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员
“There are some things money can’t buy. For everything else, there’s MasterCard.“ 此段原文对于有一定年纪之人,都是可以对应到它的中文翻译,就是「万事皆可达,唯有情无价」。此可说是万事达卡最经典的品牌广告词,充满诗意也巧妙地将品牌融入其中,传递出:「金钱在生活中可说是万能,但真正无价的是深刻情感与珍贵回忆。」该公司于台湾注册的商标则有中文的「万事达」以及「万事达卡」,类别则是银行与信用卡业务;英文部分则将「MASTERCARD」注册商标,类别是在金融服务。
近几年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设立,而第三方支付系为保障买家与卖家之间交易的安全性,买家购物金会先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暂时保管,等到确认收到货品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单位将钱给付卖家,这个「代收」再「代付」的动作,就是第三方支付,目前是由数字发展部监管,Paypal可说是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代表,其实Line Pay、Pi拍钱包、OPEN 钱包、全家的Fami Pay、全联PX Pay、新光三越skm pay…等,皆属于第三方支付服务,也算是行动支付的一种。[1]
案件背景
A公司为搭上此商机潮流,成立营业内容为整合多元支付工具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公司出资者于商标样式讨论会议中提出数个商标一起讨论,其中「万事达」一词特别有感觉,也清楚知晓可以搭上信用卡的名气,便决定以「台湾万事达金流」为主干,制作图样使用在公司网页以及相关宣传数据中。
但是此举动真的踢到铁板了,美商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事达卡公司)直接对A公司提出侵权诉讼且取得胜利。
首先,A公司使用的「台湾万事达」、「万事达金流」与万事达卡公司的「万事达」、「万事达卡」近似程度不低。又「MASTERCARD」中文译名与「万事达」、「万事达卡」相同,相关消费者于交易时连贯读念之际,会认为「万事达」即为外文「MASTERCARD」之中译,故整体近似程度不低。
再则,A公司使用之之第三方支付服务内容为整合多元支付工具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 3、36 类各种银行服务、信用卡业务相较,前者经常与信用卡之收单、事务处理密切关联,于市场交易实务上,容有由同一业者同时提供,皆与满足消费者便利完成金融交易之金融服务相关,应属高度类似之服务。
A公司主张,中文「万事达」、外文「MASTERCARD」与A公司指定使用服务间,虽无直接明显的关联,相关消费者,却会直接将其视为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标识,自有相当识别性。还有,A公司主张其他注册商标、公司行号名称都含有「万事达」,而且其图案及指定使用类别、营业类别各异,所以认为自己使用的图样,已经有相当识别性,不会有混淆状况。
但是,诚如前述,在整体近似度不低,消费者可能误认二者商标之服务来自同一来源,或虽不相同但有关联之来源,或误认二者商标之使用人间存在关系企业、授权关系、加盟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下,仍存在着混淆误认之虞,A公司使用「万事达」于金融服务行为,自是构成商标法第68条第3款所定商标侵权。
「知悉」并不等同于「同意」
另A公司也辩称因公司经营第三方支付业务,所以相关信用卡收单与支付行为都与万事达卡公司关联。在后续作业中,万事达卡公司未为任何反对之意思而持续收单,A公司也定期向万事达卡公司缴纳注册费、更新处理费等相关信用卡行政费用,显系默示同意A公司使用「万事达」商标及该公司名称等情。但是,要注意「知悉」并不等同于「同意」,业务上合作往来关系与是否同意使用「万事达」商标及系争公司名称系属两回事。仅凭二家公司间存在之业务合作关系,不能直接认定万事达卡公司有同意A公司使用「万事达」商标及系争公司名称之默示授权意思表示。
想搭上他人商标来营销自己的商品前,应先找找该图样是否有商标注册在案,若是已经有注册时,则要回头思考下述事项之一,「自己是否变更图样」、「该注册商标是否仍在商场上使用,若无者,是否自己仍要使用该商标?是否要对该商标提出三年未使用的废止申请」、「若该商标仍在持续使用中,则是否要寻求授权?」。厘清实际商标权与商场的状况,再来决定后续作法,不应该是一头热般,直接下手。若是如此,那后续,就是要再花费时间与金钱成本来收尾了。
备注:
[1] 别搞混了!秒懂行动支付、第三方支付、电子支付有什么不同? 2026/12/3发布,https://www.cardu.com.tw/mpay/detail.php?39548#%E4%BA%8C%E3%80%81%E4%BB%80%E9%BA%BC%E6%98%AF%E7%AC%AC%E4%B8%89%E6%96%B9%E6%94%AF%E4%BB%98%EF%BC%9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