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可以任意使用合夥事業的商標嗎?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資深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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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採登記主義,商標權人是以商標註冊證上所登載之商標權人為準。除非該商標權人有與他人另行就該商標權之使用為約定,否則他人即無任意使用該商標之權利。即使是企業合夥人,如果在雙方的合夥契約中未約定合夥人可以無償使用以對方名義登記的智慧財產權,也不能逕自將對方註冊的商標使用在合夥事業中擴展的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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