林嘉濱特別指出,台灣企業在面對跨國警告信時,常犯的致命錯誤是「拖延不理」或「拒絕給予實質還價(Counter-offer)」。在歐洲(特別是德國)的 SEP 談判框架下,若被告對專利權人的授權要約長期不予理會或採取拖延戰術,法院將在程序初期直接判定被告為「非善意被授權人(Unwilling Licensee)」。一旦被貼上此標籤,法院將免除對原告報價是否符合 FRAND 原則的實質審查,直接對被告核發強制市場禁令,徹底中斷其在該法域的商業活動 。

全球FRAND授權費率的司法裁判權分歧

關於SEP的FRAND 費率裁判權限,Devitt律師指出,美國法院與英、德、中法院存在根本性的領土管轄權分歧。英國、德國UPC以及中國法院在近年來的判例中,皆展現出極高的司法主動性,希望能在訴訟中直接對涵蓋全球範圍的SEP專利組合裁定統一的「全球FRAND授權費率」。然而,美國法院至今仍持嚴格的「地域性限制原則(Territoriality Principle)」,認定專利權屬於國家地域性主權,因此除非訴訟雙方主動達成合同約定,要求美國法官充當仲裁人,否則美國聯邦法官絕不會主動替外國專利裁決全球費率。

Mandler律師進一步解析了德國法院就 SEP 談判設定的「擔保金提存(Security Deposit)與條件式授權」程序。在德國,當被告不同意原告的 SEP 授權要約時,為了向法院證明自己是「善意被授權人」以避免被簽發即時禁令,被告必須向指定結算賬戶或透過銀行出具保證書,提存一筆基於全球專利組合估算的鉅額擔保金。為了緩解這一沈重的財務壓力,被告可採取「條件式授權(Conditional License Agreement)」[25]策略:即與專利權人簽署授權協議,約定付款義務以該等專利後續被司法機關判定為「確實有效且確實被侵權」為停止條件,隨後在平行訴訟中全力發起不侵權與無效宣告攻勢,實現攻防一體的動態平衡 。

供應鏈合約條款與物理 / 軟體功能關閉(Disabling)之戰術協調

針對PC及消費電子產業毛利極低的產業現狀,林嘉濱指出,上下游供應鏈之間的「智慧財產權彌償條款(IP Indemnification Clauses)」在面對鉅額專利訴訟時,往往會面臨執行困境。由於許多音視頻、編解碼及通訊標準(如 H.264, MPEG-LA, HEVC, AV1, Dolby 等)的專利授權費是直接與終端品牌產品的售價掛鉤,而非與晶片或模組的單價掛鉤,這導致下游品牌廠承擔了不成比例的專利費溢價。

為了打破這一困局,林嘉濱表示,以蘋果公司為代表的國際巨擘已開始推動「消費者選擇與功能關閉(Functional Disabling)」的產品設計策略:即在產品出廠時,直接在硬體或韌體層面將使用率極低、但專利費極高的高風險功能(如特定的 A/V 編解碼協議或某些 5G 副載波通訊模組)進行「物理或軟體層面的徹底關閉」。當用戶確實需要該功能時,再引導其通過應用商店進行在線付費激活,並由用戶或應用提供商直接承擔專利授權費用。這種從產品設計源頭進行「去專利化」的技術改造,已成為台灣高科技製造業在低利潤時代規避跨境專利圍剿的革命性防衛策略。

最後,林嘉濱總結,企業智權法務部門在進行訴訟決策時,必須將法律風險與商業利潤進行全局動態平衡 。他強調:「企業絕不能懼怕專利訴訟。」 若一家企業因為對訴訟懷有恐懼,而對所有外部專利權人或NPE的授權要求一概妥協接受,將導致其產品背負極高的專利授權使用費成本,最終在殘酷的全球市場競爭中會因喪失成本優勢而面臨更為徹底的商業失敗 。跨國專利爭議的真諦,是在充分理解地方法域規則與程序武器的前提下,以高強度的法律對抗手段,為企業爭取到最為公平、合理的商業和解條件。

備註:

[1] AI Patent Outlook for 2026, GT Advisory, January 05, 2026
[2] John A. Squires, USPTO, Last viewed: 2026/5/26
[3] New USPTO Director John Squires Increases Patent Eligibility for AI-Enabled Inventions and Decreases Patent Challenges at the PTAB, Pearl Cohen, November 06, 2025
[4] 專利挑戰者的「大封殺時代」來臨 ? USPTO 改革使IPR立案率驟降,台廠攻防戰略面臨重構;李淑蓮╱北美智權報,2026 年 2 月 16 日
[5] 同註4
[6] Mayer Brown Establishes PTAB Precedent in Securing Discretionary Denial Against Foreign-Government-Backed Petitioner, Mayer Brown, 20 March 2026
[7] Reminders on evaluating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of claims under 35 U.S.C. 101, USPTO, August 4, 2025
[8] Ex Parte Desjardins et al Rehearing Decision, USPTO, 09/26/2025
[9] 同註3
[10] 2025 Federal Circuit IP Appeals: Lashify, Inc. v. Int’l Trade Comm’n, 130 F.4th 948 (Fed. Cir. 2025) (Prost, Taranto, Chen), Sterne, Kessler, Goldstein & Fox, February 20, 2026
[11] 同註9
[12] Federal Circuit Expands Economic Prong Of Section 337 Domestic Industry Requirement, A&O Shearman, 03/18/2025
[13] Federal Circuit Expands Scope of Activities That Can Establish a ‘Domestic Industry’ Under Section 337, ArentFox Schiff LLP. , March 12, 2025
[14] As Judge Albright Prepares to Leave the Bench, A Look Back on His Patent-Friendly Tenure. IP Watch Dog, April 29, 2026
[15]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4-08-19
[16] 诺基亚已与vivo、OPPO、荣耀签订新专利协议,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最後瀏覽:2026/05/27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中国政府网,2026-04-13
[18] EU defends Nuctech probe after Beijing backlash, Euractiv, May 16, 2026
[19]歐盟調查同方威視 陸:構成不當域外管轄/不得執行, MoneyDJ, 2026/05/18
[20] Bayer and Regeneron secure PI against Formycon concerning Eylea, Konstanze Richter / Juve Patent, 26 September 2025
[21] UPC update: May 2026, Mishcon de Reya LLP, 5 May 2026
[22] 同註21
[23] Article 26, IP-Portal, 2026/5/28
[24] 28 U.S. Code § 1782 – Assistance to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and to litigants before such tribunals, LII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ast viewed: 2026/5/28
[25] Conditional License Agreement definition, Law Insider Inc., Last Viewed: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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