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疊式手機強勢回歸?從2024年的折疊式設備專利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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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折疊裝置技術持續進化,各大品牌如三星、蘋果、微軟、Google、華為、小米及 Oppo 等紛紛投入研發,專利技術的競爭更加激烈。各家公司在鉸鏈設計、螢幕耐用性、折疊結構與材料技術上不斷突破,以提升裝置的使用體驗與壽命。本文整理及分析了 2024 年主要的折疊裝置專利,探討市場趨勢與未來發展方向。 微軟(Microsoft):重塑折疊裝置技術 微軟曾經嘗試進軍折疊市場,然而 Surface Duo 失敗後,公司重新思考產品策略。2024 年公開的專利顯示,微軟正在研發全新柔性鉸鏈技術,允許單螢幕完整折疊, 與過去雙螢幕設計的 Surface Duo 不同。該件在202...

胃酸抑制藥物的文義侵害:Takeda Pharma. Co. Ltd. v. Zydus Pharma. USA, Inc (Fed. Ci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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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欲申請發明專利時,需要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而所需繳交的文件中,以「申請專利範圍」最為重要,因為發明專利的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申請專利範圍是以中文字所描述而成,而這些文字構成了發明專利的專利權範圍,使我們的發明能受到專利的保護。當被控侵權對象完全符合這些文字所描述時,就稱為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 (literally read on) ,而被申請專利範圍之文義所讀取時,就會被認定有文義侵害 (literal infringement)...

同時含有「開放式」與「封閉式」連接詞之專利範圍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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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gen的品牌藥Sensipar於橘皮書中表列美國第9,375,405號專利,專利範圍在前言後使用連接詞「comprising」,並於其後的限制元件binder和disintegrant進一步使用連接詞「consisting of」。被控產品使用申請專利範圍中binder和disintegrant所記載的成分,並額外使用該限制之外的成分,這樣是否構成侵權? 案件背景 Amgen的品牌藥Sensipar於2004年3月8日獲FDA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許可,有效成分為cinacalcet hydrochloride,用於治療正在接受透析的慢性腎臟病成年患者之次發性副甲狀腺機能亢進,...

「由另一人」的先前技術標準與「給藥方案」的顯而易見性標準:Merck Serono v. Hopewell Pharma 案(Fed. Ci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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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杜 / 永信藥品法規處專員 新藥開發公司在進入臨床試驗前,由於自己沒有劑型開發與製造的能力,通常會委外合作。由於臨床三期的費用通常是臨床二期的 3–5 倍,甚至更高,新藥開發公司通常會在臨床二期看到療效後,尋求授權。一項藥品要能夠成功上市,過程中必需有許多合作,此時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就顯得相當重要,Merck Serono v. Hopewell Pharma 案發生的問題可做為借鏡。 案件背景 2025年10月30日,聯邦巡迴法院維持了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的裁定,宣告 Merck 旗下多發性硬化症藥物 Maven...

用AI輔助發明並申請專利?USPTO最新指引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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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 2025 年 11 月 28 日發布了《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南》,明確重申了美國專利法的核心原則:只有自然人才具備專利發明人的資格。新指南強調,人工智慧系統,無論其技術多麼複雜,僅被視為輔助發明過程的工具或儀器。判斷發明人資格的標準依然是傳統的「構思」(Conception),要求人類發明人必須對所主張的發明擁有「明確且持久的想法」。因此,申請的關鍵在於詳細記錄人類的貢獻、選擇和對 AI 輸出的精煉,以證明人類而非 AI 構思了發明的核心。此外,新指南對國際申請設定了嚴格限制,若外國申請案僅將 AI 列為單獨發明人,則美國將拒...

從專利看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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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5G布建的普及化,帶出車聯網時代的來臨,智慧化、個人化需求的提升,在新一代車輛產業中發展出「智慧座艙」的概念,智慧座艙目前並無統一的規格標準,凡是能提供個人化、智能化及沉浸式體驗目的的相關發明,均能實現於車輛智慧座艙中,相關市場也不再是由傳統品牌汽車大廠及車輛零組件供應商主導,因此未來「智慧座艙」概念可為資通訊技術開發經驗豐富的台灣廠商帶來無數創造利潤之商機。為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去年(2023) 10月31日發佈了《車輛智慧座艙系統關鍵技術專利趨勢分析研究》報告,以專利來導航,透過專利申請現況,找出產業發展的脈絡,提供廠商在進入車用市場上相關的研發注意事項,並關注進入相關技術領域所屬的...

輔助性判斷因素在美國專利實務下的運作 ─ 以商業上的成功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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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Graham案到KSR案,美國最高法院建立起一套明確的進步性 (非顯而易見性) 判斷原則,即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是奠基於基本事實的法律問題,影響基本事實的因素包括:(A) 決定先前技術的範圍與內容;(B) 確定所主張之發明與先前技術的差別;(C) 解析相關領域中POSITA的技術水準。除此之外,審查人員還必須評估與進步性相關的客觀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商業上的成功、久未解決的需求、他人無法企及的成果或預期外的結果,以上客觀證據亦有人稱之為輔助判斷因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案件背景 MacNeil IP LLC (以下簡稱為MacNeil) 為美國專利號...

青春痘治療藥物使用劑量的顯而易見性:Galderma Laboratories, L.P. v. Tolmar, Inc. (Fed. Ci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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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痘是一種常見的皮膚疾病,若發生於患者的臉部時,則須經適當的治療,否則容易留下痘疤而不易恢復原狀,造成患者生活上的困擾。而藥物阿達帕林係一種類似維生素A酸的成份,具有抗發炎的功效,可分解粉刺,改善患者青春痘的問題,因為其有不同的使用劑量,故高德美藥廠將其製成3mg (0.3%) 使用劑量的規格,有別於以往阿達帕林使用劑量為1mg (0.1%)的規格。於專利侵權訴訟中,阿達帕林3mg (0.3%) 使用劑量的規格之專利遭到被告Tolmar學名藥廠質疑為無效專利,究竟是被告Tolmar學名藥廠能說服法院,使法院認定系爭專利無效,又或是原告高德美藥廠能成功守住專利之有效性,並使法院認定被告Tolm...

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先使用權抗辯之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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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發明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先使用權抗辯」在保障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實施系爭專利的個體其繼續利用系爭專利之權,亦保障實施系爭專利而生之物品的後續流通或使用權益,此已為2013年專利法修法理由所肯定的法理。本文意在介紹「先使用權抗辯」之由來,並討論該抗辯主張之相關要件的問題。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效力所不及」與「強制授權」等二類限制專利權人排除他人實施其發明之權利。「專利權效力所不及之」包括「先使用權抗辯」,其在保障系爭專利申請前之技術實施者繼續利用其技術之權利,以彌補「先申請主義」之缺陷。 先使用權抗辯之緣起...

淺談侵權判斷與迴避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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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申請專利以為自身企業保護的技術領域中,由於專利保護密集,造成企業開發新產品時往往需要同時進行自由運營檢索 (freedom to operate search,略稱為FTO),然若事有不協,侵權風險上升到相當程度,於重,企業必須放棄產品上市的計畫,研發成本付諸東流;於輕,企業必須修改產品來迴避有效的專利,這部分就是很多人所認為的迴避設計 (design around)。但是,迴避設計並非只能這樣被動地運作。 侵權判斷理論架構 迴避設計的目的在於避免侵害專利權,因此有必要先瞭解侵權判斷理論的架構。以我國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為例,該要點提出專利侵權判斷的流程 (見圖1) 以供法院作為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