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一家公司,提供一种人工智能生成(Gen AI)图片服务 — 可让用户透过少量图片数据,即能微调既有图像生成系统,以定向生成特定角色或风格,该公司将此称为「训练LoRA」。一名用户利用该服务,训练出一个可生成特定动漫角色形象的Gen AI模型,并将其上传供他人使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金山法院)于2025年11月宣判,用户的行为在各阶段都侵害该动漫角色的版权。但提供Gen AI生成图片服务的公司因尽到通知取下义务,而无庸负责。
动漫《斗破苍穹》与2位被告的「训练LoRA」功能
玄幻小说《斗破苍穹》是由笔名为天蚕土豆的作者所著,其中的女主角之一为美杜莎。后该小说翻拍为动漫,由阅文集团[1]制作出版;故阅文集团实为《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版权人。
本案被告为一家位于上海,提供Gen AI图像生成服务业者,其具体公司名称并未于判决中公开,下均简称AI业者。该服务并非自行开发完整的图像生成大模型,而是基于他人所开发的图像生成基础模型,向用户提供模型调用与微调相关之功能。其中,「训练LoRA」系指:用户得以少量图片数据,对既有图像生成基础模型进行低秩微调(Low-Rank Adaptation, LoRA),使模型能够稳定生成特定角色、人物或视觉风格,而无须重新训练完整的大型模型。
该AI服务并不仅限于单纯的模型调用或实时生成工具,而是同时具备平台性质。平台上允许用户上传、发布与分享其自行训练之LoRA模型,并依不同主题与类型(例如动漫角色)进行分类与展示;其他用户则可直接调用该等LoRA模型进行在线图像生成。透过此一机制,单一LoRA模型得以被不特定多数用户反复使用,持续生成相应图像内容[2]。
另一名被告李某则是使用上述AI服务与平台的用户,其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形象图片二十余张,作成美杜莎图包。而后,李某使用平台的「训练LoRA」功能,将美杜莎图包作为训练素材投入,生成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经过平台的自动审核,李某将「美杜莎LoRA模型」发布在自身账号中。其他平台用户使用该美杜莎LoRA模型时,可以透过输入不同提示词,再生成为与美杜莎形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各种图片。
原告主张与AI业者进行抗辩
原告阅文集团认为,「美杜莎」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系争的美杜莎LoRA模型能够定向生成美杜莎角色形象,因此,被告李某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其次,原告对美杜莎角色拥有版权,被告李某构成侵害原告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4]。
原告对于提供该AI服务业者的平台上存在大量侵犯原告美杜莎角色版权的LoRA模型,在「动漫专区」另存在大量涉嫌侵害《斗破苍穹》其他角色形象的LoRA模型。被告AI业者对此放任,没有尽到管理平台的责任[5]。
被告AI业者辩称,「美杜莎」一词主要是指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独创,不应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予以保护。同时,被告AI业者提供的LoRA模型本身以及提供「训练LoRA」功能作为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且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即进行下架该LoRA模型,也及时通知了共享资料的海外AI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故毋庸为另一被告李某的行为负责[6]。
中国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提供判决
名称和不正当竞争部分
经上海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美杜莎」一词最广为人知的含义是希腊神话中的蛇发女妖,并非原告原创。并且美杜莎一词含义丰富,多部漫画、小说、游戏的角色、歌曲、植物品种名称等多以美杜莎命名,所以原告主张美杜莎作为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主张依不正当侵权请求赔偿,依据不足[7]。
用户行为侵害复制和网络传播权
关于是否构成版权侵权,上海金山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以商业使用为目的,在素材截取阶段及使用LoRA模型训练、发布及使用阶段再现了在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将美杜莎图集和短视频等素材透过网络提供给公众,确实侵害了原告对美杜莎此一动漫角色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8]。
但就改编权部分,上海金山法院认为,由Gen AI直接生成的图片,并非版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该案的美杜莎LoRA模型及美杜莎Gen AI生图,未见被告李某有实质性智力投入,故不算是人类的作品,判被告李某不构成以作品侵害原告的改编权[9]。
AI业者因有尽到通知取下义务故没有责任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被告AI业者并未直接参与LoRA模型的素材截取、训练、发布和使用,其所提供的LoRA模型技术本身和训练LoRA模型的功能,是促进Gen AI发展的中立技术,所以被告AI业者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10]。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该AI业者向使用者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1)设置了投诉举报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2)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下架全部美杜莎LoRA模型;(3)更新平台审核机制中的筛选关键词;(4)在接到原告通知后,亦立即通知了海外AI平台进行相关侵权物下架。故认为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尽到了「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等义务,故不构成侵权[11]。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李某停止侵犯原告阅文集团所享有的《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角色形象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阅文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元;(3)驳回原告阅文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12]。
备注:
- [1] 从律师事务所的说明查到原告公司名称。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代理阅文胜诉上海首例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件,2025/11/07。
- [2] 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一审落槌!,2025/11/4,转引自知识财经。
- [3] 同上注。
- [4] 同上注。
- [5] 同上注。
- [6] 同上注。
- [7] 同上注。
- [8] 同上注。
- [9] 同上注。
- [10] 同上注。
- [11] 同上注。
- [12] 同上注。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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