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修法草案 ─ 複審制度之台日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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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台灣專利法修法草案廢除了訴願,導入了複審制度,期可簡化專利救濟程序、提高審理效能並與國際接軌。本文針對專利核駁複審制度進行台日差異之比較,並綴以筆者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 智慧局於2020年12月底公布了新的專利及商標修法草案,並陸續於2021年1月舉辦北、中、南三場公聽會。此修法草案涉及幅度甚廣,筆者有機會參與台北場公聽會,聽到同業先進們提出許多寶貴建議,受惠良多。在此筆者僅就專利核駁複審制度之台日法規差異進行比較,並綴以個人淺見供各界參酌,以收拋磚引玉之效。 複審制度之導入 本次專利法修法草案的焦點之一在於廢除現行的核駁再審查及訴願制度,以複審制度取代。修法目的和原委可參考...

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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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10月26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才會進行技術審查。「發明請求實體審查」是指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任何人如欲知道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必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若三年內無人請求實體審查,該申請案即視為撤回。申請人可於申請專利時,一併申請實體審查,亦可於申請後三年內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斟酌。 根據專利法第38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如自申請日起(不含優先權日)三年內,未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因此,申請人以及申請人以外之第三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 實體審查係就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有不予專利事由進行審查,依專...

國知局新規:專利資補助四年內完全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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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底,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國知局)發布了一條重磅消息:《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宣布將對於申請專利行為實施進一步的嚴格規範;隨後又在農曆年前,再發布一次《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的對外徵求意見稿。這兩個動作的目標對象,都是中國境內已行之有年的浮濫專利申請,使得以專利申請為主要業務的眾多中國專利服務業者,過了個有點難熬的年。 其實,早在國知局公布2020全年的專利、商標相關統計數據的新聞發布會上,就已經看得出端倪。當時一反常態的是,這次並沒有公布外界向來最關心的年度專利申請,尤其是發明專利的申請數量,而是把重點放在授權數據上。因此,關於2020年...

USPTO局長換手 專利商標法規及美中互動將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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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卸任的USPTO前局長Andrei Iancu於卸任前幾天發表了研究報告:《商標及專利在中國:非市場因素對申請趨勢及智權制度的影響》 (Trademarks and Patents in China: The Impact of Non-Market Factors on Filing Trends and IP Systems),不同領域、不同立場的專家,對同一份報告可能各有看法。如何從一眾數據擷取有意義的訊號、拼湊出正確的現象及趨勢,如USPTO報告的結語所說,應加入多層面的考量,不宜驟下結論。而這樣的研究結果,剛上場的拜登團隊及繼任USPTO局長會如何看待? 2021年1月2...

一案兩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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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如果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申請者的申請案申請日、優先權日均為同一天者,則以協議方式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但是,還是有例外的狀況,這種例外狀況即延伸出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的規定。 盡管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越來越短(2020年發明專利初審案件平均首次通知和審結期間分別降至8.7個月及13.9個月),但與新型專利相比,後者因為只採形式審查不需要實審,因此可以更早獲得專利,有時候甚至在3-5個月內專利...

先申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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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賦與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實施其專利之權,因此一項發明或創作,有二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由於專利法故只應授予一個專利權,這項原則稱為「一發明一專利原則」。 基於「一發明一專利原則」,一件發明或創作,只能提出一件專利申請案,倘若由於專利申請人研發成果的巧合,造成同一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之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或者有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或創作內容,先後提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時,多數國家都採取「先申請原則」,以便決定誰能獲得專利權,台灣也不例外。 我國現行專利法同樣採取「...

USPTO局長:面詢是讓Claim達到可核准狀態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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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局長2020年聖誕節前發文強調面詢 (Interview)在專利申請期間的重要性,另也宣布Full FAI試行方案因使用率過低,預定2021年1月15日停辦。 USPTO局長Andrei Iancu  2020年聖誕節前再於該局局長網誌貼文,一方面強調面詢在專利申請期間的重要性,另也宣布Full First Action Interview Pilot(Full FAI)因使用率過低,預定2021年1月15日停辦這項試行方案。 USPTO PPAC在2020年11月19日召開季度會議,有官員報告第四季外部專利事務品質調查結果:USPTO循例自申請量較大的事務所及申請人...

TIPO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眾意見募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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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年度大放送,於2020年倒數第二天發佈了《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公告。由於發布時間幾近壓線,來不及收錄於《2020年台灣智財界十大事件回顧 》一文,故另文介紹。 2020年12月30日,TIPO在官網上發布了《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告,如對此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此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各TIPO提供書面意見。 TIPO在公告中指出,多年以來,有不少產業界及學者專家多次透過全國工業總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出建言,認為台灣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合產業需求之專利救濟制...

優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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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及進步性是專利三要件中其中兩個要件,亦即可專利性的其中兩項條件,如果一項發明在其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那麼它將喪失新穎性。至於「進步性」則是指申請專利權之發明或創作,與申請日前之現存既有技術雖然有所不同,但該發明或創作,如係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日前之現存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則該發明或創作便不具備進步性。在某些國家,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在有效申請日之前就其發明公開發表,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享有一個寬限期,亦稱之為優惠期 (grace period)。換句話說,如果這位發明人或者專利申請權人公開發表了這個發明的話,他還是可以就此申請專利而不喪失新穎性或...

早期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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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0年10月26日修正生效的專利法中,正式導入了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制度」,這是台灣專利法劃時代的變革,也符合了國際發明專利的立法趨勢。由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後,社會公眾才能得知其申請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而所謂「發明早期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 (若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 後經過18個月,即解除保密狀態,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其技術內容,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提升產業競爭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