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171條規定,凡對於工業產品之任何新(new)、原創的(original)、及裝飾的(ornamental)設計,合於本法之規定及要件,可取得專利。虛擬設計中的VR、AR和MR的GUI設計,通常是顯示在模擬使用者存在的虛擬環境中,而不是在設計申請中可以描繪的螢幕或其他實體產品。不過,使用者可透過或使用頭戴式顯示裝置或是穿戴式投影裝置的螢幕看到GUI,例如:微軟的Project- XRay全像投影裝置,如果依據CCPA在In re Hruby的判決理由:USPTO認為設計必須依賴其外界東西而存在,而噴泉的設計是一種不能應用在「製品」的設計[8],不得授與設計專利;但是我們不認為如此,我們認為噴泉的設計是應用在製品上,是一種可授與專利的設計。援引In re Hruby的解釋,VR、AR和MR使用的頭戴式顯示裝置或是穿戴式投影裝置都是製品,因此,應用在VR、AR和MR的虛擬設計也是一種可授與專利的設計。實務上,USPTO也核准了一些GUI的虛擬設計(如圖18)。
法條清楚定義「非實體物產品」是:(a)(i)沒有物理或實體形式的東西(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ve a physical form);(ii)是經由設計投影在表面或介質上而產生的;(iii)具有內在的實用功能,不僅是描繪事物的外觀或傳達信息;以及(b)包括任何成組的非實體物產品。
另外,在法規中進一步定義「用於投影非實體物產品的裝置(device for projecting a non-physical product)」是:(a)啟動(activated)時將任何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媒體上的任何裝置;和(b)包括在前段提及的裝置中使用的任何產品或零組件,以將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介質上(如圖22右側所示1)。
在Diamond v. Chakrabarty案件[9]中,美國最高法院說明,解釋法令時,我們開始使用法律語言[10]。除非另有定義,否則詞語將被解釋為具有普通的、現代的、共同的意義[11]。在法律規範的指導下,依據字典的定義將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的「製品(manufacture)」一詞應解讀為「由原材料或預製材料生產的物品,無論是由手工或是機器加工給予這些材料新的形式、品質、性質或組合」[12]。
在Samsung v. Apple案件[13]中,最高法院對於「製品」法律術語的解釋,主要是基於兩個字典的解釋,一個是J. Stormonth英語詞典[14]的解釋,「物品只是一個特定的物件(a particular thing)」。另一字典是美國傳統詞典(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一個特定的事物或種類的元素;一個特定的物件或項目[15]。而「製品(manufacture)」是指「用手工或機械將原料轉化成適合人類使用的製品」及「如此製造的產品」,特別是大量製造產品的行為,工藝或過程或以此製造的產品。總而言之,「製品」只是手工或機器製造的東西。在Microsoft v. Corel案件[16]中,法院解釋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中的製品,依據最高法院在Samsung上訴案件的解釋「製品只不過是由手工或機器所製造的事物」,而認定軟體是一種手工或機器製造的製品。Microsoft不會因為侵權人販售的相關製品是一種軟體產品,而不能獲得第289條所規定的損害賠償。
Catalogue on the Practices 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Technological Design. This catalogue contains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ID5 partners. The document is for educational and informational purposes only. It aims to reflect the practices of the participating offices in the area of industrial desig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