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為「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由於設計專利的內文無請求項,故其專利權範圍不如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而以請求項的文字來界定。專利法第136條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本文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之Crocs,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為比較對象,來闡述台灣與美國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解釋有何異同。
Crocs案之背景
Crocs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