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CAFC在LKQ Corp. v. GM Global Tech案中全院联席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推翻了已有40年历史的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检测和判例法。LKQ案动摇了设计专利法的核心,并对已颁发设计专利的有效性以及获得新专利的能力提出了质疑。由于许多问题悬而未决,而且新的显而易见性检测的应用还需要解释,因此LKQ案造成的全面影响尚不清楚,或许将在未来几年内才会逐渐显现。
在In re Rosen案件[1]中,Pace Collection公司于1978年2月7日提出一个俗称「咖啡桌」(low table)的设计专利申请案(图1左侧),说明书中叙明圆形桌面是透明(transparent)且三支桌脚是呈V或L字形弯折状,并在桌脚上段设置一可嵌合桌面之狭缝(slot)。然而,USPTO的审查人员提出四项先前技艺予以核驳。
在Durling v. Spectrum Furniture Co.案[3]中,法院认为,对显而易见性的判定要求实际存在、并与请求保护的设计具有基本相同设计特征的主要参考设计,然后设定标准来判定是否存在透过相关的次要设计来改变主引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此基础上,由于图2右侧显示被引用设计与图2左侧显示之要求保护的设计相比具有不同的视觉印象,因此被引用之设计也被认为不足以作为主要引证,被认为是要求保护的设计结论是不明显的。
CAFC以最高法院先例的「灵活方法」和Graham因素取代了几十年评估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Rosen-Durling检测。CAFC在LKQ案案举行全院联席会议,推翻了评估设计专利非显而易见性「严格」的Rosen-Durling检测[6],取而代之的是,裁定采用符合最高法院先例的「更灵活的方法」,包括KSR Int’l Co. v. Teleflex案[7]和Graham v. John Deere Co. of Kansas City案中的教导(Graham因素)[8]。用于评估设计专利显而易见性的Rosen-Durling检测要求:(1)确定与受质疑的设计权利请求「基本相同」的「主要参考」;(2)任何次要参考文献必须与主要参考文献「非常相关」,并会建议将次要参考文献中的特征应用到主要参考文献中[9]。
图片来源:Durling v. Spectrum Furniture (101F.3d 100 (Fed. Cir. 1996))。Under Durling, these secondary references only qualify for consideration if they are sufficiently related to the patented design so that “an ordinary designer would have modified the primary reference to create a design with the same overall visual appearance as the claimed design.” Id. at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