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陳長與李春曾合夥經營車修與汽車周邊業務,共同設計LOGO行銷並由李春於網路賣場使用。雙方拆夥後,陳長將該LOGO註冊為商標,隨後控告李春涉嫌侵害商標法。然而法院審理指出,判定商標侵權的關鍵在於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存在「侵害故意」。若僅因拆夥後持續使用原LOGO或不知情販售侵權產品而提告,通常因缺乏主觀故意之實據而以敗訴收場。
陳長與李春二位在小學時是同班同學,國中畢業時,選擇不同學業道路,陳長進入職業高中體系,學習汽車修護,在學期間,師長的不吝分享技術與觀念,再加上自己的努力學習,在國內與國外技術競技中取得不錯成績,獲得汽車大廠的青睞,延攬進入該公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