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例说明台湾地区在地老店商标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议认定范围应从宽

陈秉训/(台湾)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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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备「单一店面、经营长达数十年或百年、营运人员以家族成员为主,并事业至少传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继续传承下去」等特征。作为商业单位,「商标权」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知识产权保护。即使对于没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气在消费者口耳相传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会有被私自命名的情况发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标的保护,有其本质上的限制。本文藉由台《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2024年度民商诉字第9号民事判决》(凉心案)为例,来探讨在地老店在商标保护与遭遇著名商标认定上的困境。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背景

原告暨商标权人WangSL于台湾地区云林北港大同路上经营「凉心青草茶」摊位[1]。「凉心青草茶」的原创办人WangJT为原告父亲,其于23岁退伍时,结识一位中医师而取得一青草茶帖后,利用此技术,于水林乡水灿林小学附近经营青草茶摊车[2]。WangJT的摊车后由儿子WangSL接手于1992年到北港开店至今[3]

图1显示的系争商标为注册号第01271701号「水林凉心青草茶」(申请号为095036049;申请日为2006年7月11日;注册日为2007年7月16日)。系争商标指定于第032类并列举「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饮料、青草茶」等与第043类并列举「青草饮料店」。另系争商标有附带声明商标图样中之「水林」与「青草茶」等部分不在专用之列。

图1. 系争商标图;数据源:凉心案判决附图[4]

侵权行为

被告HsuYS于台湾地区苗栗头屋以「凉心茶饮」为商号经营饮料店,参图2(b)。并在包装、菜单、网络信息展示各类以「凉心」为名的茶饮,因而遭WangSL指控使用到系争商标中的「凉心」图样。「凉心茶饮」的名义负责人HsiehCC亦列为被告。

(a)侵权标识 (b)侵权商号
图2. 系争侵权使用;数据源:凉心案判决附图[5]

WangSL认为HsuYS等人明知「凉心青草茶」为原告首创商标,却恶意抄袭系争商标之「凉心」二字。另WangSL主张其曾委请律师通知HsuYS有商标侵权行为,但HsuYS于收到通知后却未将相关营业用的识别物品、广告广告牌、菜单与包装上之「凉心」二字除去。

不过,HsuYS辩称其商号之命名是透过当地的算命师所提供的五个选项而择一得到「凉心」一词。「凉心茶饮」业经台苗栗地方政府于2015年10月2日核准设立登记在案。另其图2(a)所示的招牌除有「凉心」一词外,其他元素包括许家字样之朱红印记、绿豆与茶叶的图样和「Liang」英文字样等。

另HsuYS辩称其于营业至今从未听闻系争商标的存在,直到2023年7月12日收受WangSL的律师来函才知悉;且于收到该律师函后,其随即遮蔽「凉心」二字,但后经WangSL通知遮蔽效果不足,其为免争议而再以朱红色饼图样覆盖原「凉心」字体处。

WangSL的侵权行为主张是基于台《商标法》与台《公平交易法》;特别是台《商标法》第70条第1与2款之视为侵害商标之行为;其成立之前提是相关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争点一:台《公平交易法》

WangSL主张其与HsuYS间为同业竞争关系,但HsuYS却在其经营的「凉心茶饮」商号、广告广告牌、菜单与包装上,提供消费者点取以「凉心」为标识的各类茶饮品,此乃使用系争商标之专用部分「凉心」二字,而属于不公平竞争之行为,且该「凉心茶饮」商号会让消费者无法辨识来源,并影响交易秩序,故违反台《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1至4项、第22条第1、2款及第25条等规定。

不过,法院主要举系争商标非著名且当事人间非处于竞争状态,而否定该等主张。

争点二:台《商标法》第68条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且为营销目的,而于该商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或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近似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时,即属台《商标法》第6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之侵害商标权。

因此,WangSL主张「凉心」的侵权使用行为会让消费者误认HsuYS经营的「凉心茶饮」系来自于WangSL或其关系企业、或与其有加盟关系或互为投资之股东,而有可能让相关消费产生混淆误认,故落入上述条文之商标侵害行为。

不过,法院认为虽然侵权商号有使用「凉心」二字,但其与系争商标之间在图样外观上为低度近似,且当事人所销售之商品为不同,即HsuYS的商号无贩卖青草茶。此外,法院表示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号因使用「凉心」二字而让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HsuYS与系争商标之间有授权或加盟等关系,或有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恶意,故WangSL之商标权侵害的主张并不成立。

争点三:台《商标法》第70条

对于「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为之使用行为,例如:(1)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而可能达到减损该著名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2)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网域或其他表彰商业主体之名称,而有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等之减损,属于台《商标法》第70条第1与2款之「视为侵害商标权」之行为。

不过,法院因否定系争商标为著名商标,而认为WangSL上述主张不成立。

法院见解之证据评价

WangSL主张系争商标为著名商标系因「凉心青草茶」为其父执辈自经营起至今已达70年,在台湾地区云林地带为著名之青草茶品牌,而其所呈报之证据有两类。但法院认为该等证据显示「系争商标在一般消费者接触程度并非显著」。

法院列举第一类证据涉及媒体或网络信息,例如:经民视新闻台及中时新闻网等各类媒体报导。WangSL认为「经由各大媒体大量报导」,系争商标「已广为各地消费者所知悉」,为民众「来台湾地区云林旅游时,必到消费点」,故「具一定知名度」而「早已成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标」。

第二类证据是2000年起的产品宅配单据复印件,用于左证WangSL「使用系争商标范围及地域不仅限于台湾地区云林,尚包括台湾地区各地」。不过,法院指出该些单据仅为「针对个别或团体交货证明」,其「并未显示使用系争商标情形」,且「被告之侵权商号于2015年10月2日设立登记」,故「该宅配单据在侵权商号设立登记前与被告无关」。

再者,法院考虑后列情况:(1)「原告使用系争商标在其发源地台湾地区云林水林一带,无其他分店」;(2)原告「无商标成功执行权利之纪录」,即「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之情形」;(3)「原告对于系争商标之价值、销售数额、市场占有率、广告营销等未提供足以审核资料」等,而表示「无客观证据足以认定系争商标已广为相关事业或消费者普遍认知」,以致「系争商标未达台商标法第70条规定之著名程度」,故「原告主张系争商标为著名商标,并不可采」。

著名商标认定之建议

从凉心案判决可看出在地老店在「著名商标」认定遭遇困境,因此建议法院认定方式应有更贴近该类情境之考虑因素。事实上,根据台《著名商标基准》之2.1.2.1「认定著名商标之参酌因素」,于第8点提醒 — 其所列举之各项认定著名商标之参酌因素,仅系认定著名与否的「例示」,其并非列举要件,且于个案判断上不必然要讨论所有参酌因素,而「应就个案具体情况,考虑足资判断为著名的参酌因素」。

关于在地老店的著名商标认定因素,建议纳入:(1)「相关事业或消费者」之范围依个案情况限缩;(2)店家经营历史与家族相传的状态;(3)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持续性的媒体报导,无论是否为店家主动发起的品牌宣传或产品业配活动;(4)经公家单位认证的老店证明;(5)获奖的认证;(6)系争商标于营销通路的标示等。当然,若相关证据能左证范围更广的相关事业或消费者认识此家在地老店,则该等证据应能辅助其在著名商标之认定。

备注:

  1. [1] 数据源:美食记忆-柴火熬7小时 青草茶透心凉‧2014/9/23‧中国时报/张朝欣撰。
  2. [2] 数据源:水林乡53年青草茶 12种药草透心凉‧2024/9/23‧中国时报/张朝欣撰。
  3. [3] 数据源:(YOUTUBE视频)云林新闻网-水林凉心青草茶传承第二代‧2017/8/12‧台湾生活新闻 Taiwan Daily Network。
  4. [4] 数据源:凉心案判决附图
  5. [5] 数据源:凉心案判决附图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陈秉训
现任: (台湾) 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教授
经历: (台湾) 台北科技大学智慧财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
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
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
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
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
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专案副理
学历: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法律博士
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
(台湾) 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
台湾大学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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