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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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及新型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有刪除請求項、減縮申請專利範圍、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時,得提出更正之申請;設計專利權人就其專利說明書或圖式,有訂正誤記或誤譯內容或釋明不明瞭之記載等事項,得提出更正之申請。 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的申請人,應為專利權人。當發明或新型專利權為共有時,若要針對「請求項之刪除」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進行更正申請,必須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得由共有人之一人為全體提出更正申請。 何時可以申請更正? 發明及設計專利權人經公告取得專利權後,得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新型專利權人僅得於新型專利...

美國發明正式案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費2022/01/01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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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局長網誌:在美國提交非PCT國家階段申請案的其他新發明正式案時,若說明書、請求項、摘要未以DOCX格式送件,2022年1月1日開始需加繳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費;以DOCX格式線上送件的新申請案,轉換PDF格式後若內容不同於原DOCX送件檔案,改以原提交的DOCX格式檔案內容為準。 依USPTO 2020年8月3日發布的專利規費年度調整公告,自2022年1月1日開始,除PCT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之外,其他美國新發明正式案的說明書、請求項、摘要若未以DOCX格式送件,將需加繳非DOCX格式新案送件附加費。USPTO局長網誌特別在2021年5月25日貼文提醒前述規定,並宣布一項重...

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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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使用對於商標權的維護非常重要,商標法第5條明定商標使用之定義,並於同法第63條規定課予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規範商標註冊後應依法使用,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僅使用其中一部分或變換加附記使用等違反第63條規定的使用行為,都將構成廢止商標註冊之事由。 我國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故申請註冊商標,不以先有使用事實為條件,惟商標的功能與註冊目的不僅在於取得商標權,還必須透過實際使用,才可以使消費者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產生連結,實現商標識別來源、品質保證及廣告等功能,彰顯商標的價值。由於商標法賦予先申請註冊者商標權,使原本未註冊的商標,轉化為申請人私有的權利。如果商標權人...

美國SEP政策新方向:競爭至上,不再獨厚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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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美國在SEP上的每項舉措,難免成為其他國家關注的焦點。例如,近年來各國SEP侵權訴訟有較為偏向專利權人的現象,就是受到2019、2020年間的高通(FTC v Qualcomm)案所影響。 高通將通訊專利授權與晶片銷售兩者一起搭售的策略,雖然穩固了在晶片設計業的龍頭地位,卻也使其成為各國反壟斷主管機關的眼中釘。當高通因為這個策略而被其他國家處以高額罰款後,終於在美國本土也被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起訴。 在一審判決時高通被認為有濫用市場地位的事實而違反美國的反托拉斯法,甚至面臨了法院核發禁制令的風險;沒...

專利改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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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後,申請人如發現其申請專利之種類錯誤,或認有變更其原申請案專利種類之必要時,得經由「改請」程序,改為合法及符合申請人權益的其他專利種類之申請案,並以改請前原申請案的申請日,作為改請後新申請案的申請日,以免影響專利要件之判斷。 專利可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申請專利的種類由申請人自行決定,若申請人提出專利申請後,發現所申請之專利種類不符合其需要,或不符合專利法所規定之發明標的,在這種情況下,若能直接將已取得申請日之原專利申請案,改為「他種」專利申請案,並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就專利申請人而言,是相當方便而有利的。 由於改請案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

從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之「新的」 用語談專利法第99條之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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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後,根據WTO協定(WTO Agreement),台灣原則上一併受WTO的附件協定之約束,包括《「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協定),其目前為台灣所參與的唯一多邊國際智財條約。 關於「製程(製造物品之程序)專利」之侵權訴訟,TRIPS協定第34條第1項規定「如果依該專利製程所得到之物品為新的」(if the product obtained by the...

以色列專利制度簡介與其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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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中東的以色列,由於其特殊政治、地理和歷史原因,具有強烈的國族存亡憂患意識,舉國致力於提升科技實力,尤其在當今國際競爭加劇的情形下,以促進技術為目的的專利發展更是日趨重要。以色列是以海洋法系為基礎,同時融合歐陸法系與宗教法制要素的「混合法系」國家,其專利法無論在理論或實務上皆受到美國法影響,目前最新為2014年修訂版,近期多有再度修法的呼聲,也因此,除近年來已被多方報導和討論的以色列強制授權和國防專利主題外,筆者將特別介紹以色列專利權的基礎制度和異議程序的改革趨勢。 中東小國以色列自1948年宣布獨立建國以來,在缺乏天然資源與戰略縱深的情況下,仍透過多次與鄰近阿拉伯語國家武裝衝突中...

法院核發禁訴令,SEP訴訟將因此有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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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哪個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都必須進行全球佈局才能確保商業利益,所以在後續的授權、訴訟上,也需要全球一起行動配合。在過去,進行SEP的訴訟時各國法院也許會互相參考裁判論理,但絕不會互相干預,不過從2017年以來的一連串變化,這種井水不犯河水的習慣已經慢慢不太一樣了。 在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逛法院(forum shopping)」是個由來已久的現象。因為訴訟不可能一告再告,所以專利權人必然會選擇勝訴機會最高的法院起訴,而長年累積下來的訴訟經驗顯示,在美國近90個對專利案件有管轄權的聯邦地方法院中,東德州地方法院(ED Texas)的判決總是最偏向原告的。也因此,東德州法院...

初探台灣新修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 — 從明確化發明定義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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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於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的蓬勃發展,其相關應用領域也不斷攀升,有關人工智能、機器學習、神經網絡、深度學習和學習演算的公司和業務項目亦如雨後春筍般冒出。有鑑於此,為更完善和明確化專利審查委員的判斷基準,以及協助電腦軟體相關領域專利申請人對申請專利之適格性和專利要件的掌握更有所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近期進行了專利審查基準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大幅修改,並將於今年(2021)7月1日施行。 如同智慧局公布的修正重點說明,此次電腦軟體相關審查基準(下稱「基準」)之修改包括了「明確化發明定義」、「進步性架構修改為與總則內容一致」、「新增人工智慧相關審查事項與案例,並以...

《數據安全法》:大陸首部數據法律,多個首創和三大亮點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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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數據法學研究或數據開發利用的春天都來了? 2021年6月1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數據安全法》獲審議通過,將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作為大陸首部以「數據」或「數據安全」命名的法律,《數據安全法》獲審議通過、即將施行,預示著大陸數據開發與應用將全面進入法治化軌道。 對於從事數據法學研究和數據開發利用的人員來說,不論是理論研究工作,抑或是開發應用工作,都將迎來全新的發展階段。 對數據法學研究者來說,《數據安全法》審議通過掀開了大陸數據立法的序幕,預計後續圍繞數據管理與應用、數據處理和治理等各種議題,還會逐步形成相應的配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