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專利權共有下實施專利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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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的一種,因此也是可能產生如一般財產權般的多數所有人共有情況,此時各專利共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其中單獨個人的行為效力可以及於他共有人嗎?在在皆是疑問,因此希望藉由此篇文章提出觀點作為拋磚引玉。 一、財產共有 TOP 既然談到共有,就應先對一般財產權共有做一釐清。依據台灣民法第 817 條第 1 項規定:「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一)對於共有物的行為必須由共有人全部或過半數以上行使方合法 依據民法第 819 第...

《倫敦協議》5月生效可望降低歐洲專利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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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統計資料,台灣申請人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及取得的歐洲專利件數逐年增加(請參圖一),但相較於日、韓等國,台灣申請人的歐洲專利申請動作相對保守,成本可能是其中一項考量因素。不過好消息是,今年 5 月 1 日起,隨《倫敦協議》( London Agreement )正式生效,歐洲專利申請案的「後段」申請成本可望大幅降低。 歐洲申請案「後段」申請程序 為方便說明,這裡所指的「後段」申請程序,是指歐洲專利申請案實質審查結束後的程序(請參圖2),而「後段」申請成本,即實審結束後產生的成本。 依據《歐洲專利公約》( EPC )規定,審查委員若初步認定一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