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疫之年 美國專利制度連帶成為檢討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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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疫之年,醫藥相關產品服務的價格及取得問題,屢屢成為媒體關注焦點。為促進醫藥市場競爭、解決價格高昂問題,美國行政及立法部門不約而同將目光投向專利制度。 行政部門的關切 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官員Janet Woodcock按美國總統拜登(Joe Biden)2021年7月9發布的第14036號行政命令,於2021年9月10日致函USPTO代理局長Andrew Hirshfield,申明FDA關切議題,尋求兩局合作機會。 FDA尤其關切的事項大致有二:首先,品牌藥廠利用連續案(continuation pa...

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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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智權報282期「《IP小辭典》商標異議 」一文中介紹了商標異議制度,提供了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然而,這是針對已公告的註冊商標。另一方面,任何人發現審查中的商標註冊申請案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之客觀具體事證,即可提出意見書,如審查人員判斷事實及證據為可取者,即會通知申請人。 顧名思義,「商標註冊申請案第三人意見書」是指申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以期達到協助審查人員調查證據、提高商標註冊之合法性、及提升商標品質的目的。 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TIPO) 特訂定...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方案: 發明人說清楚講明白 專利快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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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專利審查人員迅速掌握前瞻科技專利申請案之技術內容,以提升審查效率及品質,並滿足申請人儘速獲准專利之需求,以利其專利布局,智慧財產局 (TIPO) 訂定「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規劃自2021年11月1日起試行一年,並明定方案適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試行期間,TIPO得考量審查量能,變更或終止此方案;試行結束後,TIPO將依試行情形,再行評估是否續行。 審查官面臨的挑戰 TIPO專利高級審查官吳俊逸指出,近期跨領域的專利申請案越來越多,例如AI + 智慧醫療,或是AI在各種領域的案子,這會對審查官的技術領域造成衝擊,像醫藥領域的審查官可能沒有電腦軟體相關的技術領域知識,所以要...

對《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之期待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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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政府所委託計畫或事務的執行者不當的對待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文化部進行公告《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草案(稱「本草案」),意在提供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稱「機關或法人」)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採購、補助或徵件時處理著作權事務之準則。在本草案施行前,本文意在提供對草案內容的觀察和建議。 適用範圍 此文藝工作者保障準則適用的採購、補助、與徵件有其範圍。根據本草案第3條,「藝文採購」指「指機關或法人委託廠商辦理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勞務、財物採購」,即「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勞務、財物採購」。「文化藝術」指文化藝術獎助及...

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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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為促進專利申請人與審查人員間的雙向溝通,並提升面詢品質及效率,2017年7月1日起,面詢新制正式上路。智慧財產局同時修正專利案面詢作業要點,規範當事人申請面詢應提出申請書,以避免過去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清楚,造成是否辦理面詢之爭議。面詢申請書需填寫面詢事項及說明,具體陳述面詢時所欲溝通之主題,便於雙方進行面詢時溝通。 審查人員在審查專利案時,若認為面詢有助於瞭解案情及迅速確實審查,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限期到智慧財產局面詢。此外,專利申請人或申請人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舉發人、被舉發人或其委任之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律師,均能提出面詢申請。在申請專利後至審定前,均可申請面...

大陸通過《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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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萬喚始出來。 2021年8月20日,在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期間,《個人信息保護法》獲審議通過,並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伴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正式出爐,大陸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將迎來「強監管」時期。 應該說,《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大陸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專門立法,但並非唯一立法。 在《個人信息保護法》正式出爐前,從2000年左右開始,大陸就在不同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逐步關注或提及「個人信息」保護,並初步建立起了一些相應制度,比如,特定主體對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等。那麼,回溯大陸將近20餘年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進程,還有哪些關鍵節點...

商標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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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設有異議、評定制度,提供第三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商標的註冊,認為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情形者,有向智慧局 (TIPO) 表示不服的機會,並藉以確認商標權的效力。經異議、評定成立確定而撤銷商標註冊者,商標權將溯及失其效力。 本刊期北美智權報先簡介商標異議的部分。 依商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如認為公告的註冊商標,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的情形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可於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提起異議。異議人並不需要釋明商標權的存在對其利害關係是否有影響,不以利害關係人為限。 至於異議期間的3 個月內的計算原則,依商標法第 1...

未按原商標型態使用與商標法廢止事由之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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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台灣商標法又有修法議題,主要在改良商標行政處分救濟制度,特別是將異議廢除,並將評定與廢止等程序納入為爭議案之架構。但相關行政處分的本質是「待評定或廢止之系爭商標」是否違背相關條文之規定。因此,評定或廢止之理由應有修正討論之空間。 台灣商標法第63條規定若商標「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智財局「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另若權利人有授權他人使用時,必須在「被授權人有使用」之情況下,才不予以廢止。但是「使用」定義並不在第63條,而是在第5條規定「商標使用」之三要件:(1)具有行銷之目的;(2)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3)特定使用方式,其包括:將商標用於...

網路賣家與網紅應有的著作權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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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拍與自媒體興起,卻常因不瞭解著作權法規範,動輒發生網拍商品照片被控侵權,或網紅不慎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新聞。別以為使用國外或網路上的照片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實著作權不歧視網路,即使是發表在網路上的創作成果,和所有著作一樣都適用相同的保護,切記「先取得授權再使用」,才能將著作權侵權風險降到最低! 智慧財產局近日舉辦一系列「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及網路侵權執法實務」線上宣導說明會,邀請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分享網路賣家與網紅應知的著作權知識。 賴文智指出,網路上的創作成果,與其他所有著作都適用相同的保護,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若要利用他人的著作,原則上均...

大陸併購違法審查: 滴滴、騰訊和阿里問題多,美團和百度等躲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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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市場中,若被認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俗稱「併購」或「合營」),但不具有限制、排除競爭效果,將被處以罰款警告。 如果被判定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競爭效果,又會遭遇何種處罰? 2021年7月24日,就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收購中國音樂集團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審查一案,大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大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調查和評估,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1)責令騰訊及其關聯公司採取相應措施,以恢復相關市場競爭狀態;(2)對騰訊處以人民幣50萬元罰款;(3)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4)依法合規經營,建立健全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長效機制。 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