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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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是用來保護可供產業利用之物品外觀的創作。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會發展出多個近似的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為考量這些同一設計概念下的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的近似設計,使其與原設計具有同等的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的保護效果,因此專利法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設計專利權人的權益。 衍生設計專利,係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之設計專利制度。一般而言,基於「先申請原則」,相同或近似之設計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時,...

發明人哪裡人?可能重要或不重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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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哪國人?住哪裡?地址是……?」這些問題和申請專利有什麼關係? 「發明人哪國人?住哪裡?地址是……?」乍聽這些問題,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這和申請專利有關係嗎?其實許多國家規定,若申請人不是發明人,送件申請時需一併提示發明人,而依申請國別及個案狀況,申請人並有可能需依規定提交發明人國籍、居所、通訊地址等資料,甚至這些細節問題有可能牽動專利家族申請布局。 以歐洲專利為例,依EPC細則第19條規定,申請人應提示發明人姓名及完整地址,方便EPO直接通知發明人該案申請人、申請號、申請日、優先權資料、發明名稱、指定國等基本資料。未提交發明人姓名及完整地址,如EPO審查基準A-III, ...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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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0期的中《IP小辭典》,我們介紹了新型專利形式審查,這一期我們來談一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並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導致新型專利權的權利內容存在著相當的不安定性及不確定性。若新型專利權人利用此一不確定的權利而不當行使,可能產生權利濫用之情形,對第三人的技術利用及研發帶來相當大的危害,因此搭配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就專利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釐清該新型專利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能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若任何人認為該新型專利有...

談專利連結制度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持續研究美國ANDA案例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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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連結制度運作的核心是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簡稱「學名藥廠」)所遞送的「P4聲明通知」,其關係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是否被駁回、及專利權人能否提起侵權訴訟。以下,本文在闡述衛生福利部應從事美國涉「簡易新藥申請」(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ANDA)的專利訴訟(包括民事與行政)研究,以獲得相關資訊而用於輔導國內學名藥廠撰寫「P4聲明通知」及準備相關文件。 我國藥事法的專利連結(patent-linkage)制度正式於2019年8月20日上路。其立法源自於我國欲加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T...

打造優質的專利環境從改善審查品質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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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國家要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有不同層面的議題需要兼顧,而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絕對是重中之重。台灣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雖不算是頂級極致,但也是在不斷進步中。為營造更優質的專利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智慧局參考了日本、美國及德國等等各國的專利救濟制度,審慎研議出專利案件救濟制度之修正方向,並於去年12月底祭出了「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建立更符產業需求之專利救濟制度。雖然立意善良,表面上可以對專利權人提供更妥善的保障,但筆者認為這只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專利對專利權人真正的保障來自專利品質,如果一個專利的品質不優,一下子便被對手無效掉,完全沒有機會上戰場,那專利救濟制度再完善又有什麼用? ...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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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一樣,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設計專利的審查制度,不採發明的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也不採取新型的形式審查制,若要申請設計專利,將自文件齊備後,由智慧財產局審查人員進行實體審查。 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之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及申請「衍...

風行草偃:USPTO持續提高專利複審的立案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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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台灣智慧局 (TIPO) 就不服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申請及專利權有效性等案件之審議決定案件,參考美日等國專利救濟制度,預告修正「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美國於2011年美國AIA法案即建置專利複審等專利發證後挑戰的行政爭訟程序,該制度不斷演進,並牽動各方專利競爭態勢。本文整理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近年對行使限制申請人「重複」或「同時」申請立案之裁量權時的考量因子,及其爭議和對產業專利競爭的影響。 美國專利複審制度與併行訴訟 2011年美國AIA法案於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行政體系下,創設兼具準司法審判性質的「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

新型專利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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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於發明專利需要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制,因此從申請到獲證,耗時比發明專利來到短,新型專利申請案如申請文件齊備,原則上完成處分書約只須3到6個月 (不含公告及核發專利證書之處理時限)。因此,有些人為了快速獲得專利,會採取一案兩請的方式,以求儘早獲得專利保護的同時,又能保有發明專利權較長的專利權期間。究竟何謂形式審查制?申請人需要注意什麼? 我國新型專利申請案自2014年7月1日起採取形式審查制度。所謂形式審查制是指智慧局 (TIPO) 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而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

前智財法院法官熊誦梅:期待一個更重視技術發明的專利審判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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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這次台灣專利法的大幅修正,曾在智慧財產法院任職多年的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熊誦梅律師認為,台灣若能跟上國際潮流、強化智慧局對專利舉發案件的審查效能,將會大幅改善目前專利訴訟效率低落、無效比率過高的問題。她也期待,日後智慧局將成立的「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公信力能與美國的PTAB比肩而立。以下是採訪紀要: 過去在智財法院服務時,處理專利訴訟很常會碰到幾個問題。首先,原告、被告雙方對於專利權範圍都太過咬文嚼字,對於某些字詞的意義可以爭執很久。我們要知道,專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可實施的技術發明,而我們在使用文字和圖像描述技術時,也很難百分之百呈現技術發明的原貌。所以我一直認為,在解...

疫情下歐洲專利局視訊口頭審理 (Virtual Oral Hearing) 策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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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新冠疫情依然方興未艾的情況下,歐洲專利局 (EPO) 異議舉發 (Opposition) 提供了遠端視訊口頭審理 (Virtual Oral Hearing)的服務,成為另一種異議舉發策略考量的新選擇。筆者所任職的美國事務所代表一美國公司,有多個歐洲異議案持續等待Oral Hearing進行,在多方考量下,兩造雙方同意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Oral Hearing,本文為筆者視訊口審之實際經驗分享及策略建議。 簡介歐洲專利異議舉發 (EP Opposition) 在歐洲,專利異議舉發 (Oppositions) 是商業競爭對手經常運用的手段(類似台灣的專利權舉發),用來挑戰核發專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