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工业设计」或「设计专利」应在向公众揭露或销售设计之前向相关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否则,该设计将不被视为「新颖」,且可能没有资格获得保护。
北美智权报将于189-192期分篇介绍欧盟设计新颖性优惠期范围与适用的定调议题,并于189期先从介绍新颖性优惠期开始,初步以Case- T 66/24无效申请案提交申请的原由及权利人和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案件分析。

新颖性优惠期(grace period)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第11条[1]是关于新颖性优惠期的规定,其中并未强制规定优惠期间的长短。一些国家在实行「优惠期」,即给予设计师一定的时间(通常为六个月至一年)来揭露和商业化他们的设计,而不会使后来的注册无效。例如,在英国,设计师在揭露设计后有12个月的优惠期来提交设计申请 — 这使设计师能够在产生注册费用前营销产品并确定需求。另外,《巴黎公约》第11条第一段针对「临时性保护」的规范,是指不会因为商品展出而影响其在所有会员国获得发明、新型设计及商标保护的权利。这种公开不会导致设计丧失新颖性,而被称为「无害公开」,对产业是一项有利的制度。
然而,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揭露或营销设计时仍应谨慎。优惠期并不能防止所有类型的揭露,包括在此期间独立于设计者进行的揭露。并且如果可能,应在设计揭露前便提交申请 — 因「优惠期」并无普遍性;因此若设计上需要在多个地区进行保护,则应特别小心各国的新颖性标准规范 — 什么算是揭露?谁可享有优惠期?等,每一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甚至有些国家,像中国,连「优惠期」的规范都并未设立(整理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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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优惠期 |
6个月优惠期 |
无优惠期 |
| 澳洲(自2022年3月10日起) | 巴西 | 中国 |
| 加拿大 | 香港 | |
| 欧盟 | 印度 | |
| 法国 | 伊朗 | |
| 瑞士 | 摩洛哥 | |
| 俄罗斯 | 台湾地区 | |
| 土耳其 | ||
| 美国 | ||
| 英国 | ||
| 日本 | ||
| 韩国 |
由北美智权报/叶雪美整理制表。
然而,优惠期与优先权期不应混淆。申请人在第一国提出申请后,自第一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在其他国家要求优先权。这使得寻求在多个国家获得保护的申请人从「首次申请之日」起有时间确定其他有兴趣的国家并提交申请。然而,优惠期不会改变优先权的日期 — 只是为了防止因某些自我揭露的情况而导致的无效。
2025年3月12日,欧洲普通法院(EU General Court)就Lidl Vertriebs GmbH & Co. KG(Lidl)与EUIPO / Liquidleds Lighting Corp.之间针对T-66/24案的第二审判庭做出了重要判决。该判决对欧盟(EU)设计法中优惠期的应用,特别是关于首次揭露的外观设计与随后注册设计之间的关系,做出了重要的澄清。
Case- T 66/24 Lidl v. EUIPO无效申请案件
背景
T-66/24案涉及一项注册的LED灯泡EU设计(RCD No. 003619881-0003,如图1右侧所示),系由申请人Liquidleds Lighting Corp.(LLC)于2017年12月1日提出申请,该申请案包含41项LED灯泡设计。

D1名为Alva,是由荷兰公司Bailey Electric & Electronics B. V.(Bailey)于2016 / 2017年产品目录(Bailey目录)中揭露的设计。其中包含型号为80100038654的设计影像(如图2所示),以及来自YouTube视频「Spiraled movie」的截图(如图3所示),该视频标示由「Bailey Lights」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



设计权人提交证据分析
为了支持其关于D1的意见,LLC提交了以下附件R1~R7为证据[6]:
(1)R1:包含2016年3月22日的文章。该篇文章中提到LLC出席展会的情况,并在第16页刊登了LLC展位的照片。
(2)R2:一份形式发票,日期为2016年3月29日,关于Bailey向LLC订购2份产品的样品,编号为F449N-S21R-C 22R4-U。
(3)R3:摘自Liquileds目录(设计权人目录),其中根据LLC的说法,型号F448N-S21R-C 22R-U与其有系争的设计相对应。
(4)R4:电子邮件(Email)通讯打印件,由D.H.于2015年12月31日和201年11月15日发送,Email地址以「@liquileds.com」结尾。其中包含要注册的设计图像和相应型号的清单。据该专利设计权人LLC称,这是LLC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关于型号为F449-S21R-C 22R4-U的专利(如图4所示)的通信,该型号与有系争的设计相对应。
(5)R5:LLC于2016年7月4日向Bailey开立的形式发票PI-140,其中包含对500种产品的参考,型号为F449N-S21R-C 22R4-U,客户型号为80100038654。
(6)R6:LLC开立给Bailey的形式发票PI-186,其中包含2,000种产品的参考,其型号为F449-S21R-C 22K-U,客户型号为80100038654。另,Bailey于2016年7月5日向LLC发出的采购订单:由威达通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及2016年9月11日签发出货文件显示 — LLC向Bailey运送了一批LED灯泡。
(7)R7:LLC副总裁D.H.先生的宣誓书,概述了与Bailey的业务关系和订单流程。
由R6中可知,2016年7月5日的采购订单和7月6日的发票均显示客户型号为80100038654,且LLC的型号为F449-S21R-C 22K-U,与先前的型号F449N-S21R-C 22R4-U略有不同。且R6的装运文件中并未具体说明产品,但确实表明LED灯泡于2016年9月从LLC运送至Bailey。
据LLC称,LED灯泡型号之间的差异是与技术性 — 例如,F448与F449型号的差异与230V与240V有关;22R、22R4与22K型号的差异与光色、显色指数等技术特性有关,与产品外观则无关。据设计权人目录第2页上列出不同产品图片证实,产品外观似乎是由S21R部分和字母U决定的。
尽管与D1相关的大部分证据均来自LLC,但第三方的证据也证实了 — 整体而言,足以证明LLC向Bailey出售了与系争设计相对应的LED灯泡,并且该灯泡与D1出版物中所示的产品相同。因此,第三人揭露该外观设计是LLC提供信息的结果。
LLC提交附件R8~R13为补充证据:
(1)R8:作为R7的补充,提供宣誓书作者D.H.的Facebook账户截图以及相应的连结。
(2)R9:作为R1的补充附件,补充R1所含照片的放大部分。
(3)R10:提供Bailey销售与市场总监de G.先生的证人陈述,以及提供多个附件。
(4)R11:以不同格式从R3提交目录中摘录的内容。其中包括LED灯泡和R3中省略提交的一些部件图像,其中包含「LED灯丝灯泡2016新产品」标识和型号F448N-S21R-C 22R-U。
(5)R12:作为R4的补充附件,提交Outlook的截图。
(6)R13:作为R6的补充,提供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的两份银行汇款记录,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15日及2016年8月12日,收款人为LLC,汇款客户为Bailey,汇款信息分别包含「PI186」及「INV186」;以及两份LED灯泡支架的装箱单,日期分别为2016年8月20日和2016年8月30日,均提及Bailey,并包含参考编号「PI-186」、「F449N-S21R-C 22R4-U」和「8010038654」。

因此,Lidl在答辩状中:「注册人并未质疑D1与系争设计创造了相同的整体印象。只是辩称,前者不应被考虑在内,因为它是根据LLC提供的信息而被揭露」。
LLC未能证明CDR第7(2)条规定的例外适用于D1。且在设计权人目录(R11)中给出了有系争的设计与D1之间的另一联系 — 标识的型号F449N-S21R-C 22R4-U与其中描述的产品型号F448N-S12R-C 22R-U略有不同。
备注:
- [1] (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2)该项临时保护不应延展第四条规定的期间。如以后要求优先权,任何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以规定其期间应自该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开始;(3)每一个国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及其在展览会展出的日期。
- [2] 图源:EUIPO 2017年1月17日的设计公告,uipo.europa.eu/eSearch/#basic/1+1+1+1/100+100+100+100/003619881。
- [3] 图源:2016/2017年Bailey产品目录,其中与design D1 is identified by the name ‘Alva’型号为80100038654的设计影像。
- [4] 图源:来自2016年9月14日「Bailey Lights」发布YouTube视频「Spiraled movie」的截图。
- [5] 图源:来自网站www.simlighting.com未注明日期的摘录中。
- [6] 附件均摘自LEDinside。
- [7] 图源:DECISION of the Third Board of Appeal of 27 November 2023,27/11/2023, R 2336/2022-3, LED light bulbs Page : 9of 19。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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