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第99條應如何修法?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0
301

對於近期匆忙準備上路的專利連結制度,專利法有相關的修法,但卻忘了一條有利於醫藥品專利權人的條文也應更新。專利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推定為以該專利方法所製造」。同條第2項規定該他人(即被告)得舉證推反該推定,而其應「證明其製造該相同物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第99條源自於1986年12月24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85條之1,其乃為了保護化學品、醫藥品等之製造方法專利權人而設計,屬開放化學品及醫藥品專利之配套設計。

專利法第99條為製造方法專利侵害之舉證責任反轉之規定,亦即在一定條件下,由被告舉證其沒有使用侵害專利權的方法。不過,第99條第1項之「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是指「申請日前」或「優先權日前」並不明確,而「為國內外未見者」要件實際上減低舉證責任反轉之機會,這二個問題有待修法處理。


發表留言

請輸入您的評論!
請在此輸入您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