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專利產品標示專利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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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於AIA修法中,對專利號標示的方式作出了調整,可以採行虛擬標示方式替代實體標示。而中國也於2012年3月8日公告修正專利號標試辦法,並自同年5月1日開始施行。之前文章中國專利標記不清 小心被罰錢!已就舊法內容予以介紹。以下便就該二國的規定簡述如下,併提出部分公司對應於美國修法的處理方式作為業界的參考。 美國AIA修法虛擬標示 對於此項修正,非常簡單的於美國AIA修法的Section 16 (a)(1)中載明,專利號標示方式得以網路,透過超連結方式,指向公開且免費的網址,於該網頁中,明確載明產品的專利號,以供公眾隨時查閱。如此,便已經盡到專利號標示義務。 ...

TIPO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試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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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雖然台美PPH試辦計畫已經啟動,但因為台灣審查進度緩慢,導致運用PPH程序,請求美國案件加快審查的美意無法達成。為此,TIPO遂提出下述,促進申請人運用台灣的審查結果,向與台灣簽署PPH試辦的專利局,提起PPH審查請求的專利申請案,藉由啟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簡稱TW-SUPA」,儘速取得台灣案的審查結果。 試辦啟動日 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期間: 試辦期間為6個月,TIPO將於屆期前依據實施成果,評估是否持續或進行修正,另TIPO亦可因超過審查負荷或其他因素,變更或終止...

台灣與中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制度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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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與中國的專利權種類中,均有小發明的專利權,於台灣就是「新型專利」,於中國就是「實用新型」。台灣新型專利於2004年7月修正的專利法中,從實質審查修改為形式審查。為搭配審查制度的修正,於是参考日本制度加入「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書」,使專利權人可以運用該報告書判斷專利三性的參考文件。中國雖於專利制度建立之初,即已定位實用新型專利為形式審查,但直到2003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正時,方導入實用新型專利檢索報告書制度,後於2009年10施行的新修訂的專利法中,將報告名稱改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書」。兩岸雖都有此報告書制度,但於實際操作面以及相關規定,卻仍有不同處。簡述如下: 報告涉及的條文...

中國專利獎遴選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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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國於專利的獎勵部分,可說是不遺餘力,除了從國家到市縣的專利資助以外,尚有專利獎勵制度。此項專利獎遴選與頒發已經持續進行了12屆,今年進入第13屆。今年共有233項獎項,包括15項專利金獎、5項外觀設計金獎、178項專利優秀獎與35項外觀設計優秀獎。已經自今年4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簡稱SIPO)公告之日起開始接受推薦報名,至截止日止(6月17日),統計報名參加的專利共有697項,發明有517項、實用新型有70項,外觀設計則為110項。從各地方知識產權局推薦的有379項、部委推薦的有164項、兩院院士推薦的有70項,行業協會推薦的有84項。經過初步審核後,通過初審的有合格的有58...

台灣與美國間PPH試辦計畫,申請案進入台灣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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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為各國分享審查結果的作業,目前美國已經與18個國家的智慧局簽署PPH試辦計畫,台灣智慧局非常榮幸,可以成為第19個合作的智慧局。此項計畫的簽署對台灣專利界而言是一大鼓勵,至少USPTO認為台灣的審查品質已經可達到國際的水準,而且台灣申請人向USPTO遞交的專利申請量,每年多是處於排行第四的國家。 另因台灣智慧局為突破無法與其他智慧局簽署PPH的困境,自行推出「加速審查制度(簡稱AEP)」,此舉亦讓USPTO產生興趣,再行開啟台美間的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試辦計畫期間與費用 此項計畫是2011/9/1起至2012/8/31止,基本上為期一年,...

專利大戰突顯智權價值 亞洲搶設IP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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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業界常強調智權價值的重要,但一般大眾往往無法理解智權的價值何在,可是價值若能轉化為價格,狀況就有了變化。近期一連串高額、高能見度的專利轉手交易,尤其Google花125億美元買下Motorola Mobility,取得該公司逾17,000件專利的所有權,讓與該些專利相關的上下游產業的企業股價飆漲與媒體連日大篇幅報導,很多平日甚少關心智權事務的企業高階經理人,也開始回頭到自家專利庫翻找,期待能從中挖出黃金來套現。 其實,如何將無形的創新價值轉換為有形的商業化資產,長久以來,一直是智權制度重要的討論課題,著手實踐者,也不限於民間企業,歷史悠久的英國技術集團(British Techn...

中國無效宣告與復審案件統計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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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申請,若有不服者,應於收到駁回決定通知書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請求。前述的駁回決定通知書,包括初步審查的駁回決定書,以及實質審查的駁回決定書。因此,復審可說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 簡易流程如下: 復審請求→立案→前置審查→合議組審查→發出復審通知書→作出復審決定 另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2款規定,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與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與,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因此,無效宣告的對象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專利權,包括已經...

兩岸優先權主張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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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與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0年11月19日同日同步公告開放兩岸專利、商標與植物品種申請案,可以主張對方相同發明的在先申請案做為優先權案,惟SIPO對於以SIPO為國際申請案的國際受理局,所提出的申請案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限制,仍尚未開放。本文將敘述兩局原始優先權主張的限制以及修正開放範圍,SIPO另有公開該份公告文件與規定,本文亦將針對該份文件予以簡述,並指出其不同於台灣優先審查的特殊規定。 TIPO原始優先權主張限制與修正 TIPO對於台灣申請案主張中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原始限制如下,而此兩項限制自2010年11月19日起已全部取消。...

認識於中國使用商標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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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 以下是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詳細敘述。 中國商標法基本規範 中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

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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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案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Bilski案主張發明依法不得授予專利。結果雖符合一般預期,但其法理分析卻分為兩派,最終以5:4的比數作成結論: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條文並未全面否定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可能性,但Bilski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無法准予專利。 如《北美智權報》第18期〈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說明,Bilski案主張發明主要是能源商品的避險交易操作方法,而此次判決主要討論:如何判定Bilski案主張發明不是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