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後疫情時代掌握全面司法數位轉型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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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的,COVID-19改變了許多人既定的生活模式,最明顯的轉變就是從實體轉為線上,像是居家辦公、遠距學習、線上診療、線上展覽、線上採購…比比皆是。也有一種說法認為線上及數位化是未來必然的趨勢,只不過COVID-19讓「未來」加速實現而已,並斷言即使疫情過去,人們的生活形態也難回到從前。事實上,在網路日漸普及的年代,數位化的確是一條不歸路,如何在後疫情時代掌握數位轉型的契機,是各行各業及公部門值得深思的問題。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情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司法防疫條例)一如預期地在全民共同抗疫的共識下,迅速地於6月18日即完成立法三讀程序,並於同月25日公布施行。司法防疫條例開...

商標審查及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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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後,審查人員即會展開商標審查作業,主要審查重點有二:(1) 商標是否有不具識別性之情形、(2) 是否有不得註冊之情形,現分述如下。 審查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29條 ,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1)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2) 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 (3) 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 商標圖樣中包含不具識別性部分,且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申請人...

GATT泡沫的餘波 ─ 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 再詮釋專利申請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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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d. Cir.發布​Hyatt v. Hirshfeld案判決,即使申請人申請策略及做法並未違反美國專利法規,但若明顯濫用USPTO專利審查制度,此一濫用行為及其影響,即構成專利申請懈怠的權利損害要件。 美國專利審查罕有專利申請懈怠(Patent Prosecution Laches)核駁事由,在訴訟案件也相對不常見到類似抗辯,但罕有、不常見,表示偶有引用、依舊可見,事實上,一有這類案件出現,通常都會引發討論。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21年6月1日針對​Hyatt v. ...

專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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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時,若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申請案(即「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做為申請日,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根據專利法第34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時,經智慧局通知,或根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在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的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未...

從沙龍到法院2- 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的營業祕密訴訟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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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在第245期《從沙龍到法院 ─ 併購協商前後保護智財權的教戰守則》介紹美國加州新創公司Olaplex公司指控美國萊雅公司,於2015年間利用併購協商機會取得該公司明星美髮/護髮產品的營業秘密,繼而加以利用調配成自家產品,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2019年12月,聯邦地院判決Olaplex公司勝訴,美國萊雅公司應賠償約6,600萬美元。然而,在2021年5月CAFC判決讓情勢全盤逆轉,導致Olaplex公司不僅在訴訟戰場全盤皆墨,其在美髮/護髮市場上的市佔亦遭受美國萊雅公司產品不斷侵蝕,節節敗退。本文將針對2021年Olaplex v. L'Oréal案中營業祕密訴訟攻防重點一探究竟,瞭解敗訴...

兩大藥品專利新規上路,顯示中國官方強力保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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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日,第四次修正後的中國專利法正式上路。由於這次修法引入了許多迥異於過往的新制度,例如:開放許可、懲罰性損害賠償等,導致立法過程比起前三次拉長不少。不過,若從國際性角度來看,藥品專利制度的變革,尤其是引入早期紛爭解決機制和專利期補償,可說是這次修正最值得關注的內容。 由於醫藥產業與資通訊產業先天上的差異,專利業界一直有兩者不應該適用同一套專利制度、甚至應該各自立法的意見。前國知局醫藥發明審查部長、現任中國藥學會醫藥知識產權專委會名譽主委張清奎就指出,醫藥健康產業的研發活動十分特殊,「醫藥的研發往往是『九死一生』,10個試驗標的當中,大概只有一個會成功,而且新藥的試驗週期相當長...

「丁真」商標亂象,逼使國知局出重手整頓惡意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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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在前文(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2021年底將正式上路!)曾提到,美國商標註冊在近年相當浮濫,使得美國國會必須立法加以節制。其實,相似的亂象在中國也層出不窮,甚至還在2019年的商標法修正後還更加猖獗。因此,在年初大規模整治丁真商標亂象後,國知局發布了一連串的商標註冊強化監管措施,想要在今年內使中國的商標註冊回到正軌。 在今年4月底的世界智財權日,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常務會議上,也發表了關於中國智財權發展的談話。在他的談話中,除了再次闡釋十四五期間內中國在智財權領域的種種放管服政策,還點名要對違法違規的代理,尤其是商標惡意註冊與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加以打擊。 眾所周知,過去兩年...

商標聲明不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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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主要在於識別商品/服務來源,只要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即具備商標功能,可是申請人往往為了促銷的目的,喜歡將與商品/服務有關的品質、功能、產地等說明,或廣告標語等不具識別性的事項納入商標圖樣中一併申請註冊,雖然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商標權人及競爭同業對於商標圖樣中所含前述事項是否具有專用權可能看法各異,進而有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之虞。早期對於這種情形,均要求申請人將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的部分刪除,始准予註冊,惟此種作法並不合理,因而發展出「聲明不專用」的制度。也就是說透過不專用的聲明,申請人同意商標中說明性、不具識別性等依法單獨不可以註冊的部分不主張權利,使整體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得以保留該...

專利權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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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做為交易之標的,「專利權讓與」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讓與他人,而讓與之原因,可能是買賣、贈與或互易。專利權之讓與,於雙方當事人間達成合意時,即發生專利權權利轉讓之效力,但是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讓與登記」。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換發證書者,應由原專利權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專利證書及規費,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6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申請專利後,若欲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別人,可由原申請人或受讓人備具申請書及規費2000元,並檢附讓與契約或讓與證明文件到智慧財產局辦理。申請專利權讓與登記,...

BAJATUSEGURO.COM是描述性商標嗎?讓機器翻譯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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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社會大眾而言,使用機器翻譯已是再普遍不過的日常之一,但讀者可曾想過,專業人士也需要借助機器翻譯來做出判斷?先前曾在第283期介紹過機器翻譯在專利實務上的應用(機器翻譯在跨國專利實務的重要性日益增加),本文帶領讀者一窺機器翻譯如何協助審查員判斷描述性商標 本案申請人於2014年以文字「BAJATUSEGURO.COM」及設計圖樣(以下稱系爭標誌)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透過全球電腦網路提供的保險經紀及再保險承保服務」,然而,USPTO以商標法第2(e)(1)條「僅為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為由核駁,並要求申請人依據同法第6(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