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新加坡作為台灣長期的重要經貿盟友,早在 1981 年便與我國簽署所得稅協定。然而,隨著全球經貿格局巨變及 OECD 推動「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舊有協定已難以應對現代跨國企業的運營需求。為此,台新雙方近期完成磋商,修正原有的所得稅協定,使其與國際通行的租稅範本接軌。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宥嘉指出,此次新修約對外商及台商的影響可謂「利多與挑戰並行」,企業需從不同的角度重新審視稅務規劃。

扣繳稅率大幅調降:跨境投資與資金調度的強心針

對於來台投資的外國企業而言,最直接的利多莫過於被動所得扣繳稅率上限的全面調降。在過去的舊協定中,股利扣繳的規定相當複雜,必須將「股利扣繳稅額」與「給付公司所得稅」合併計算,總額不得超過課稅所得額的40%。在這種舊框架下,新加坡企業即便面臨台灣 20% 的營所稅與 21% 的股利扣繳,雖未超過上限門檻,卻仍需全額負擔扣繳負擔。新協定正式廢除了這套過時的公式,改採國際通用的 10% 單一上限稅率。以試算來看,若台灣子公司課稅所得額為 100,扣除營所稅後的稅後淨利為 80,在新制下僅需扣繳 8,相較於舊制的 16.8,稅負成本減輕了超過一半。

項目 原協定 新協定
台灣公司課稅所得額(A) 100 100
台灣公司所得稅費用(B) 20 20
台灣公司稅後淨利(C)=(A)-(B) 80 80
台灣名目扣繳稅率 21% 21%
協定上限稅率(股利) 40% (課稅所得額之40%) 10%
股利實質扣繳稅率(D) 21% 10%
實際扣繳稅額(E)=(C)*(D) 16.8(80*21%+20 <100*40) 8(80*10%)
扣繳稅額差異 8.8 (16.8-8)

表1. 台灣子公司股利分派之稅負試算;資料來源:勤業眾信

此外,新加坡常被視為跨國企業的區域總部或資金池中心。舊協定對利息扣繳並未設限,導致台灣公司給付利息給新加坡企業時,須承擔 20% 的扣繳稅率;新協定則將此稅率調降至 10%,大幅優化了集團內部的資金流動效率。與此同時,權利金的上限扣繳稅率也由 15% 同步下修至 10%,全面降低了跨國技術授權與資金運用的障礙。

營業利潤定義鬆綁:管理費與設備租賃的稅務契機

新協定對外商的另一大亮點在於「營業利潤」適用範疇的調整。過去,舊協定將「管理、控制或監督」所產生的報酬明確排除在營業利潤之外,這使得擔任區域總部的新加坡公司,在向台灣子公司收取管理服務費時,無法申請免稅,僅能申請按淨利率計算扣繳。

新約上路後,只要新加坡公司在台灣不構成固定營業場所,該類管理費用就有機會歸類為「營業利潤」並申請免稅,徹底解決雙重課稅問題。類似的利多也延伸至設備租賃,若新加坡出租人僅提供機械設備或空船租賃,且日常營運與控制權皆由台灣承租方負責,相關租金收入亦可從過去 3% 的扣繳稅率轉為適用營業利潤免稅。

稅收紅利進入倒數:間接扣抵與稅收饒讓之落日衝擊

然而,對在新加坡設立區域總部的台商來說,此次修約則帶來了不小的挑戰。陳宥嘉會計師強調,過去台商可享有「間接稅額扣抵」,即台灣母公司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能納入新加坡子公司所繳納的所得稅。此外,若星國政府給予租稅減免,台灣法律亦視同已納稅(稅收饒讓),這種「雙重優惠」的設計在現今反避稅浪潮下已顯得格格不入。

新協定明確規定,「間接扣抵」與「稅收饒讓」機制將在協定生效滿三年後正式失效。這意味著過往的稅務紅利將進入落日階段,在星國享有租稅優惠的台商,稅負負擔極可能在未來逐步攀升。

會計師建議:趁三年過渡期超前部署

陳宥嘉總結,台新所得稅新約是一把雙面刃。外商應把握扣繳稅率降低與管理費免稅的機會,積極評估新的扣繳方案;而對於在星國設點的台商,則應善用未來三年的緩衝期,尋求稅務專家協助,精算稅額影響並擬定因應策略。除了重新審視組織架構,企業也應同步關注如全球最低稅負制(P2)與地方最低補足稅(QDMTT)等國際法規進度,才能在租稅新局中站穩腳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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