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近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面翻新我國設計專利制度以迎戰數位經濟浪潮。本次修法聚焦放寬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為單獨保護標的,並將設計專利優惠期自6個月延長至12個月。同時,為接軌國際審查實務,草案正式引進「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大幅提升產業申請專利的彈性與便利性,並強化對真正專利權人的實質保障。

虛擬設計正式納管,電腦圖像與GUI可單獨申請專利
隨著投影式介面與全像圖等新興顯示技術蓬勃發展,虛擬設計已能脫離實體螢幕而直接投射於真實環境中。為切合產業發展現況並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標準接軌,本次修正明確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擬制為「物品」。未來科技業者與設計師可將此類虛擬視覺創作單獨作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不再受限於必須依附於特定實體產品的舊有規範,為數位創新提供更完善的智財防護網。
優惠期放寬與近似設計合案申請上路
為因應國際智財保護趨勢,本次修法特別參考利雅德設計法條約,以及美國、日本、歐盟與韓國等國際立法例,將設計專利權的優惠期由現行的6個月大幅放寬至12個月,給予創作者更充裕的市場測試與申請準備時間。此外,為簡化申請程序並符合審查經濟原則,草案新增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未來同一人若擁有二個以上近似的設計,可以指定其中一個為原設計,連同其他近似設計合併於同一個設計專利申請案中提出,藉此打造更友善且靈活的專利申請環境。
鬆綁分割申請時點,擴大保障真正專利權人
在實務程序的鬆綁上,草案將設計專利申請分割的時點大幅放寬。申請人未來除了在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可提出分割外,在原申請案或再審查之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同樣具備提出分割申請的權利,並配套修正相關的不予專利及舉發事由。
另一方面,針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歸屬的私法糾紛,本次修法也將適用範圍從單純的僱傭關係,擴大涵蓋至繼承、承攬、出資聘請研發或遭假冒名義申請等多元情境。草案更明文防堵名義專利權人在訴訟、調解或仲裁等爭議期間惡意拋棄專利權,明定此類拋棄行為無效,確保真正權利人能循民事途徑順利變更並取回完整的專利權。
| 修正重點 | 現行規定 | 修正草案內容精要 |
| 電腦圖像與GUI | 須附屬於實體物品始能申請設計專利 | 將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擬制為物品,得單獨作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 |
| 設計專利優惠期 | 6個月 | 放寬延長至12個月,給予創作者更充裕的市場測試與準備時間。 |
| 近似設計申請 | 須分別提出設計及衍生設計申請案 | 增訂「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允許同一人將原設計與其他近似設計,合併於同一申請案提出。 |
| 分割申請時點 | 限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提出 | 放寬至原申請案或再審查之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亦得提出分割申請。 |
| 權利歸屬與保障 | 僅明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爭議處理 | 擴大適用至承攬、冒名等各類私法糾紛;明定爭議期間名義權利人拋棄專利權為無效,以保障真正權利人。 |
表1.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資料來源:TIPO
資料來源:
- 2026/10/22,經濟部智慧局:第4026次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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