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訴訟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否賠償?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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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前,聲請法院核發暫時禁制令,但若最終本案訴訟結果專利無效或不侵權,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下的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和歐盟智慧財產權施行指令之要求,專利權人應賠償該暫時禁制令對侵害被告造成的損失。2019年歐洲法院Bayer Pharma v. Richter and Exeltis案則認為,如果侵權被告沒有自己採取行為避免或減少損害,則法院可不准予賠償該暫時禁制令造成之損害。 不當暫時禁制令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 TRIPs第50條規定,如暫時性措施遭到撤銷,或因聲請人之任何行為或疏忽而失效,或於事後發現並無智慧財產權受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司法機關應...

PTA,又見P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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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部分產業來說,專利權存續期間日日珍貴,能多爭取一日是一日。美國Federal Circuit又有兩件PTA相關判決發布,USPTO在兩案的法條解讀及計算方式皆獲Federal Circuit背書認可。 許多美國專利並未繳滿三期年費,基本專利權存續期間還未屆滿,就開放公眾使用專利發明,但對部分產業來說,專利權存續期間卻是日日珍貴,能多爭取一日是一日,不時可見專利權期間調整(PTA)天數相關訴訟。近期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就有兩件PTA相關判決發布,USPTO在兩案的法條解讀及計算方式...

商標之純功能性問題:Best-Lock挑戰Lego商標有效性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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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曾於1996年以磚塊造型的積木申請共同體商標(現今為歐盟商標)獲准,惟與競爭對手Mega纏訟多年後,歐洲法院最終於2010年判決(Case C‑48/09 P)撤銷該立體商標。LEGO復於2000年以積木套組中的人偶申請商標保護,雖遭競爭對手Best-Lock主張註冊無效,但於2016年歐洲法院判決(Case C‑451/15 P及C‑452/15 P)出爐後,Lego這回確定保住該立體商標。同樣以玩具零件申請商標保護,同樣事涉商標之功能性排除規定,為何結果大不相同?本文試彙整歐盟普通法院及歐洲法院見解,並簡要比較兩案立體商標獲准與否的關鍵所在。 本案緣於Best-Lock認...

淺談商標搶註人的目的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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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 「商標搶註」係指商標申請人明知有一件商標為他人所擁有,且商標擁有人已經在若干國家申請商標或已使用該商標,但卻未在某申請國註冊商標,在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的狀況下,搶先在申請國註冊該商標的行為。茲以兩個案例說明如下: 【案例一】商標擁有人已在本國使用 某甲於週末到新竹輕旅行,發現新竹市區有一間手搖飲料店B店,該飲料店的logo設計獨特,且頗具文藝氣息。某甲查詢台灣智慧財產局官網發現B店logo尚...

支持與否不一定是由選票來決定的 — 談日本專利「支持要件」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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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可據以實現要件和支持要件可說是達成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立法目的之關鍵手段,不過,在筆者多年的實務經驗中,我國的專利審查歷程中,這兩個要件並不常成為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爭議的主要戰場,但這兩個要件在日本專利審查實務中成為主要爭點的情況並不少見。本文藉由介紹「平成28年(行ケ)第10147号審決取消請求事件」,帶讀者一窺日本對於支持要件的判斷方式。 「專利」這個制度,係藉由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來鼓勵申請人公開其發明,使公眾能夠得知該發明的技術內容,並且進一步開創新的發明,以促進產業之發展。因此,為了避免實質上未公開之發明享有專利權的保護,剝奪公眾自由使用的利益,...

《高通案啟示錄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取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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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美國高通公司以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架構取得商業上巨大成功時,2019年5月,美國加州地院的判決卻可能顛覆該公司運營的核心商業模式。因此,在高通案之後,個別廠商如何從該案學習到的啟示,運用合適手段取得、實施和防禦SEP,是產業競爭的重要課題。本系列將分為新興科技產業SEP之(1)取得、(2)實施,和(3)防禦等三階段的實務介紹。 資通訊產業瞬息萬變,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蓄勢待發;生物科技如雨後春苗,基因編輯等新興技術更有如旭日東升般照拂萬物。惟,萬流莫不歸於一宗,為符合產業間不同產品應用與技術相容性(compatibility)需求,新興科技技術標...

CAFC確認專利授權協議中的「合意管轄條款」 可阻擋日後提起之PTAB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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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經在《簽了「不可挑戰條款」仍被提起PTAB複審?-DODOCASE VR V. MERCHSOURCE案》一文中提到,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於Dodocase VR, Inc. v. MerchSource, LLC一案中,雖然裁定專利授權協議中的「不可挑戰條款 (no-challenge clause)」為不可實施,然而認同了專利授權協議中「合意管轄條款 (forum selection clause)」的效力,要求被許可人MerchSource撤回於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提起的Inter Partes Review (IPR)複審程序。本文將接著介紹本案的最新進展:MerchSo...

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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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實體VS.數位 實體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常涉及出租權之侵害,其形式約有兩種。一種是以盜版的媒介物(例如光碟、錄影帶)出租給客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該案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並在其與內容物代理商間之授權關係終止情況下,向其他錄影帶店借得系爭布袋戲影集等二支錄影帶,並以出租之意圖而擅自重製該二支錄影帶內容。被告於重製錄影...

不道德或可恥商標不得註冊?美國最高法院2019年Iancu v. Brunett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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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案中認為,「貶損死者或活人」的商標不得註冊,該規定具有觀點歧視,違反了言論自由保障而宣告違憲。如今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則針對「不道德或可恥的」商標不得註冊規定,再次宣告其具有觀點歧視,違反美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美國商標法禁止註冊商標的規定 美國聯邦商標法中第1052條(a)規定:「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商標,不論其性質,均能在主註冊簿上註冊,除非該商標: (a)包含不道德、欺騙性、可恥的(immoral, deceptive, or ...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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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已經成為事業和客戶發展商業關係的重要管道。以旅行社為例,除了傳統的實體與旅客接觸之外,以網路來提供旅客選擇旅遊商品的方案並直接訂購旅遊行程,此已成為一種電子商務模式。 儘管不是採取電子商務模式,當一間旅行社要接觸客戶並宣傳期旅遊商品時,網路宣傳會是一種必然的方式。公司藉由網路頁面介紹景點或旅遊資訊,這些旅遊資訊雖然可吸引客戶,並協助瞭解旅遊商品,不過當旅行社把此宣傳內容交給非自己公司內的人員完成時,必須要小心網站內容的完成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內容物來源 旅行社網站上的網站整體設計、文字、圖畫、圖片、照片、動態影片、或聲音等等內容物,如果來源合法,則前述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