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著作權的藕斷絲連: 著作權要不要向中國政府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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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認為泉州廣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申請註冊之「橙米」商標與自己使用多年,並花費大量金錢推出行銷廣告之「小米」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商標局提出異議,並獲得異議成功之決定;導致「橙米」商標被撤銷註冊,顯示有關當局打擊攀附他人有名商標之行為不遺餘力。但此案又和著作權相連,為何? 首先,先來了解一下小米商標當初設計的意義以及改變外型的隱藏意欲何在。 小米成立於2010年4月6日,並於2011年8月首次發表小米手機進軍手機市場,是一間以智慧型手機、智慧型硬體和IoT平台為核心的消費電子及智慧型設備製造公司。其產品非常多樣,包括小米手環...

談多媒體著作的分散式創作過程而生之著作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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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體著作可由文字、圖畫、照片、音樂、影片、影像、程式軟體等元素所構成,而通常由數個人就不同類型的著作為創作,再由製作單位集結與編輯而成。涉及數個創作者的問題在於著作財產權歸屬的釐清不易。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電腦遊戲著作,來討論相關的著作權議題。 基本事實 「Wulin電腦遊戲著作」為ZK公司於2001年所發行,屬於以功夫幫派為主題之角色扮演類遊戲。2016年間,ZK公司對發行「Shock電腦遊戲著作」的HL公司(C先生為負責人)指控該款遊戲侵害其「Wulin電腦遊戲著作」的著作權,進而在2017年6月間在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

著作權人發現十年前的侵權是否還能提告?美國最高法院2024年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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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能否對10年以前發生的侵害行為提告?根據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侵權請求時效為三年,時間點從行為發生時起算或發現受害時起算。因此,十年前的侵害行為,直到最近二年才發現,也可提起訴訟。雖可提起訴訟,但能否求償十年前造成的損害?美國最高法院在2024年5月作出Warner Chappell Music v. Nealy案判決,認為可以主張損害求償。 美國著作權法民事求償之三年時效 美國著作權法侵害行為民事責任的消滅時效,規定在507條(b):「民事訴訟.--除非在請求權產生(claim accrued)後三年內提起,否則不得根據本章規定進行民事訴訟。」 何謂請求權產生,一般的理解是...

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之認定不易時,著作權歸屬糾紛的和解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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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原則上由雇主擁有著作權,但第12條就出資委託他人完成之著作,則設定由作者取得著作權。問題是「僱佣關係」與「出資關係」相當類似,皆是一方給付另一方薪資、且出錢方會指示收錢方創作之方向。當爭議雙方是屬於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而不明時,尋求雙贏應該是當事人可嘗試的處理方式。本文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為例,闡述和解的解決方案。 基本爭議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中,系爭著作A為Hsu等人所開發,但該開發活動係在SWT公司監督下完成。Hsu等人原本是SWT公司的員工,但SWT公司後於內部形成數個工作室,而Hsu等...

舞蹈動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It’s Complicated — 談美國Hanagami v Epic Games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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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舞蹈著作(choreographic work)並非自始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而是遲至1976年修法方納入規範。實務上,涉及舞蹈的侵權爭議亦不多見,再加上受保護元素區辨不易,Hanagami v. Epic Games一案裁決結果如何,自然備受各界關注。 Epic Games, Inc.在廣受歡迎的線上遊戲《要塞英雄》(Fortnite)中推出「emote」動態商品,玩家的虛擬化身(avatar)可在慶祝勝利或虛擬音樂祭期間套用表演,例如,玩家可化身為蝙蝠俠來趟火影跑(商品名「Full Tilt」)。然而,emote商品多次遭到質疑抄襲自知名舞蹈動作,包括2 Milly、Alfo...

「版權」用語埋下著作權歸屬認定之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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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一詞是內容產業慣用語,其意涵從發行權、使用權、到著作權(或更精確指著作財產權),有賴法院解釋。問題在於當「版權」成為契約用語時,常造成著作權歸屬認定的模糊。本文在介紹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其確認「版權」不等於「著作權」,而須探究當事人立約之本意來解釋是否指「著作權」。 背景 在ZK公司與HL公司的糾紛中,HL公司的負責人HSU同時為「系爭電玩著作」與「侵權電玩著作」之創作者。ZK公司認為HSU當時開發系爭電玩著作時為其員工;即使當時HSU是以「RI工作室」方式研發,但仍屬ZK公司的內部組織。不過,當時ZK公司卻與HSU等研發人員簽訂「電腦遊戲委製合約書...

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認定Corellium符合合理使用,Apple再吞敗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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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期《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虛擬iOS?談Apple v Corellium著作權爭議(上)》曾摘述分析Apple與虛擬化技術應用公司Corellium有關著作權侵權之初審判決,Corellium被認定係合理使用。儘管雙方已於2001年8月就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MCA)爭議達成和解,惟合理使用爭議仍延續至上訴審。 本案上訴人Apple主張被上訴人Corellium:(1) 直接侵害iOS之著作權;(2) 直接侵害Apple應用程式圖示與桌布之著作權;(3) 構成對iOS之輔助侵權。聯邦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僅就第(1)項維持原判,亦即Apple敗訴,並以「未另審查而裁判」為由,廢棄...

著作之完成是基於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不是以勞健保支付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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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過,在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下,著作人為著作權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原始狀態會有所改變。只是著作人是處於僱佣關係或出資關係,其判斷方式採當事人實際關係為準,不會因支付勞健保就一定成立僱佣關係。本文在介紹該法理的來源,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基本概念 著作權法設有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強制規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而「未約定著作財產...

保障AI生成之音樂著作,著作權法修法應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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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用於音樂著作之創作已非科幻小說,其早存在於國內AI科技公司的實際應用中。例如安譜人工智能音樂有限公司(AMPai Music),其利用AI學習音樂創作,進而透過所訓練之AI程式產出特定風格的音樂著作,而授權他人使用。又例如樂易創股份有限公司的「樂點Letron」APP,以行動裝置軟體提供AI輔助音樂創作服務。因此,為了維護科技創新的智慧成果,著作權法能否妥善保障利用AI程式創作的成果,應屬相當重要的議題。本文意在建議著作權法的修法,以回應當前AI科技的進展。 音樂著作定義之調整 音樂創作的AI程式或系統包括兩類:創作AI著作之AI程式、及執行APP之AI程式;前者產生AI著作,而後...

合理使用之轉化性解釋(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AWF v Goldsm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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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實質近似」與「合理使用」一直是複雜且不易評估的爭議問題。而2023年AWF v. Goldsmith一案在多數意見與不同意見的對立之下,再度為合理使用帶來解釋與適用的瓶頸(尤其是轉化性)。 Kagan法官與Roberts法官洋洋灑灑寫成的不同意見書,其篇幅不下於判決理由,足見其對本案結論反駁力道之大。令兩位法官喟嘆不已的主要原因在於,判決結果拒絕承認轉化性(transformative)複製的重要性,該無視於創造力運作方式之法律見解,堪稱歷來首見。 不同意見書針對判決理由的批評與反擊,大致包括後述幾點。 創作是以他人成果作為根基繼續累積 本案係透過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