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5:可见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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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期已介绍东盟工业设计注册关于「新颖性」的保护要件,接下来将介绍另一个要件:「可见性」。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 – 4:评估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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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期文章说明了从网络取得的证据的方式与例外,本期将介绍东盟工业设计注册如何评估新颖性。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3:从网络取得的证据的方式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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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期文章说明了东盟工业设计在网络上公开的可能来源,本期将继续说明如何提出从网络取得的证据,以及网络上设计可用性的例外情况。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 – 2 :互联网上可能的揭露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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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期文章说明了东盟工业设计中,向公众提供设计几种常见的揭露来源 。而在电商时代,越来越多工业设计是透过互联网进行揭露,本期将介绍互联网上设计公开的可能来源,以及如何确定相关揭露日期。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注册的保护要件 – 1:新颖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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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要在东南亚国家享受工业设计权保护,需要先注册设计权,东盟十国之间工业设计申请的程序和流程各不相同。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6:法定不予注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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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介绍共通指南针对工业设计的「法定不予注册项目」。

汽车零件制造商在维修免责条款下可在产品上使用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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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共同体设计保护有所谓的「维修免责条款」,非原厂制造商可以制造销售非原厂的维修零部件而不会侵害设计权。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 – 5:产业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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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必须符合能够产业利用性的条件,意即实施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或物品要可以工业生产或手工生产。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 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 – 4:工业设计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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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期文章已经介绍了东盟各成员国内法对于「工业设计」定义,而工业设计的基本目的是为实用或功能对象赋予独特的外观,本刊期将进一步说明《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之「工业设计之实施」。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东盟工业设计的定义和保护目标 – 3:成员国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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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149期《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介绍过「共通的目的」后,本刊期继续说明《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中之「成员国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