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銷售構成先前技術於各國之現況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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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適格先前技術的原則性概念是該發明之內容必須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各國具體規定則見於35 U.S.C. 102 (a) (1)、台灣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中國專利法第22條第5項,以及EPC Art. 54 (2)。除35 U.S.C. 102 (a) (1) 直接規定「發明之銷售將破壞其於專利上之新穎性」外,其餘三國之專利法體系並未直接界定「發明之銷售」之專利法法效,因此,附有保密條款之銷售是否使得發明申請案之技術內容處於公眾可得而知之狀態則眾說紛紜。北美智權報將分兩刊期分別介紹不同國家及地區之相關規定。 美國 AIA前的35 U.S.C. 102 (b) 規定 「A...

「運用」方能取得專利適格 ─ 2020年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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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AFC在Ariosa案判決「游離胎兒DNA」的發現和偵測方法發明僅是一種對自然法則的複述,不具專利適格。2020年,CAFC對該自然現象的後續技術發展產生不同的專利適格認定,其判斷重點聚焦在系爭請求項是否具專利適格的重點在於該請求項是請求「一種自然現象」,還是「運用該自然現象的方法」,本文以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解說CAFC在判斷上的差異。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穎而有用的「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在符合其他專利要件後皆得取得專利,稱為「專利適格」(patent eligibility)。美國最高法院給予該...

三問大陸平台經典名著付費電子閱讀模式: 可以嗎?合適嗎?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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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承恩「獨家授權」、曹雪芹「邀你付費」… 不知道的用戶,還以為這是某個「穿越劇」或「穿越小說」中的橋段。 現如今,這些看似匪夷所思的橋段,卻成為一些知名網路文學平台中「平常事」。 據大陸媒體報道,日前,某網路文學平台在其電子版《西遊記》首頁標注「本作品由作家(明)吳承恩授權製作發行」「版權所有·侵權必究」「簽約」「VIP」等字樣,另有讀者在閱讀《紅樓夢》時收到「曹雪芹邀請購買付費章節」等邀約。 對此,有公眾調侃「吳承恩復活」「曹雪芹轉世」「《紅樓夢》變《聊齋》」。 事實上,這些「鬧劇」的背後根源則在於:網路文學平台希望「搭車」經典名著,低成本推廣其付費閱讀模式。 ...

羅東川呼籲:中國應制定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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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舉證難、時間長」是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的普遍現象,而隨著法院收案量年年增加,這個問題恐怕只會更加嚴重。為了讓審判體系能夠更專業、更有效率地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庭長羅東川認為,解決之道就是制定知識產權案件的訴訟專法,才能給予知識產權更完整的保護。 本刊在前文(未來兩年中國智財法制修訂進程)曾經提及,中國官方曾經在今年四月底預告了這兩年智財法制的修法進程。不到兩個月之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簡稱「知產法庭」)就由庭長羅東川,以人大代表的身分在兩會上拋出制定審理知識產權訴訟專法的建議,此一消息隨後又在最高人民法院發行的《中國審判》雜誌上主動披露,宣示...

您的創作是商標戲仿還是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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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式媒體平台發達,愈來愈多創作者公開分享自己的創作、以多元的經營模式營利並增加曝光度。抄襲的議題隨之層出不窮。到底「致敬」到何種程度,才會被認為是抄襲呢?戲謔仿作(戲仿)的判斷標準為何? 戲謔仿作(parody)在維基百科的定義為:「在自己的作品對其他作品進行借用,以達到調侃、嘲諷、遊戲甚至致敬的目的。屬二次創作的一種。……戲仿的對象通常都是大眾耳熟能詳的作品。舉例來說,香港電影導演兼演員周星馳在《大話西遊》和《功夫》等影片中大量使用戲仿,引用的來源有《西遊記》、李小龍的影片、《駭客任務》等等。」 在法律上,戲仿或侵權與否的判斷,多落入商標法及著作權法規範的範圍內,本文僅...

「雙十一」能否註冊為商標?兩岸看法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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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吸引消費者目光,業者有時偏好以諧音字或流行詞彙申請註冊商標,譬如最近熱議的「順時中」便是一例。然而,這類創意極容易誤踩公序良俗界線或視為不具識別性,實不可不慎。 繼上期專欄討論道德條款之後,本篇透過這幾年爭議不斷的「雙十一」商標問題,探討兩岸在處理流行詞彙之商標申請上有何不同,以及其背後理由。 根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商標局網站檢索資料顯示,阿里巴巴早自2011年起,即積極以包含「雙十一」的字樣指定使用於眾多類別,至今為止(截至2020年6月7日)總計達135項之多,涵蓋「雙十一/雙11」、「雙十一/雙11狂歡節」、「雙十一/雙11網購狂歡節」、「雙十一/雙11...

美國專利法新穎性規定之新舊法適用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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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國專利法進行了自1952年後最大規模的修正,即“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以下稱AIA法案)。其重要的內容包括將「先發明」(first-to-invent)制度調整為「首先發明人先申請」(first-inventor-to-file)制度,並因而制訂「真發明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而允許真發明人取回其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之權利。 與先發明人申請制度最有關係的條文為35 U.S.C. § 102,即新穎性的規定。AIA法案將原本的35 U.S.C. § 102做完全的調整,而原條文的架構已不在。AIA §...

商業資訊資料庫的著作權保護 ─ 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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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資訊資料庫等編輯著作,在著作性和保護範圍均較其他著作態樣薄弱,因此在建立資料庫時的選擇、編排時應加入人為的主觀判斷或設計巧思,以符合創作性的要求。此外,為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上舉證被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資料庫著作權,得在設計資料庫時故意埋設與內容不相關或完全語意不通之文字。本文以美國2020年Infogroup, Inc. v. Database LLC案,解說商業資訊資料庫的編輯著作權侵害之判斷與損害賠償範圍。 商業資訊資料庫本質上是一種電子資料庫,對於該等資料的選擇、編排,以編輯著作保護之。申言之,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係指在資料選擇、編排的形式能呈現作者...

「撿肥皂」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淺談商標法的道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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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哪個法律領域,如何運用道德條款(違反公序良俗)始終是一大難題,然而,道德條款卻又是不可撼動的基本法律原則。本文透過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38號行政判決,闡述我國商標法的道德條款及其適用情形,並提出幾點看法。 原告於2014年以「撿肥皂設計字」商標(如下圖所示)指定使用於第35類商品及服務,然而,智慧局認為系爭標識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以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7款為由做成核駁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惟仍以敗訴收場。 本案雖曾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但因上訴理由主要涉及原審取捨證據與認定事實有無不當,而非法律適用及解釋問題,法院最終...

美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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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法將專利侵權行為大致分為二種:「直接侵權」(direct infringement,35 U.S.C. § 271(a))和「間接侵權」(indirect infringement,35 U.S.C. §§ 271(b), (c))。 「直接侵權」類似於台灣專利法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同之處在於美國法不問侵權人的「主觀意圖」,而只要有發生客觀的侵權行為,即成立「直接侵權」;但台灣法要求專利侵權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間接侵權」則是台灣所無的制度。 在1952年美國專利法法典化之前(該次修法生效日為1953年1月1日),「間接侵權」的概念是以「幫助侵權」(cont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