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兰闵/北美智权 智权法规研究组
USPTO内部PPH案审查作业近期有所调整,而Track One优先审查需缴高额规费,因此USPTO新近推出的试办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增加了申请人可考虑的加急选项:用以缴费报名的申请案限保留1项独立项,总项数最多10项,获准参加后,可望更快拿到第一次OA(含选组通知)。
如《北美智权报》官网报导,〈USPTO 推出「简化请求项集试点计划」,进一步缩短专利待审时间〉[1]:USPTO在2025年10月27日公告试办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用以缴费报名的申请案,可保留1项独立项,总项数最多10项,获准参加后,将以优先顺位安排实审,直到第一次OA(含选组通知)寄发为止,具短程加速效果。这项办法的适用条件相对严苛,虽然如此,有鉴于USPTO近期调整了PPH案内部审查规定,而既有的Track One优先审查又需缴高额规费,新办法仍可能切合部分申请人需求。
应用考虑
1.1 与其他加速办法的简单比较
- USPTO有多重加速管道,以下列出其中部分办法,并简单比较其差异:
| 本项办法 | Track One | AE加速审查 | 高龄病危方案 | PPH | |
| 额外规费US$* | 150/60/30 | 4515/1806/903 | 除例外项目150/60/30 | 无 | 无 |
| 送件官期 | -申请案分案给个别审查官前 | -申请日 | -申请日 | -申请案开始实质审查前 | |
| 制式窗体 | -PTO/SB/472 | -PTO/AIA/424 | -PTO/SB/28 | -PTO/SB/130. | 各类PPH书表 |
| 请求项限制 | -独立项数=1;总项数≦10;多重附属项数=0
-「两项请求项要件」** |
-独立项数≦4;总项数≦30;多重附属项数=0 | -独立项数≦3;总项数≦20;多重附属项数=0 | -充分对应外国PPH基础案可准项 | |
| 名额限制 | -为期一年,但全部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简称TC)的200件名额全满即可能提前结束 | -每年与RCE优先审查共享2万件名额 | |||
| 其他 | -在第一次OA(含选组通知)制发前有短程加速效果
-全程受办法中的请求项限制约束 |
-目标在准予优先审查之日起12月内作成终局处分(例:发出终局核驳),在此之前全程加速 | -2025/07/10已排除发明案之适用
-有自行检索并附具审查支持文件等额外要求 |
-需附证据证明至少一共同发明人满65岁或病危 | -依PPH eXtra原有3个月发OA的目标,但现有变动***
-全程受办法中的请求项限制约束 |
| *系本文撰稿之日大/小/微实体应缴规费金额,惟规费时有调整,实际金额请参USPTO官网规费表: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 **「两项请求项要件」请见本文第2.3节说明。 ***USPTO 2022年与JPO开办PPH eXtra,依其默认目标,USPTO完成PPH请求处理、收到申请人对第一次OA回复之后,希望在3个月内寄发实审OA;而PPH Portal公布的2024年数据显示,USPTO收到PPH请求后,平均3.6个月可发出第一次OA。[2]然而,2025年10月28日USPTO发布新闻稿,宣布调整该局PPH案件的案卷归档规则,一般认为会影响USPTO PPH案件实际加速效果。[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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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优缺点
尚未分交个别审查官的旧案,如果核心发明不需太多请求项即可完整保护,本项办法是申请日过后还有机会适用的加速机会,且要是原本就没有超项费问题,参加的规费成本比Track One划算许多,加上USPTO才刚宣布调整PPH案内部作业规则,对部分在美国第一次申请的单纯案件,本项办法提供了新的加速选择。此外,由于审查官只须专注审查10项请求项,有可能提升审查速度与质量,尽管只在第一次OA之前保送加速,但部分技术领域候审时间较长,仍可藉此及早获得可专利性比对结果,以调整后续含延续案、同家族外国对应案等的申请操作方式,发明投产、商业化策略、融资授权之类的事务规划,也有参考依据。
然而,PCT进美国的两大途径都排除在外,且办法有「两项请求项要件」,对部分惯常以多项独立项写入复数实施例的技术类别,这项规定很不友善,而申请期间都须满足此一条件,意味申请人的操作弹性减少,无论哪一技术类别的申请人都可能施展不开,加上排除延续案类型、绑定发明人名下案件可参与件数限制,实际可用以报名的申请案件量,预料相对有限。
办法规则
若有兴趣报名,请参考以下摘录的部分办法重点:
2.1 试行期间及名额限制
试行期间暂定是2025年10月27日起的一年期间,但若USPTO各TC接受参加件数皆达200件,USPTO即准备提前结束试行。为此,USPTO官网将公告各TC所收报名件数、准予参加件数。同时,单一发明人,最多只能有4件申请案利用本项办法加速审查。但一如其他试行办法,USPTO保留提前中止或变更办法的权利。
2.2 资格要件
这项办法限定,只有依35 U.S.C. 111(a)提交的美国原始非延续案类型发明正式案可适用,排除Reissue申请案、设计及植物申请案、PCT进美国的美国国家阶段申请案。USPTO公告办法并特别解释,用以报名的美国发明正式案,⑴不得主张先申请美国正式案的美国国内优先权(例:CA、DIV、CIP);且⑵不得主张指定美国PCT案的美国国内优先权(例:以Bypass形式进入美国的PCT案)。但若美国一般发明案依35 U.S.C. 119主张先申请外国申请案、美国暂时案优先权,则不在此限。
同时,只有申请日落在2025年10月26日或该日前的既有申请案件可用以报名,且说明书、请求项、摘要皆须以USPTO规定的DOCX格式在线送件,未设定授权前不公开,也尚未分案给个别审查官。
2.3「两项请求项要件」
办法名称冠以Streamlined Claim Set文字,强调了办法的请求项重点要件,一是请求项项数要件,二是附属项撰写要件(本文通称「两项请求项要件」)。申请人务须注意,申请案一旦获准参加本项办法,即全程需遵守「两项请求项要件」!获准参加后想解除这一约束,唯一办法是让申请案废案。
(1) 请求项项数要件,即独立项仅1项,总项数不超过10项,无多重附属项。
(2) 附属项撰写要件,则可进一步细分如下──
- 按35 U.S.C. 112(d)规定及MPEP 608.01(n).III说明,附属项需「提示先前项次」(refer to a previous claim),写进该项次全部限制特征,并加写额外的限制特征;及
- 按本项办法新增两点要求:
#1「提示先前项次」的文字须写在请求项的前言(preamble),且
#2 附属项与独立项须指向同一法定可予专利类别。
USPTO举例说明,Claim 1写“A widget comprising A and B”,而Claim 2以下写法,分别视为符合及不符合这一新增要求:
| 例 | Claim 2写法 | 不符合新增要求的原因 |
| 1 | The widget of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C | N.A. (写法符合要求) |
| 2 | A fastener for use in securing the widget of claim 1 | 未包含Claim 1全部限制特征 |
| 3 | A device comprising the widget of claim 1 fastened to a gadget | 「提示先前项次」未写在前言 |
| 4 | A method of producing the widget of claim 1 | 与独立项指向不同法定发明类别 |
2.4 报名方式
有意参加者,可依指定方式在线提交USPTO制式书表PTO/SB/472,声明(每一共同)发明人本项办法的报名案件数未超出规定限额、同意申请期间持续遵守前述「两项请求项要件」,并缴纳37 CFR 1.17(h)规费。若原申请案不符合「两项请求项要件」,最迟可于报名当天提交初步修正,而原曾请求不做授权前公开者,也须撤回不公开请求。
2.5 参加效果
用以报名本项办法的申请案,要等该案完成形式初审,USPTO才会审核是否符合各项参加要件。若获准参加,申请案登录Special Status,在第一次OA(含选组通知)制发前,置入审查官Special Docket,享加速审查效果。一旦制发第一次OA,即丧失Special Status,申请人之后提交修正答辩等程序,改置于审查官Amended Docket,不再有加急效果。
不过所谓加速效果,其实有一但书:属于非常态状况的申请案,比方处于保密状态、进入Derivation程序、有特殊Petition待官方处理(例:依37 CFR 1.181、1.182、1.183所提Petition),须等这类非常态的程序结束,才能开始享有Special Status的加速审查待遇。
而进入实审流程之后,要是审查官认为申请案有分组必要,默认会先以电话联络申请人,万一申请人未于5个工作天内回复,审查官将改发书面选组通知,并以此一书面选组通知视作本项办法的第一次OA,换言之,申请案将在没有实质审查的状态下丧失Special Status。
此外,获准参加本项办法的申请案,若后续所提修正违反「两项请求项要件」,审查官可(may)视为未完全回复、不予采认考虑。这里的「可」(may)字,是否代表审查官仍可采认考虑?办法未提供解答,仅提示依USPTO现行政策,回复非终局OA时,申请人所提修正答辩如被认定属非完整,但有心推进申请进度的回复,则审查官可自行加给2个月的回复期间,此一期间申请人可依37 CFR 1.136(a)缴费展延,当然,这类通融处理,一般仅以一次为限。
2.6 其他注意事项
为符合报名资格所提初步修正,官方不退已收的超项费,也不接受条件式初步修正,即使最后未获准参加本项办法,所提初步修正仍有效。报名之后,若有后续的初步修正,官方审核是否准予参加本项办法时,不考虑后续所提初步修正。
且应特别留意,单一申请案只有一次报名机会,送件瑕疵无法补正。可是,办法存在诸多申请人无法掌控的变因,例如:报名当天申请案尚未分案给特定审查官,但因官方作业时间差,导致该案分派给特定审查官之后,才有USPTO官员审核到该案报名资格,这种情况就不可能获准参加;又或者,申请案的发明人之前曾在其他公司服务,发明人本人未必知道自己名下有几件申请案已被用以报名。无论什么原因,报名后未获准参加者,USPTO不退报名所缴规费。
备注:
[1] 请见https://naipnews.naipo.com/33074/。
[2] 请参USPTO官网PPH专页https://www.uspto.gov/patents/basics/international-protection/patent-prosecution-highway-pph-fast-track,及JPO管理PPH Portal网站PPH eXtra (PPH Improvement Initiative) https://www.jpo.go.jp/e/toppage/pph-portal/pph-extra.html。
[3]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docketing update,请见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3f90f61。依其说明,USPTO局内PPH案件平均可在7.5个月时收到第一次OA,但非PPH申请案的同一数据由2020年15个月拉长到超过22个月,USPTO决定变更分案归档方式,以拉近两者平均候审时间,目标让前者约为后者的一半。此外,依USPTO 2025年10月15日公开数据,USPTO变更了该局审查官绩效管理办法,PPH案审查点数调降,目前不清楚这对该局PPH案实审质量及速度会有何影响,数据请见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SPTO-Hour-External-FY26-Examiner-PAP-Changes.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