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想不到的秘密:淺談日本秘密意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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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第226期的日本專利制度與申請簡介一文中曾提到日本有所謂的秘密意匠制度(按:日本的意匠制度對應於我國的設計專利制度)。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可以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使意匠的實體內容不在意匠公報上公告而保持秘密的狀態。本期我們就來談談,怎樣的條件下可以適用秘密意匠制度,以及適用秘密意匠制度時所帶來的效果。 秘密意匠制度是什麼?為何要制定秘密意匠制度? 日本的秘密意匠制度,可說是百年老制度了,它的歷史可以溯及明治42年(西元1909年)。那一年,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革命…尚未成功。之所以會設定秘密意匠制度,其實是因為意匠本身的性質的關係。所謂的意匠,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

2019新版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 新增「額外元素」及「整合至實際應用」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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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才剛開始幾天,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PTO)就給出了一個新年大賀禮 -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這也是大家引頸期盼已久、希望能讓抽象概念的認定更為明確的一份指導文件。

專利審理暨救濟委員會準司法化審理是否違憲?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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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專利商標局下的專利審理暨救濟委員會,負責專利的多方複審或領證後複審程序,解決專利無效爭議。其由行政專利法官組成,採取準司法化的審理方式。若對其決定不服,可跳過地方法院,直接上訴到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但是,此種行政機關下的準司法化審理機關,是否違反美國憲法第3條「應由法院負責審判」之規定?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於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v. Greene’s Energy Group案,判決專利多方複審程序合憲。 美國專利多方複審程序 美國於2012年正式實施的美國發明法(America Invents Act),將過去的「多方再審程序」(Inter p...

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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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入新的一年,回顧2018年美國專利法規領域已發生及進行中的大小事,除了川普總統簽署頒發美國編號第1000萬件專利外,還有許多值得記錄的發展… 2018年結束之際,美國國會期中改選,共和黨未如先前部分人士預料般大敗,多位近年較關注專利修法的資深國會議員陸續退休,在川普(Donald J. Trump)總統的強人意志帶領下,美國與加墨兩國談成新貿易協議、與大陸的貿易摩擦一再升級,這些變化會不會影響、或將如何影響美國專利環境,一時仍看不分明。但回顧過去一年美國專利法規領域大小事件,的確有不少值得一提。 USPN 10,000,000 時序先回溯1790年7月31日,當時中國大概還忙著...

中國大陸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大幅提高專利權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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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多時的專利法修正草案,終於在去(2018)年12月通過國務院的審議。雖然這些草案還需經過人大的立法程序才會正式生效,但外界普遍預期,2019年內就能順利修正通過。屆時,大陸的專利制度運行,又將呈現出何種風貌? 本刊前文(中國版CAFC即將出現)指出,中國大陸的專利審判系統將在2019年發生重大變化,不過同樣變化劇烈的還包括專利行政系統,不但外界期待已久的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終於順利將草案送到人大常委會,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國知局)也因為組織調整,被賦予了更多行政查處的執法權。 去(2018)年三月,中國大陸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方案,原隸屬於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的國知局,在組織調整後改屬...

準備專利侵害鑑定報告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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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取決於專利權人能否證明侵權行為事實的存在。無論是侵害行為本身(例如製造、販賣、使用等等)或侵權物(或侵權方法)的認定都屬於事實問題,有賴專利權人提出證據才得以證明。「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就是常見的證據。 從民事訴訟法角度,證明事實的證據稱為「證據資料」。證據資料可來自於人或物。從「人」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人證和鑑定。做為人證者為一般人,而提出鑑定意見者為鑑定人,通常是有專門知識者。從「物」取得證明事實的證據包括文書和物體。文書類證據稱為「書證」,而對於物體則由法官進行勘驗。證人、鑑定人、文書和物體稱為「證據方法」,而證言、鑑定意見、文書內容和物體情狀內容稱為「證據資...

專利合理權利金計算不可因協商結果而包含未侵權產品:2018年Enplas Display Device v. Seoul Semiconductor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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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在以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時,可以一次給付之「總額型權利金」(Lump-Sum Royalty)權利金代替依未來銷售額比例計算之「浮動型權利金」(Running Royalty)。然而,CAFC在2018年Enplas Display Device v. Seoul Semiconductor案再度指明,雖然合理權利金的計算有部分是基於「假設性協商法」,但專利損害賠償僅止於合理的侵權補償,因此合理權利金不得涵蓋未被起訴的專利侵權行為或產品。換句話說,在總額型權利金的計算上,法院必須基於被控侵權產品的未來銷售預估,而不得因雙方在磋商過程的議定內容而將其他潛在侵權產品的...

中韓聯合檢索試辦計畫元月1日上路 重點報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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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與韓國特許廳兩局局長於2018年10月30日簽署了《第24次中韓兩局局長會議會談紀要》,當中提到兩局將於2019年1月1日啓動中韓聯合檢索試點(Collaboration Search Pilot,以下簡稱CSP)項目,爲期兩年或達到400件,以前述二者何者先到為試辦終止日。 中韓兩局之CSP項目乃針對藉由巴黎公約路徑向兩局提出的同一專利家族之申請,中韓兩局審查員將分別進行檢索並交換檢索報告,之後各自獨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完成審查。該項目旨在提升中韓同族專利申請的審查質量。項目啓動後,申請人可向中韓兩局分別提出參與CSP項目的請求。 中韓兩局合作框架 這次C...

規費小鳥一樣不回來?日本特許之實體審查規費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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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第226期的日本專利制度與申請簡介一文中提到在日本要取得特許權,申請規費連同1~3年的年費大約需要15萬日圓左右。在這15萬日圓當中,佔最大比例的就是實體審查規費了,日本特許申請案的實體審查規費相當貴,基本的費用就要將近12萬日圓,然後再加上逐項計算的審查費用。相較於台灣的實體審查規費來說,日本的實體審查規費貴得多(或者是說台灣的審查專責機關相當的佛心)。 如果申請實體審查之後,才發現其實那個發明已經不需要取得日本特許權了,此時那筆審查費用的錢算是丟水裡了嗎? 精確地說,這樣的說法只對了一半。依據日本特許廳的規定,丟到水裡的實體審查規費,有機會可以拿回…一半。接著我們就...

2019年美國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必知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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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USPTO正式發布新的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新增以判例具體劃分出如「數學概念」、「特定組織人類行為的方法」和「心智活動」等在審查時會被認為是抽象概念等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的群組,並在Alice/Mayo兩步驟測試之步驟2B的「發明性概念」前,以請求項是否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判斷其是否屬指向(not directed to)抽象概念之法定例外。依據2019年美國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內容,本文整理出5項該注意之處,提供專利申請人或從業人員參考。 不論是專利持有人或是挑戰者等利害關係人,眾人多年來應用Alice/Mayo兩步驟測試時,多發覺其多變且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