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son Reuters v. Ross上诉审结果维持原判决,AI训练数据库争议仍待解

许慈真/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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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面对德州联邦地院2025年作出的不利益简易判决,Ross Intelligence提起中间上诉(interlocutory appeal),请求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下称第三巡院)重新审视原创性与合理使用问题。然而,首宗人工智能(AI)训练数据库版权争议在上诉法院层级的审理结果,仍是维持原判之侵权认定。

本案[1]中间判决主要处理「Westlaw数据库提供之裁判要点(headnotes,后称系争要点)是否具原创性」以及「Ross利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两项问题。Ross在上诉理由中指出,除了Bibas法官前后判决立场反转外,本次争议亦是有关「利用著作训练AI模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案件,亟待上诉法院厘清其中错综复杂的版权问题。

系争要点具备原创性

美国《版权法》所要求原创性(originality)门坎极低,著作只要「独立创作」且具「少许创意」(modicum of creativity)即可获得保护。第三巡院认为,系争要点正是编辑创意性决定下的成果,包括取舍特定法律问题是否值得纳入,以及在Westlaw草拟标准下选择描述法律问题的措辞。系争要点必须包含充分的事实背景与裁决理由,并精准反映相对应的判决段落,即使不参照判决意见或其他系争要点,仍可独立存在 — 此类著作显然具备若干创作火花(creative spark),值得受保护。

针对Ross的质疑,第三巡院进一步厘清并回应如下:

(1)系争要点并非法律,赋予保护并不会使Thomson Reuters垄断法律或判决,公众仍可自由取用判决意见。

(2)从判决中撷取法律问题的方法不胜枚举,因而系争要点并不适用「概念与表达合并原则」(merger doctrine)。

(3)Ross所援引的判决[2]亦提及,裁判要点系属「独立撰写」(independently composed),且其撰写并未受制于产业标准。换言之,撰写系争要点所遵循的Westlaw草拟标准,并不等同于产业标准。

Ross利用具高度商业性且转化性不足

Thomson Reuters利用系争要点,协助使用者搜寻及理解司法判决;Ross则是采取中间步骤(intermediate step),利用系争要点训练AI模型来建立法律研究平台,协助寻找相关司法判决段落。严格来说,两者方式略有差异,但若考虑到彼等目的皆是利用系争要点建立及优化法律研究平台,Ross利用行为至多只具备些微转化性(minimally transformative)。再加上,Ross平台需付费,且意在与Westlaw数据库竞争客户,故具备高度商业性。根据最高法院AMF案[3]判决对转化性的诠释,综合观察后,第一因素判断明显不利于Ross。

此外,Ross虽援引多项先前判决左证,但第三巡院认为皆无法支持本案的合理使用判断:

● 本案未如Authors Guild案[4]具备高度转化性

在该案,Google扫描书籍所建立的搜寻功能,旨在协助用户寻找内含目标字词的书籍,且该搜寻功能亦可引导用户造访网站购书,使原作者获益,其利用目的明显不同于书籍「供人阅读」之用途。相对地,Ross平台与Thomson Reuters数据库皆是利用裁判要点来协助寻找相关司法判决,目的差异不大;更何况,Ross利用方式不会引导用户前往Westlaw数据库,因为其目标正是取代Westlaw。

● 本案情况不同于涉及「中间重制」(intermediate copying)的先前判决[5]

在先前判决中,重制程序代码乃是取得不受版权保护之功能性元素的必要手段,旨在实现用户软件与现有计算机系统间的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故该利用具备转化性。相对地,Ross可自由取用司法判决等不受保护之基础信息,以制作训练AI所需的备忘录(即地院判决提及之Bulk Memo问答集),并无必要复制系争要点。Ross之所以复制,是因为此举为制作备忘录提供了快捷方式,贪图此一便利性自然无法成为其利用行为的正当理由。

系争要点性质利于合理使用

一般而言,原著作性质对合理使用判断影响不大,但若是著作主要为事实性(例如系争要点)或功能性,通常有利于合理使用。因此,本项因素对Ross略微有利。

Ross利用逾越必要范围

利用原著作的质及量是否合理,须视复制目的及性质而定。换言之,审查重点在于「实现目的之利用行为是否未超出必要范围」,若属于转化性目的,所允许的复制范围相对广泛。

尽管Ross声称所利用数量(25,000条)仅占Thomson Reuters总计2,800万条裁判要点的0.08%,实属微不足道,但其复制的若是属于著作核心部分,就质而言也难以认定合理。再加上,Ross是将系争要点全文复制至备忘录后用以训练AI,其利用目的与Thomson Reuters高度相似,等同利用Westlaw工作成果来打造商业性替代品,转化性不高,故可认定Ross利用行为逾越了必要范围。

Ross利用损及原著作价值与潜在衍生市场

在本项因素,第三巡院综合考虑「对原著作市场(original market)及其价值之损害」、「对潜在衍生市场(potential derivative market)之损害」,以及「复制行为可能产生之公共利益」三者,并作成以下结论:

● 原著作价值显然受影响

Ross主张,并不存在以系争要点作为独立产品(standalone product)的市场,Thomson Reuters则主张应指法律研究平台市场。第三巡院赞同以后者作为本案的原著作市场。

第三巡院进一步指出,Ross论点忽略了其利用对系争要点「价值」造成的影响。例如在先前判决Video Pipeline案[6],纵使不存在预告片的独立市场,他人未经授权发布预告片仍可能损及预告片吸引观看者前往官方网站的价值,包括购物或交叉营销(cross-market)其他产品。换言之,合理使用判断须同时考虑利用行为对原著作价值的影响,而非只斟酌对其市场的影响,且无论该市场范围多么限缩,亦是如此。

同理,纵使系争要点不存在独立市场,其仍是Thomson Reuters吸引使用者订阅Westlaw的卖点,Ross显然擅取(appropriate)系争要点用以搜寻及分析司法判决的价值,并削弱用户前往Thomson Reuters法律研究平台的诱因。倘若允许他人毫无限制地广泛复制系争要点来开发替代性法律研究工具,将会损害Westlaw在原著作市场中的地位。

● Thomson Reuters进入衍生市场的机会受损

同样地,Ross亦主张不存在系争要点的衍生市场。Thomson Reuters则主张,Ross损害其授权系争要点作为AI训练资料的衍生市场。

第三巡院强调,纵使作者鲜少或未曾表示拓展潜在衍生市场的意愿,不代表此类市场虚幻不实。更何况,已有证据显示利用(包括授权)裁判要点训练AI的市场正快速发展 — Thomson Reuters即是如此 — 尽管其尚未授权他人,亦无法据此否定授权市场存在可能性。因此,Ross利用行为可说是篡夺(usurp)Thomson Reuters进入衍生市场并为授权的机会。

● 有无公共利益并不明确

第三巡院院指出,公共利益须考虑到其是否「与新表达的创意性产出相关」,以及相较于复制可能导致的金额损失,「公共利益具有何种重要性」。由于司法判决等基础数据允许自由取用,Ross服务亦非免费提供(其收费与Westlaw相当),尚不清楚其利用行为如何改善公众近用法律的情形。

至于Ross主张地院判决将阻碍AI发展,或不该以版权阻碍攸关国家安全的AI发展等论点,均无任何实证。第三巡院强调,纵使部分AI技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考虑,亦不表示Ross可单凭导入AI技术而取得违反美国《版权法》的「完全特权」(carte blanche)。

结语

目前,Ross拟声请全院复审(rehearing en banc),因此,本案判决是否能作为AI训练数据库版权争议的重要指引,尚待后续发展定夺。然而,2025年6月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院判决[7]已进一步将生成式AI数据训练定调为合理使用。其与本案的差异在于,本案并非采用可自行编纂产出新内容的生成式AI,这点不仅影响转化性认定,也在「是否损及衍生市场」此项考虑上留下疑问 — 对照本案判决,是否依旧如Alsup法官所言,授权「创意性著作」用以训练生成式AI,并非美国《版权法》允许作者掌控之用途?颇值得深思。

备注:

  1. [1] 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25-2153, (3rd Cir. Sep 30, 2026) ECF No. 214.; 先前地院判决请参阅许慈真,法律数据涉及AI训练数据库之首件著作权侵权判决出炉:浅析Thomson Reuters v. Ross一案,北美智权报,178期,2025年3月14日。
  2. [2] Matthew Bender & Co. v. West Publishing Co., 158 F.3d 674 (2d Cir. 1998).
  3. [3] Andy Warhol Foundation for the Visual Arts, Inc. v. Goldsmith, 598 U.S. 508 (2023).
  4. [4]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d Cir. 2015).
  5. [5] 包括Google LLC v. Oracle Am., Inc., 593 U.S. 1 (2021)、Sega Enters. Ltd. v. Accolade, Inc., 977 F.2d 1510 (9th Cir. 1992)、Sony Comput. Ent., Inc. v. Connectix Corp., 203 F.3d 596 (9th Cir. 2000)等案件。
  6. [6] 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ertainment, Inc., 342 F.3d 191 (3d Cir. 2003).
  7. [7] Bartz v. Anthropic PBC, Case 3:24-cv-05417-WHA (N.D. Cal. Jun. 23, 2025).; 请参阅杨智杰,美国第一起生成式AI构成合理使用判决:加州北区地院Bartz v. Anthropic PBC案,北美智权报,186期,2025年7月16日。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许慈真
现任: 台湾 台北大学兼任研究助理
学历: 台湾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博士
台湾 辅仁大学外语学院财经法律翻译学分学程(硕)
台湾 辅仁大学财经法律学系硕士
台湾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学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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