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六》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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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相信大家都知道,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都可以辦理轉讓登記,僅是因為國家法律制度不同,而有「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不同。登記生效,就是讓與契約雙方雖然簽訂成立,但是要真正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後,讓與契約才會生效。登記對抗,就是雙方契約成立與生效,都在簽約當下已經合法,而登記僅是為對抗第三人,並無礙雙方契約的效力。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專利申請時,多是直接以公司作為申請人。因為專利法...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五》 國外專利權權利爭執司法管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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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主張權利」必須依附在母體的暫時案,當暫時案不存在時,「優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所以,最終該EP案對於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的權利以及衍生的移轉生效要件,都應是依循美國法律,而不是臺灣法律;廠商務必多加注意。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中提到,EP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符合法律規範的處理方式,就是引用臺灣的民法法律,因為臺灣民法並未規定契約必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所以,雙方當事人間的合意一致,就是合約成立與生效,並以臺灣知名大學教授的Declaration作為佐證。可以如此的處理方式,EPO當局的決定尚未公開,但在台灣有個判決卻是可以作為參考。 ...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九》專利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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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申請多國專利時,如果其他國家的申請人與第一國的專利申請人為不同一人時,必須要取得優先權的權利來源證明,並簽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否則在出現訴訟糾紛時,很容易會因申請過程中的便宜行事,讓已到手的專利權變成無效。 甲公司為手機通訊專利研發公司,很早就佈局於手機專利技術開發,開發期間為保護公司的資產,於是在發明內容經過評估後,具備專利性時,立即提出美國專利的申請。雖與通訊標準協會有多次的接觸,希望能將公司的發明列為通訊標準之一,但卻是始終未有所獲。多年後,甲公司的專利人員知悉專利蟑螂的發展體系後,便向公司高層提出一個想法,就是將專利權信託讓與給設立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由那家境外公司,拿...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八》 專利權與瑕疵擔保的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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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權被撤銷,被授權方以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後,授權方所收取授權金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係屬不當得利嗎?司法院101年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第6號提案,曾經討論此問題,結論為「不成立不當得利」! 甲公司一項改良式發明,為取得市場地位,於是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也如期拿到專利權。由於該項改良式發明,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減少生產材料的損失,公司成本也跟著下降,因此可以給客戶更優渥的購買價,也逐漸拉開了市場的佔有率。 乙廠商發現該項發明符合自己的需求,於是向甲公司尋求授權。雙方意定授權金額,係依據每月銷售的數量去計算授權金。乙方取得授權後,也拉大公司的營收。可是卻從未給付甲方授權金。甲方...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七》 弔詭的新型專利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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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權的更正是形式審查,但在更正一途中,卻有一種更正可以獲得實體審查的效果,那就是「更正」與「舉發」並存的狀況。當新型專利權在更正審查中,第三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或是,反向狀況發生;新型專利權的更正案會併同舉發案,全數以實體審查方式進行審查,使新型專利權達到實體審查的效果。 新型專利是大家所周知的快速取得專利權的方式,只要申請案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大都可在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拿到核准通知書,甚至有的申請案更快。收到核准通知書後,可在收到日後的3個月內,繳納相關費用後,就可拿到一張發燙的專利權證書。 新型專利權由於僅是形式審查,未經過實體審查,所以專利權的穩定度較差。這時候...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六》 申請案外文本可作為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用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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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辯論終結的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著實給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要件丟了一個震撼彈,雖說此案已經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結果如何仍待日後的判決,但也是一個應知曉的判決。 案情簡述 此件於民國85年8月27日提出申請,之後經公告發明第97574號專利權。後經他人提出舉發,智慧局以(101)智專三(三)05053字第10121338980號決定書,認定舉發成立,專利權人不服,向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而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審理。 審理中,主要的舉發證據為申請日85年4月25日,公告日為88年9月11日的前專利權。前專利權的申...

美國加入海牙體系 相關配套修法2015/05/13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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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預定2015年5月13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為加入海牙體系,USPTO公告37 CFR配套修法(註1),2015年5月13日起新申請的國際設計申請及美國一般設計申請案,經USPTO實審通過後,在美國可享有公告後15年的專利權保護,較舊制多一年。 同時自該日起,美國申請人也可經由海牙體系提交國際設計申請,一件申請案最多可包含100件工業設計,儘管各局仍可依本國規定予以實審,是否准予專利仍得看各局實審結果,但對申請人而言,這是以單一語文申請案取得在多國註冊其工業設計的機會。 因設計專利申請案可提交彩圖,USPTO此次修訂設計專利申請案彩圖提交辦法,無需申請人另外依37 CF...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四》 延後實質審查與專利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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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在2015年3月24日公告一項措施,那就是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且自同年4月1日開始施行。從名稱上可以知曉該項規範的內容,就是實體審查往後延緩。具體內容簡述如下: 首先,適用的申請案當然是發明申請案,因為只有發明申請案的實體審查必須經過要求的提出之後,審查官方會進行實體審查。新型申請案不經過實體審查,而設計申請案則是TIPO官方自己會進行實體審查,不需經過要求提出的階段。 再來就是如果申請案有下述情形存在者,不可提出此項要求: 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二》 中國專利法優惠期與商標法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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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欲主張專利法的優惠期還是商標法的優先權時,都必須先確認該些公開行為,是否符合中國的規範,避免造成自己的申請案被駁回的狀況發生。中國大陸商標法僅限於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時,方可適用,像許多台灣廠商都會參加的德國CEBIT展或是台灣COMPUTEX電腦展等,都不是該項規範的展覽。 讀者們對於中國的專利申請規範中,應大都知曉會有優惠期。也就是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前的6個月內,符合專利法第24條記載的狀況時,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又稱做寬限期。 該條文所述的狀況為: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一》 舉發與行政訴訟中的舉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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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出舉發時,必須注意專利權期間的狀況。如果在舉發以及後續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專利權仍未到期消滅者,則僅依舉發證據即可進行審查與訴訟程序;但若是對於專利權期間已經期滿的專利權要提出舉發時,提出人就必須具備「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方能使自己的訴訟基礎穩固,等待舉發證據的爭辯。 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商場上的競爭對手,對於彼此的產品都非常清楚。有一次甲公司將改善產品結構,使產品更加便利的新型發明,提出專利申請,並如期的於6個月後拿到專利權,隔月便正式產品上市銷售。初期該產品的銷售狀況不是很好,在沈寂多年後,因為網路團購以及部落格文章的大肆瘋傳,使得該項產品的名聲越來越大,銷售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