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CT案進入EPO後,按例會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申請人可以不回覆這份官函嗎?
PCT案進入EPO後,只要有國際階段的檢索結果可供EPO參考,EPO按例會寄發官函,提醒申請人修正答辯及超項費繳費的注意事項。這份官函正式名稱是Communication pursuant to Rules 161(1) and 162 EPC,簡稱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但部分申請人注意到,代理人轉知這份官函時,有時提醒必須(must)回覆,有時僅通知可以(may)回覆,差別何在?
申請人在PCT案進入EPO後,都有機會於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主動修正,而之後的修正規定,可參考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說明。這是EPO的一種制式官函,編號1226,有6個月的回覆期間,此一期間無法展延。因應PCT案在國際階段的不同案況,這份官函有1226AA、1226BB、1226CC三個類別,大致整理其通常差異如下:

同時,這份官函會一併提示超項費繳費期限。PCT案請求項超出15項時,若未及於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向EPO繳交超項費,仍可在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不得展延的6個月官期內後補超項費。EPO會以案卷記錄這階段最終版本計算超項費應繳金額,超項費多繳的可退費,未繳或短繳而沒在補費官期內補繳者,依Rule 162(4) EPC,應繳但未繳超項費的請求項項次視為放棄。
綜合以上,應於官期內回覆但未回覆、應繳足超項費但未繳足,將導致申請案被視為撤案、部分請求項項次被視作申請人放棄。如欲補救,可利用Art. 121 EPC規範的Further Processing補件、補費,只不過,此時才補救,需另外繳交相關規費,又是一筆額外開支,且這種操作,勢必拉長申請作業。
相反的,申請人若需盡可能縮短申請時程,因EPO依法必須寄發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等足6個月的時間,才能推進後續程序,假使申請人無修正、超項費等問題需處理,可考慮於PCT案進入EPO時,利用申請表Form 1200勾選Section 12.2框格,表明放棄收到Rule 161/162 communication的權利,又或在收到這份官函後,表明放棄6個月官期剩餘等待時間、主動請EPO立即處理其申請案,多少有助加快歐洲專利申請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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