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無效宣告與復審案件統計資料分析

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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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前言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申請,若有不服者,應於收到駁回決定通知書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請求。前述的駁回決定通知書,包括初步審查的駁回決定書,以及實質審查的駁回決定書。因此,復審可說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

簡易流程如下:
復審請求→立案→前置審查→合議組審查→發出復審通知書→作出復審決定

另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2款規定,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與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與,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因此,無效宣告的對象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專利權,包括已經終止、放棄(排除自申請日起的放棄)或者已經被部分無效的專利權。

簡易流程如下:
無效宣告請求→立案→合議組審查→書面審理/口頭審理→作出無效決定→是否起訴 →是→進入司法程序
→否→決定生效
復審與無效宣告的詳細內容,將擇期撰文說明。

官方資料統計

為瞭解中國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於復審以及無效宣告審決趨勢與條文依據狀況,茲以無效宣告適用條文作為基準,蒐集專利復審委員會官網資料,蒐集的區間為自官網公開之日起至2010年1月止的決定書。

誠如前述,無效宣告的基本適用條文是專利法第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

細則第65條第2款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因此,同樣於蒐集復審的決定書,亦已與無效宣告相同條文為檢索依據。

統計數據

無效宣告決定書的總數為825件,其中發明專利為26件,占3.15%;實用新型專利為135件,占16.36%;新式樣專利為664件,占80.48%。

復審決定書的總數為239件,其中發明專利為209件,占87.45%;實用新型專利為13件,占5.44%;新式樣專利為17件,占7.11%。

二者呈現互相顛倒現象,有此現象原因應是發明申請案經過實體審查,因此多會發出駁回決定,申請人未能授與專利權,所以多會對駁回決定提出復審,繼續審查程序,爭取專利權授與空間。

而當發明申請案授與專權後,提出無效宣告的機率相對減少,因其專利權的鞏固性高於程序審查的實用新型與新式樣專利。

再以年度為區分
無效宣告決定書決定日分佈如下表:

專利法條文 2010/1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3–
第22條 3 19 24 42 22 7 7 15 6
第23條 9 188 184 150 40 13 9 4 3
第26條第3款 0 1 1 3 0 1 0 2 0
第26條第4款 0 0 0 3 2 0 0 1 0
第33條 0 0 2 1 0 0 0 0 0
第5條 0 0 1 1 0 0 0 0 0
第9條 1 21 21 14 4 0 0 0 0

無效宣告案件公布日,從2007年開始急遽攀升,2006年為68件,2007年陡升為214件,2008年為233件,2009年為229件。第三人運用無效宣告,作為撤銷專利權以及司法前置策略手段越來越多。

復審決定書決定日分佈如下表:

專利法條文2010/1 2010/1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3–
第22條 4 28 15 25 14 10 1 6 5
第23條 0 0 8 1 0 0 0 0 0
第26條第3款 0 2 7 6 4 4 1 2 9
第26條第4款 1 4 2 1 1 1 0 1 3
第33條 1 15 14 13 4 1 1 0 0
第5條 0 0 0 0 0 0 1 0 0
第9條 0 0 3 0 0 0 0 0 0
第25條 0 1 4 3 8 1 0 0 0
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 0 1 0 0 1 1 0 0 0
總數 6 51 53 49 32 18 4 9 17

復審案件決定公布日,從2006年開始急遽攀升,2005年為18件,2006年升為32件,2007年陡升為49件,2008年53件,2009年為51件。此應是與中國開始大力推動重視知識產權之後所產生的現象。

再結合適用條文,可以發現,
無效宣告於專利法第2條、第12條第1款、第25條、第27條第2款、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尚未發出決定外。以專利法第5條為由,發出的無效宣告決定件數有2件,占0.24%,專利法第9條的有61件,占7.39%,專利法第22條的有145件,占17.85%,專利法第23條的有600件,,占72.73%,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有8件,占0.97%,第26條第4款的有6件,占0.73%,專利法第33條的有3件,占0.36%。

而專利法第23條的600件,因條文適用的專利種類限於新式樣,所以該600件均是新式樣案件,不另分析。

另專利法第22條的案件分佈,發明有21件,實用新型則有124件。專利法第22條為專利權授與的憲法條文,就是專利三性,接下來就是第26條第3款的說明書揭露不清楚的案件類型。

同樣條文相對於復審決定,則於專利法第2條、第12條第1款、第27條第2款、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尚未發出決定外。

以專利法第5條為由,發出的復審決定件數有1件,占0.42%,專利法第9條的有3件,占1.26%,專利法第22條的有108件,占45.19%,專利法第23條的有9件,占3.77%,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有35件,占14.64%,第26條第4款的有14件,占5.86%,專利法第33條的有49件,占20.50%,專利法第25條的有17件,占7.1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3條第1款的有3件,占1.26%。其中關於發明案件的則是主要分佈於專利法第22條、第26條第3款、第26條第4款、第33條與第25條。

數量最多的仍是第22條專利三性的違反,居於第2的是第33條的修改超出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圖式的規定,而第的是第26條第3款的說明書揭露不清楚。

結論

從上分析,可以發現中國專利申請案提出復審的數量急遽攀升,雖2010年1月以後的資料尚未公布,但整年度也應是約有55件上下,無效宣告的案件也應約有220件左有。

而所憑據的條文多是分佈在專利法第22條、專利法第26條第3款以及專利法第33條,也就是說,專利三性、專利修改不超出範圍以及專利書說明揭露不清楚,為提出復審與無效宣告最多的依據條文。因此,若對專利申請案追求無暇此可作為復審或是無效宣告的理由者,應注意專利三性的要求、說明書的撰寫應清楚揭露發明內容以及於修正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與圖式時,應不可以超過原始送件的範圍。

前述三點說來簡單,但是在申請專利前的先前技術檢索方面,如何能更全面性的檢索,則涉及檢索技巧的熟悉、檢索範圍的設定、檢索字詞的設定…等;而說明書的清楚揭露以及修正不超出原始揭露範圍,則涉及專利說明書撰寫的技術與專業性,如何將發明技術內容予以清楚揭露,並輔以多種實施例,以求全面性保護發明內容,取得更寬廣的專利權保護,這就是專利權人最終的理想。

作者: 邱英武
現任: 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主管
經歷: 電腦週邊產品製造公司管理部門(法務、IP、人事與總務)主管

國內第一家同時取得SDA協會與MMCA協會BOARD MEMBER公司的法務/IP主管

大專院校講師(1995-2002)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訓練課程講師(201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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