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新產業形態發展需求,以及保護專利權利人創新積極性,已於8月1日正式實施之中國《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規定,其專利申請、專利複審案件的優先審查適用情況包括: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高階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和智慧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産業;以及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端運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産品更新速度快等範疇。

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已於2017年8月1日正式實施《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相較於先前之《發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之適用範圍涵蓋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案件。雖說擴大適用案件,但也保有相關限制。現將該修正制度簡述如下:
《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簡述
| 1. | 適用客體 | ||
| 1.1 | 原則 | ||
| 1.1.1 | 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 | ||
| 1.1.2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 ||
| 1.1.3 |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複審 | ||
| 1.1.4 |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 | ||
| 1.2 | 例外 依據SIPO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簽訂的雙邊或者多邊協定開展優先審查,不適用本辦法。例如:中國與各國簽署的PPH、GPPH、PCT-PP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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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適用狀況 | ||
| 2.1 | 申請與複審案件 | ||
| 2.1.1 | 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慧製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 ||
| 2.1.2 | 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 ||
| 2.1.3 | 涉及互聯網、大數據、雲端運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 ||
| 2.1.4 | 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 ||
| 2.1.5 | 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 ||
| 2.1.6 | 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 ||
| 2.2 | 無效宣告案件 | ||
| 2.2.1 | 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智慧財產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 | ||
| 2.2.2 | 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 ||
| 3. | 提交文件 | ||
| 3.1 | 申請案優先審查請求,應當提交 | ||
| 3.1.1 | 優先審查請求書 | ||
| 3.1.2 | 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資訊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 | ||
| 3.1.3 | 除「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的情形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智慧財產局簽署推薦意見。 | ||
| 3.2 | 複審、無效宣告案件優先審查請求,應當提交 | ||
| 3.2.1 | 優先審查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 ||
| 3.2.2 | 除「在實質審查或者初步審查程式中已經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複審案件」外,優先審查請求書,應當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智慧財產權局簽署推薦意見。 | ||
| 4. | 結案期限:自同意優先審查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內結案: | ||
| 4.1 | 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並在1年內結案; | ||
| 4.2 |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2個月內結案; | ||
| 4.3 | 專利複審案件在7個月內結案; | ||
| 4.4 |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5個月內結案 | ||
| 4.5 |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在4個月內結案。 | ||
| 5. | 答辯期限 | ||
| 5.1 | 申請人答覆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2個月, | ||
| 5.2 | 申請人答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通知書發文日起15日。 | ||
| 6. | 停止優先審查 | ||
| 6.1 | 專利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並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 ||
| 6.1.1 | 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二款對申請文件提出主動修改(發明 ─ 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 ─ –申請日起2個月內) | ||
| 6.1.2 | 申請人答覆期限超過前述2個月/15日的期限; | ||
| 6.1.3 | 申請人提交虛假材料; | ||
| 6.1.4 | 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為非正常專利申請。 | ||
| 6.2 | 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優先審查程序,按普通程序處理,並及時通知優先審查請求人: | ||
| 6.2.1 | 複審請求人延期答覆; | ||
| 6.2.2 | 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無效宣告請求人補充證據和理由; | ||
| 6.2.3 | 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後,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 ||
| 6.2.4 | 專利複審或者無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 ||
| 6.2.5 | 案件審理依賴於其他案件的審查結論; | ||
| 6.2.6 | 疑難案件,並經專利複審委員會主任批准。 | ||
結語
誠如前述,修正後的優先審查擴大了適用案件的類型,但是台灣申請人如何取得「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智慧財產局推薦意見」,簽署在「優先審查請求書」?是向福建省地方智慧財產局取得嗎?如果申請人是外籍人士者,又應如何取得?還是說,凡外籍申請人,包括台灣申請人,都不可能取得推薦意見,進而提出優先審查?還是直接向國務院相關部門取得推薦意見呢?這又增加了申請人/代理人與公部門打交道的困難度。
再則,「國家重點發展產業」以及「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究竟是指那些產業,也並未明確點出。
前述疑問,應是在實踐過程中,可以逐漸瞭解SIPO的要求,而這些要求,會再公告周知與否,則仍有待SIPO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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