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踩到歐洲專利修正地雷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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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對於修正的規範非常嚴格,如果美國專利的修正允許範圍有一顆籃球大,則歐洲專利的修正允許範圍大概只如同一顆網球;假若說明書在撰寫時又沒有考慮過歐洲專利的審查規定,那修正允許範圍可能只剩下一粒米的大小。

前置審查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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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於本刊205期中關於日本特許法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簡介文中,曾說明若當事人於該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修正,則該案件應先由審查部進行「前置審查」後,視該審查之結果決定是否需再交由審判部審理。

進步性審查應遵循三步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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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官於審查進步性的過程中,在複數引證結合需要另一補強證據為佐證時,應加強如何由補強證據得到教示或建議,提供複數引證結合動機之論述;且需以發明整體而觀,不能割裂成各別技術去審查。 陳先生經營塑微型卡片代工製造生意,像是CF(Compact Flash)、SM(Smart Media)、MMC (Multi Media Card) 以及SD (Secure Digital Card)。在製造時,必備的重要零組件包括控制晶片、記憶晶片、電性連接導線、PCB板、及接觸之金手指,當然之後就是外殼…等等。 一般卡片係將各種元件放置於PCB板上,並以電性導線連接各元件,使之連線處理訊號...

人工智慧專利 ─ 專注軟體也別忘了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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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在我們的生活中已經無所不在,各式各樣的智能技術也不斷進步。在專利保護上,許多人可能直覺上會把人工智慧專利與軟體專利畫上等號,但其實不少人工智慧技術是需要搭配硬體的突破才能達成的。

日本專利實務中 以冒認申請為由提出無效時的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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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於專利申請權的歸屬爭議之舉發或無效審判中,舉證責任要如何分配呢?是由提出舉發的舉發人或提出無效審判請求的請求人證明「名義專利權人(亦即被舉發人)並非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呢?

審委須依事實認定才能核駁專利適格性 ─ Berkheimer案與USPTO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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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USPTO對於專利適格性的審查政策是根據法院判決在不變的大方向中微調細部的規定,本次調整是依據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CAFC)在2018年2月對於Berkheimer v. HP Inc., 881F.3d1360 (Fed. Cir. 2018)案作出的判決。

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判斷 ─ In Re: Nord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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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 (Product-by-Process Claim) 是一種以製造方法界定製造物的特殊請求項撰寫方式,其本身為物的請求項,各國對此類請求項的定義與審查略有不同,本文依循的是美國的規定。

後Alice時代ITC法院針對專利適格性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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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法院Alice案判決出爐之後,導致無數聯邦地方法院和聯邦巡迴法院判決判定商業方法和軟體因為專利標的不適格而無效。

掃毒軟體躲過專利適格性黑洞的方法 ─ Finjan v. Blue Coa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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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7年,用來判斷專利是否符合適格性的方法並無太明顯的進展,不具適格性的案例還是遠多於適格的案例,所以申請人對於抽象概念的界線還是有點捉摸不清。

USPTO也開始玩大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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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數據時代,資料就是金礦。面對雜亂無章的資料,誰有辦法從中間挖掘出有價值的資訊,背後可能就是難以估量的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