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與課以義務訴訟判決的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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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院審理被核駁申請案的行政訴訟時,僅以智慧局對該申請案所核駁之引證文件,去判斷智慧局的核駁審定不合法,卻沒有檢索全球已經公開的先前技術,再依檢索到的先前技術,判斷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三性。如此一來,後端的課以義務之判決妥切嗎? 甲是A公司研發部門的員工,專注於研發與公司產品相關的技術,成效卓著,相關發明也多獲得專利權。某次,A提出對於產品結構改善的發明,公司於是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這次的申請案卻踢到鐵板,經過多次答辯,仍無法取得審查委員的認可,最後收到申請案核駁通知書。A公司不服該行政處分,於是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也遭駁回;最後,A公司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行政法院審查後,翻...

關於美國專利法規定義的小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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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部分專利規費提供小實體及微實體優惠,分別有50%及75%的折扣,因此很多美國專利申請人都問過一個問題:「我們適不適用美國專利制度的小實體優惠?」但這問題不見得容易回答。 很多申請過美國專利的申請人都知道,美國部分規費提供小實體(small entity)及微實體(micro entity)優惠,在小實體部分,符合37 CFR 1.27(a)規範的自然人、小型企業(small business concern)、非營利機構,無論其國籍,都可依35 U.S.C. 41(h)(1)適用50%的折扣。於是乎,很多公司型態的申請人都問過或想問:「我們公司適不適用這項優惠?」但這問題可能沒有...

「部分」與「明確記載」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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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經營小型風扇生意,為能擴大公司營收規模,發出研發獎金鼓勵研發人員創新研究。B君是一位職場新人,因為看到甲公司的政策,應徵後,如願進入甲公司的研發單位。經過多年的磨練,B君也已經可以獨當一面。也因為有多年的工作經驗,B君對於公司風扇產品有不同的想法。公司風扇產品的組裝方式與業界相同,各有一個進出風口,內置風扇,以雙片外殼組合而成;但是公司的風扇構造不同於一般風扇,當風扇運轉時,可以降低噪音。然而,雖說可以降低噪音,但是風量並沒有加大,而散熱的效能也就沒有提昇。因此,B君試著在風扇外殼上開一個副入風口,增加風的進入量,也因為風的進入量增加,噪音也隨之加大。於是在副入風口上設置一個環板,降低噪...

2016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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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任內頒布AIA新法,帶來美國專利法半世紀最大變革,同時美國最高法院積極審理專利案件,亦為美國專利環境帶來重大影響。2017年隨川普(Donald Trump)政府上台,美國專利業界又將迎來什麼樣的新局? 2009年1月,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帶著改革承諾入主白宮,在參眾兩院議員支持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為美國專利法帶來自1952年以降最大幅度的變革,同時也...

優先權日與申請日同一天 國際優先權主張會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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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舉重以明輕法理原則,應該認可國際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同於臺灣案申請日的國際優先權主張,方為適法的解釋。 王先生經營一家精密機械製造工廠,除承接客戶委託案件外,也會從承接案件中學習如何新創機械操作的技術。多年下來,累積了不新創技術,也走入到必須提出專利申請,保護公司新創智慧財產權的階段。在與專利事務所接觸的過程中,王先生也逐步學習各國的專利制度,尤其是重要市場,美國、臺灣、中國與歐盟,優先權主張也是其中一環。 在美國專利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申請,那就是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也有人翻譯成暫時案)。如果申請人的發明來不及撰寫完整的說明書或是申請專利範圍...

誰是確認專利申請權不存在之訴的法律上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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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不具有專利申請權的訴訟利益究竟是應歸屬於誰,該位就是利害關係人,方可提起「確認不具有專利申請權」的訴訟。 李君與A公司間有生意來往,在交易中,多少從A公司的員工口中,聽到A公司的發展計畫,其中對於新產品的研發甚感興趣,於是在多次的交易行為中,也探聽到相關研發計畫與內容。某日,為能確認不清楚的細節,於是藉著由A公司員工陳君陪同的參訪中,詢問研發細節,完全瞭解研發產品的內容。 在離開後,李君便著手將所有相關內容撰寫成文件,再交給認識的事務所撰寫專利申請書,然後向臺灣智慧局提出專利申請。至此,A公司仍然是完全不知曉被李君剽竊發明內容。李君在取得專利申請權後,將專利申請權轉讓給B公...

美國專利申請案與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先前技術之呈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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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誠實且善意提交先前技術,不論該先前技術文件是否果真對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都已經充分合乎法規要求。若呈報義務人知曉與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而施行詐騙行為或企圖為之,或是基於惡意或蓄意誤導而違反呈報義務者,對於專利申請案與專利權的影響非常大。雖然USPTO不會主動調查,但若是經他人舉發後屬實者,申請案不會被核准;而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也會構成專利權瑕疵,法院判決可能會不允許該專利權的實施。 美國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人的要求義務,除了申請人 大 / 小 / 微 實體確認外,尚有申請人知曉對於請求項對應技術內容的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必須在...

USPTO宣布修訂加速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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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過去十年的連串修法變革,USPTO公告修訂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簡稱AE)辦法,儘管大致維持舊有規定,相關審查指南及MPEP章節,未來也會有所調整。同時,自2011年推出Track I優先審查後,加速審查請求案件量顯著減少,USPTO計畫徵詢公眾意見,以評估未來是否仍需保留加速審查選項。 USPTO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公告,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簡稱AE)原為2006年發布的辦法,十年期間歷經AIA修法,同時為PLT生效配套修訂37 CFR相關條文,加上美歐兩局共推CPC技術分...

臺灣專利法特殊狀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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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99條是一項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注意要件存在與否,隨意對於方法專利,均指摘對造應負擔舉證責任,是不負責任的訴訟手段。 A公司是一家資訊管理公司,協助客戶的資訊管理工作,期間對於有線電視的資訊管理著墨甚深,發現有線電視節目與頻道資訊,目前都僅是呈現在電視上,無法於手機螢幕上呈現。為因應手機與電視的結合機會,於是研發出一套資訊管理方法,可以讓使用者透過手機,直接呈現與更新有線電視的節目與頻道,並於手機上操作與電視訊號溝通。確認研發結果後,A公司於是向臺灣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並順利取得專利權。B公司則是同業競爭對手,直接使用智慧型手機,呈現有線電視節目與頻道,...

EPO宣布調整審查費退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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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凡於開始實審前申請人主動撤案,或申請案被拒予專利、被視為撤案,將可退回100%審查費;2016年11月1日起開始實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若申請人於審查部門第一份核駁通知回覆期間主動撤案,亦可退回50%的審查費。 歐洲專利申請人請注意,EPO審查費退費規定已宣布調整: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凡於EPO開始實審前申請人主動撤案,或申請案被拒予專利、被視為撤案,可退100%的審查費;二,2016年11月1日起開始實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若於EPO審查部門第一份核駁通知回覆期間主動撤案,亦可退回50%的審查費。 視個案狀況,歐洲專利申請案目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