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院改制之際,應重新定位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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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制度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技術審查官。「技術報告」即為技審官針對技術事實所提出的書面意見。根據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第4項,「技術報告」應至少包括「技術判斷」、「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技術之意見」等。

公司法修正對全台70萬企業的三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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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2018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是從民國90年以來最大幅度修法,對於全台灣70萬家企業影響重大。

西雅圖成為美國首個禁止使用塑膠吸管及餐具的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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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15大都會區、位於華盛頓州的西雅圖(Seattle)最近成為美國首個禁止使用塑膠吸管和餐具的大型城市。

以涉嫌壟斷向對手發公開信,算是不正當競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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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起訴,算不算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事實上,大陸稍微帶點「互聯網基因」的廠商或創業者,都喜歡採取「以小博大」的,但有時候可能涉嫌「碰瓷式」行銷的競爭手段。

英雄還是告密者:台灣也有吹哨者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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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國內外陸續浮出許多公司的重大不法情事,都是因為內部員工舉發而曝光。安侯建業(KPMG)2016年調查報告指出,至少超過一半以上的舞弊案件,都是透過內部人員吹哨檢舉而被發現,顯示舉報是長久以來最有效的揭弊途徑。

金融科技專利強制授權,智財局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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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是政府發展金融科技政策的重要一環,不僅金管會有行政責任,相關部會也有協力的責任。

監理沙盒子法應放寬限制,才能鼓勵業者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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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金管會正式對外預告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兩項子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草案」以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終端消費者是否為高通違反競爭法的受害者?2017年加州北區地院In Re: Qualcomm Antitrust Litigation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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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各地許多消費者以集體訴訟方式對高通提起訴訟,加州北區地區法院的Lucy H. Koh法官於2017年10月11日作出初步判決。

訴願參加人提出的行政訴訟都可以進入言詞辯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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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可以提出行政訴訟。但受理後,是否都可進入言詞辯論呢? 王先生經營科技產業,提供眾多類型的機台給業界使用,獲得不錯的評價。也在銷售過程中,得到客戶的回饋訊息,對現行機台提出修正。當然為了經濟利益,也對修正的研究結果,提出專利申請,從而取得多項專利權。而王先生的競爭對手陳先生也不手軟,緊盯著王先生的專利申請案。 某次,陳先生發現王先生的專利權似乎有先前技術,只是審查委員之前並未找到作為核駁引證文件。陳先生於是透過舉發程序,向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要求撤銷王先生的專利權。智慧財產局審理後...

唯有產業自治才能為勞基法修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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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勞動基準法》一修再修,都無法讓勞資雙方滿意?第一次修法約在一年多前完成,2016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那一次修法最具代表性的產物就是「一例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