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6日生效之《欧洲健康数据空间规则》(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Regulation, EHDSR),旨在为欧洲个人电子健康数据之取用与控制建立一般性架构。欧洲健康数据空间(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EHDS)不仅是欧洲卫生联盟(European Health Union)之基石,亦是「欧洲数字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底下首个欧洲共同数据空间(Common European Data Spaces)。

规范目标
欧盟(EU)《跨境医疗保健指令》(Cross-Border Healthcare Directive)第14条要求建立自愿性之电子健康网络(eHealth network),旨在促进各成员国健康资料之交互性,藉此提高医疗保健服务之质量、安全及照护连续性。惟在实践上,此类数据仍存在不少格式相异、欠缺完整性或尚未数字化之问题,故EU进一步推出EHDS,期望实现三大目标如下[1]:
- 使个人有权控制其健康数据并促进数据跨境交换,亦即健康数据之原始利用(primary use)。
- 提供一致且可靠之健康数据二次利用(secondary use)系统,以协助相关研究、创新、决策与监管。
- 催生电子健康记录系统﹝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EHR) systems﹞之单一市场。
架构设计
依据不同资料用途,并结合EHDSR之受益对象(或称利害关系者),其规范可分为四大区块[2]:
- 第二章「原始利用」:针对病患,赋予相关个人权利,并要求成员国建立方便医疗服务提供商连接之必要技术基础设施。
- 第三章「EHR系统」:针对制造商及其他EHR系统供应业者,要求该系统具备互操作性与记录储存(logging)能力,同时建立EHR系统市场监督机制。
- 第四章「二次利用」:针对健康数据持有者及用户,明定持有者之提供数据义务以及数据利用方式,同时设立健康数据存取机构(Health Data Access Bodies, HDAB)与必要基础设施。
- 其他章节:包括设立EHDS委员会(EHDS Board)等治理规定、国际间事务及其他相关议题。
整体而言,EHDSR期望建立利益各方之电子健康数据利用环境,大致如下图所示:

以信赖与安全为核心价值
EHDSR系奠基于EU既有资料规范[3]之上,并依据健康资料之特殊性加以补充;其重点包括[4]:
原始利用之保障
病患得限制医疗专业人员存取其电子健康数据(Art.8)[5],并享有可逆(reversible)之退出选择权(opt-out option)(Art.10);惟如为保护数据主体或GDPR第9(2)(c)条其他自然人之切身利益(vital interests),则例外允许存取。该退出权并不影响国家医疗照护系统数字化,国家仍得以数字方式储存并处理此类资料。
由于健康数据必须及时提供,且通常是透过自助服务入口网站存取而毋须经人工搜寻、整理。因此,GDPR第12(4)条及第12(5)条「一个月回复期限」、「拒绝处理明显无理由或过度重复之请求」或「收取相关费用」等规定,在此并不适用。亦即,数据控制者或医疗服务提供商不得以请求频繁为由,拒绝存取或收取费用。
二次利用之保障
电子健康数据之二次利用必须经国家指定之HDAB许可(Art.68),且限于允许用途(Art.53-54)。EHDSR虽列出17种数据类别,各成员国仍得自行增列其范围(Art.51)。同样地,病患亦享有可逆之退出权(Art.71),惟设有例外规定(例如基于重大公共利益)。
确保数据隐私与安全
鉴于健康数据之敏感性,数据用户仅能在符合隐私及网络安全高标准之环境中处理资料,且禁止下载个人电子健康数据(Art.73),亦不得重新识别或尝试重新识别数据主体(Art.61(3))。再者,唯有研究者、企业或公共机构证明匿名(anonymised)数据无法实现其目的时,方可存取假名(pseudonymised)资料(Art.66(3))。
EHDSR亦已落实GDPR处理合法性之要求,例如:HDAB基于GDPR第6(1)(e)条执行公益任务之必要,在安全环境中处理数据。又如,资料持有者基于GDPR第6(1)(c)条遵从数据控制者法律义务之必要,依据个别数据许可向HDAB提供数据。又例如,GDPR第9(2)(j)条基于公益而例外允许处理特殊个人资料时,所要求提供之适当具体保障措施,即体现在EHDSR第四章之允许用途、数据许可、安全处理程序等规定。
以高标准建立EHR系统
EHDSR针对EHR系统建立上市前及上市后之法规遵循架构,包括制造商(Art.30)、进口商(Art.32)与经销商(Art.33)以及市场监督机构(Art.43)等主体义务,以确保其符合严格之安全性与互操作性标准以及高质量数据要求。
实施时程
EHDSR并非自2025年3月26日起即全面适用,而是经过一定过渡期间后,才逐步落实各章节内容[6],以利各方利害关系者做足准备(Art.105)。其实施时程大致分为三阶段:
- 第二章与第三章之主要规定系自2029年3月26日起适用于个人健康数据优先类别之第一组(指病历摘要、电子处方与电子调剂记录);并自2031年3月26日起适用于优先类别之第二组(指医学影像、医疗检验结果与出院报告)。
- 第四章系自2029年3月26日起适用于第51条大部分数据类别(例如来自电子健康记录之数据);并自2031年3月26日起适用于其余类别(例如基因体数据)。
- EHDSR第75(5)条系自2035年3月26日起适用,允许第三国及国际组织申请参与HealthData@EU。
在此之前,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尚须制定若干施行细则(implementing acts):其预计在生效日(2025年3月26日)后两年内[7],拟定相关规范之详细蓝图。尔后两年[8]则用以建置、测试及部署已确定之技术细节 — 换言之,EC必须于2027年3月26日前通过此等规范。适用此一期限之施行细则共9项,主题包括:
- 原始利用下之数据质量要求(13(4))
- 欧洲电子健康记录交换格式(European Electronic Health Record exchange Format, EEHRxF)之技术规格(15(1))
- 数字健康数据平台「MyHealth@EU」(23(4))
- EHR系统协调组件之共通规格(36(1))
- 数据存取申请、许可与请求之模板(70(1))
- 安全处理环境之要求(73(5))
- 二次利用之跨境数据平台「HealthData@EU」(75(12))
- 数据集描述之要求(77(4))
- 数据质量与效用标签(utility label)(78(6))
综合前述,EHDSR实施时程之各里程碑大致如下图所示:

下表从利害关系者角度出发,更能清楚呈现EHDSR各实施阶段具备何种实务意义:

结语
EHDSR影响广泛且深远,尽管立法架构与实施时程颇为繁复,但在可预期之未来,将能大幅提升欧洲电子健康数据之质量与利用安全性。至于EHDSR与其他数据规范、乃至于《人工智能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 Act)之关系,亦将是往后实践上的重要问题,此点尚请读者多加留意。
备注:
- [1] 数据源:Digital health and care. EC.
- [2] 数据源:European 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the 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 p6. Posted on 5 March 2025, EC.
- [3] 包括《一般数据保护规则》(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数据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数据法》(Data Act)、《网络曁信息系统指令》(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Directive)等。
- [4] 数据源: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Regulation (EHDS). EC.
- European 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the 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p40. Posted on 5 March 2025, EC.
- [5] 以圆括号表示者系为EHDSR条号。
- [6] 数据源:European Commiss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the European Health Data Space, p7-8. . Posted on 5 March 2025, EC.
- [7] 推估上大约为2025年3月26日至2027年3月26日,惟仍视EC实际执行情形而定。
- [8] 推估上大约为2027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6日,惟仍视EC实际执行情形而定。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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