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藥事法與刑法的纏綿悱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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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偽藥」表面上看來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卻不是單一法律條文可以完全涵蓋的。以藥品包裝的仿製而言,至少有商標法、藥事法及刑法可以適用,而切分成三個犯罪行為。 相信大家在買藥品時,都會先注意一件事,那就是藥品名稱,亦即品牌;例如斯斯、京都念慈庵以及普拿疼…等。除了藥名外,產品的包裝中,還有仿單、標籤以及條碼。仿單一般指藥品的型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等,由製造廠所提供,內容為宣稱產品用途、注意事項、型號規格、圖樣等。標籤係指藥品包裝上應刊載品名(國產者以中文品名,輸入產品以外文為主)、製造批號、製造廠名稱地址,藥商名稱及地址(輸入產品得另製中文標籤),如為衛生套、衛生棉塞、滅菌及植入類...

「克」與「德」的商標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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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著名與否,不是以商標權取得之日作為認定基準點,商標權與專利權相同,都是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取得商標權方能加以保護。但是對於在世界上已經非常有名的商標,雖說未在該國申請商標權,但依據民情狀況,人民都非常清楚知曉該商標者,則可以認定為著名商標。 提到「富蘭克林」一詞,理工科背景的人,就會想到發明家班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但若是財經背景的人,則會想到另一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就是富蘭克林坦伯頓投資公司。雖說是財經背景的人,但在投資基金的觀念已經非常普及的今天,一般民眾聽到「富蘭克林」都會直接聯想到後者 ─ 富蘭克...

關於美國專利法規定義的小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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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部分專利規費提供小實體及微實體優惠,分別有50%及75%的折扣,因此很多美國專利申請人都問過一個問題:「我們適不適用美國專利制度的小實體優惠?」但這問題不見得容易回答。 很多申請過美國專利的申請人都知道,美國部分規費提供小實體(small entity)及微實體(micro entity)優惠,在小實體部分,符合37 CFR 1.27(a)規範的自然人、小型企業(small business concern)、非營利機構,無論其國籍,都可依35 U.S.C. 41(h)(1)適用50%的折扣。於是乎,很多公司型態的申請人都問過或想問:「我們公司適不適用這項優惠?」但這問題可能沒有...

2016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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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任內頒布AIA新法,帶來美國專利法半世紀最大變革,同時美國最高法院積極審理專利案件,亦為美國專利環境帶來重大影響。2017年隨川普(Donald Trump)政府上台,美國專利業界又將迎來什麼樣的新局? 2009年1月,美國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帶著改革承諾入主白宮,在參眾兩院議員支持下,2011年9月16日頒布《Leahy-Smith美國發明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編號Public Law No: 112-29),為美國專利法帶來自1952年以降最大幅度的變革,同時也...

優先權日與申請日同一天 國際優先權主張會被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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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舉重以明輕法理原則,應該認可國際優先權基礎案申請日同於臺灣案申請日的國際優先權主張,方為適法的解釋。 王先生經營一家精密機械製造工廠,除承接客戶委託案件外,也會從承接案件中學習如何新創機械操作的技術。多年下來,累積了不新創技術,也走入到必須提出專利申請,保護公司新創智慧財產權的階段。在與專利事務所接觸的過程中,王先生也逐步學習各國的專利制度,尤其是重要市場,美國、臺灣、中國與歐盟,優先權主張也是其中一環。 在美國專利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申請,那就是臨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也有人翻譯成暫時案)。如果申請人的發明來不及撰寫完整的說明書或是申請專利範圍...

善意先使用事實權利的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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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承接事業,在商標原使用範圍內,得援引祖父「善意先使用之事實」,作為無侵權之抗辯,並在原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繼續使用。 陳先生祖父於民國50年代,經營油漆製造、批發與零售事業,當時也為了有自己品牌,於是向當時的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提出商標申請註冊,之後在隔年取得商標權,權利期間是51年1月1日起到70年12月31日止,註冊的類別是當時分類表的第23類「噴漆、調和漆、磁漆、凡立水烤漆水漆」。在第二代接手時,權利尚未到期,陳先生父親持續使用該商標。陳先生在民國96年接手,也是持續沿用相同的註冊商標販售相同的商品。 李先生也是經營油漆生意,但是卻是從民國94年才開始經營,在當時,李先生也提...

美國專利申請案與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先前技術之呈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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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誠實且善意提交先前技術,不論該先前技術文件是否果真對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都已經充分合乎法規要求。若呈報義務人知曉與申請案請求項可專利性具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而施行詐騙行為或企圖為之,或是基於惡意或蓄意誤導而違反呈報義務者,對於專利申請案與專利權的影響非常大。雖然USPTO不會主動調查,但若是經他人舉發後屬實者,申請案不會被核准;而在法院訴訟程序中,也會構成專利權瑕疵,法院判決可能會不允許該專利權的實施。 美國專利法對於專利申請人的要求義務,除了申請人 大 / 小 / 微 實體確認外,尚有申請人知曉對於請求項對應技術內容的可專利性,有實質相關連的先前技術,必須在...

商標申請核准後,可以像專利繳年費後般高枕無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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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擁有幾個商標權,都應該隨時注意商標權的使用狀況,公司核心商標必須持續存在著使用事實,以免被任何人以三年未有連續使用事實,而註銷該商標權。 A公司自我製造產品並銷售,近年商品透過網路進入大陸市場,客戶購買次數倍數攀升,為此,A公司本身也希望更擴大中國地區的營收,公司高層於是決定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 B公司是一家已經在中國銷售產品的公司,並取得類似A公司申請商標圖樣的商標權,最特別的是商品類別竟然也是相同。但因為B公司尚有其他商標的商品,且其他商標的商品才是該公司的熱銷商品,因此,對於類似A公司的商標使用機率偏低,除在第1年有使用外,第2年以後,便銷聲匿跡;直到5年後,A公司提...

臺灣專利法特殊狀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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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99條是一項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在適用上,必須注意要件存在與否,隨意對於方法專利,均指摘對造應負擔舉證責任,是不負責任的訴訟手段。 A公司是一家資訊管理公司,協助客戶的資訊管理工作,期間對於有線電視的資訊管理著墨甚深,發現有線電視節目與頻道資訊,目前都僅是呈現在電視上,無法於手機螢幕上呈現。為因應手機與電視的結合機會,於是研發出一套資訊管理方法,可以讓使用者透過手機,直接呈現與更新有線電視的節目與頻道,並於手機上操作與電視訊號溝通。確認研發結果後,A公司於是向臺灣智慧財產局提出專利申請,並順利取得專利權。B公司則是同業競爭對手,直接使用智慧型手機,呈現有線電視節目與頻道,...

EPO宣布調整審查費退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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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凡於開始實審前申請人主動撤案,或申請案被拒予專利、被視為撤案,將可退回100%審查費;2016年11月1日起開始實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若申請人於審查部門第一份核駁通知回覆期間主動撤案,亦可退回50%的審查費。 歐洲專利申請人請注意,EPO審查費退費規定已宣布調整: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凡於EPO開始實審前申請人主動撤案,或申請案被拒予專利、被視為撤案,可退100%的審查費;二,2016年11月1日起開始實審的歐洲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若於EPO審查部門第一份核駁通知回覆期間主動撤案,亦可退回50%的審查費。 視個案狀況,歐洲專利申請案目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