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法採登記主義,商標權人是以商標註冊證上所登載之商標權人為準。除非該商標權人有與他人另行就該商標權之使用為約定,否則他人即無任意使用該商標之權利。即使是企業合夥人,如果在雙方的合夥契約中未約定合夥人可以無償使用以對方名義登記的智慧財產權,也不能逕自將對方註冊的商標使用在合夥事業中擴展的店家。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且由於美甲的花費比較小,於是近年來消費人數逐步提升。陳小姐經營美髮與美甲事業已有一段時間,而李小姐也是從事美甲工作的,對於同行狀況非常注意。李小姐注意到陳小姐的美甲技術不錯,且對於客戶要求都可以做到,因此,與陳小姐商談合作事宜,認為可以技術交流,並成立合夥事業,大家共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