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制度前瞻: 審查效率明顯提升,但外國勢力也日益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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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美國在智慧財產權上,有著無庸置疑的領導地位,但近年來也遭遇不少國家的強力挑戰,例如中國也正積極地調整專利制度,更重金補助企業申請專利。另外,持續整合中的歐盟,以及同樣是科技大國的日本,也都是美國不可忽視的對手。這種情況,絕非事事高喊美國優先的川普所樂見,這也是為什麼智財權議題一直是美國現階段經貿談判的核心。但回過頭來,USPTO自己又做了哪些事,讓美國專利持續偉大呢? 2018年6月19日,美國核准了立國後的第一千萬個專利;作為紀念,這份專利是由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在白宮的總統辦公室中親自簽發。眾所周知,美國自18世紀末建國時,就制定了鼓勵發明創新的專利法。...

在中國銷售的專利產品,專利號標識標註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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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識產權局在2019年1月2日公布一份與專利號識標註相關的辦理指南(試行)文件,文件全稱為「專利標識標註不規範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目的是加強專利標識標註行為的監督管理。 首先,針對一些中國特殊名稱先予以說明如下: 專利標識:指與專利權有關的文字、數字或者圖形等表明專利身份的標識,如專利號、專利權類別,與專利權有關的宣傳用語。 專利標識標註:指在專利產品、產品包裝、產品說明書等載體上標註專利標識的行為。 專利標識標註權:指在授與專利權之後的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該產品的包裝或者該產品的說明書等材料上標註專利標識的...

因應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第99條應如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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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近期匆忙準備上路的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有相關的修法,但卻忘了一條有利於醫藥品專利權人的條文也應更新。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同條第2項規定該他人(即被告)得舉證推反該推定,而其應「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第99條源自於1986年12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85條之1,其乃為了保護化學品、醫藥品等之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而設計,屬開放化學品及醫藥品專利之配套設計。 專利法第99條為製造方法專利侵害之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亦即在一定條件下,由被告舉證其沒有使用侵害...

台灣廠商對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專利事件管轄權應有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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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美國專利訴訟,常作為被告的台灣廠商,除了關心專利侵權成立與否的實體法問題外,對於《聯邦民事訴訟法》(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的議題,也應視為重要的訴訟策略。常見的訴訟法議題有:Rule 4(送達)、Rule 12(2)(管轄權)、Rule 12(6)(請求權基礎)、Rule 56(中間裁判)、和Rule 60(重新組陪審團)等等。特別是管轄權問題,對外國公司(例如我國廠商)有很大影響。假設A公司並未直接和美國客戶做生意,或未將美國視為直接市場,則法院通常對該公司沒有管轄權。因而,儘管A公司的產品輸入到美國而成為侵權物品或侵權物的一個重要零件,A...

美國專利訴訟地之爭議:從蘋果考量關閉美國德州東區門市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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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TC Heartland一案及隨後一系列的管轄權認定結果相繼出來後,開始有美國本土企業進行一些業務調整,以避免在不利於專利侵權被告的法院被迫進行專利官司;但另一方面對於外國企業來說、則未能得利於TC Heartland一案的管轄權認定結果,起訴時只要原告選擇排除外國企業的美國子公司、即可自由選擇起訴法院、而不受註冊地或常規的既成營業場所之限制。 根據多家美國媒體報導 ,蘋果確定於今年四月開始關閉其位於德克薩斯州布蘭諾 (Plano) 和弗裡斯科 (Frisco) 區域之兩家Apple store銷售門市,而改由位於達拉斯 (Dallas) 區域新成立的門市來服務該地區的蘋果顧客。雖然...

CAFC做出有利於系統請求項專利權人的決定:CENTRAK v. SONITOR TECHNOLOGIE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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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腦技術日益複雜並強調分工的今日,已經鮮少有創新功能是透過單一元件所完成,通常必須藉由許多不同裝置的分工,並透過網路將資訊整合後達成最終效果;在申請專利保護時,這樣的創新很多是透過系統項 (System Claims) 或方法項 (Method Claims) 來做保護。然而讓專利申請人較為頭痛的一點是,這種分散實施的專利範圍,最終進行權利主張時的難度相當高,很容易因為單一被告並沒有獨立實施專利範圍中的所有要件,而導致最終主張失敗。好消息是,在近期 (2019年2月14日) 的CENTRAK, INC. v. SONITOR TECHNOLOGIES, INC一案判決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

申請中國專利:專利資助 v.s. 專利費減,申請人適合那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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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手段,一樣的目的。 為了鼓勵發明創新,促進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國大陸政府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為了達到提升專利申請及加大維護力度的目標,所祭出的政策可說是五花八門。但殊途同歸,為的就是減輕企業、學研單位、以及獨立發明人申請專利的負擔 (成本支出)。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兩大政策分別是「專利資助」及「專利收費減繳」。這兩大措施也實施了好一段時間,究竟成效如何?對專利申請人及主管單位來說,孰優孰劣? 在探討兩種政策所存在的問題及優缺點之前,我們先看一些數據統計。 接受過政府專利資助之企業比例於2018年呈歷史新低 根據國家知識産權局戰略規劃司於2018年12月發布的《2018年中國專...

金融科技之專利適格性問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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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科技造就電子商務的發展,並引發相關專利的申請,此不過是發生在90年代末期的事件。電子商務的風也吹到銀行業,從“Bank 2.0”的金融交易電子化,到“Bank 3.0”的虛擬銀行或電子銀行以取代實體分行,並繼續進入“Bank 4.0”的時代而讓銀行在網路世界中提供全面的服務。在2015年時,「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亦稱“fintech”)開始成為產官學重視的課題。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2016年《金融科技發展策略白皮書》,「金融科技」可應用的金融服務包括支付、保險、融資、募資、投資管理、和市場供應等六大領域。 目前鼓勵銀行積極申請專利的呼聲四起,...

美國專利申請時常見的PTA影響因素以及近期判例介紹: 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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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接觸過美國專利申請的朋友應該都曾經聽說過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PTA),此制度是為了補償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因為USPTO的不當延遲而短少之專利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申請人無需擔心此期限的規則與計算,因為USPTO會於專利核准時自動幫你計算好,但必須注意的是一些申請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所謂的「申請人延遲 (applicant delay)」,而導致扣除上述的專利實施期限調整。本文將重點介紹申請人的哪些行為可能會造成申請人延遲、並且重點介紹近期Supernus Pharmaceuticals, Inc. v. Iancu一案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

美國專利複審程序好處多多 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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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穌基督誕生後第2018年的10月11日星期四,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 vol. 83 no. 197)發了一篇通知:規定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複審程序(例如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使用聯邦法院法律解釋專利保護範圍;看似平淡無奇,卻是暗藏玄機。 生産關係决定上層建築 公告自曝,根據統計,美國發明法案複審涉案專利與聯邦法院訴訟系爭專利有86.8%是重疊的,可見複審程序與聯邦法院合流有其必然性。這種高度重叠顯示行政訴訟大量分攤了法院訴訟工作,被告企業從善如流,調整應訴策略,被訴後反應機制該走專利無效。新規定更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