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品牌業者無不絞盡腦汁透過諧音梗或創意詞彙註冊商標,以提升產品的能見度與吸引力。然而,當競爭對手在商品包裝或廣告文案中,同樣使用了相關的形容詞或說明文字時,是否就必然構成商標侵權?
筆者藉本文以 A、B 兩家保健商品公司的「賦活奇肌」商標爭議為例,剖析《商標法》第 36 條關於「合理使用」與「功能性必要說明」的規範基準。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讓讀者了解如何判斷業者是在進行「商標使用」還是單純的「描述性說明」,以及企業在進行市場行銷時該如何合法避險、保護自身的商業利益。
A和B二家公司是從事保健商品的製造與銷售的競爭對手,A公司在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