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也是可能產生如一般財產權般的多數所有人共有情況,此時各專利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其中單獨個人的行為效力可以及於他共有人嗎?在在皆是疑問,因此希望藉由此篇文章提出觀點作為拋磚引玉。
一、財產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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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談到共有,就應先對一般財產權共有做一釐清。依據台灣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一)對於共有物的行為必須由共有人全部或過半數以上行使方合法
依據民法第 819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