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文章是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中的第五部分,全文内容系希望能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北美智权报188期将介绍多重设计、设计单一性提交东盟进行注册设计应注意的事项,并给予最终结论。

多重设计申请与设计单一性
一般规则
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可包含一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并可称为「多项申请」[1]。多项申请中不同外观设计的数量不受限制,只是,外观设计的数量可能会直接影响申请所需支付的费用。
申请案也可能被指定产品「成套」[2],成套被定义为在一起使用且具有赋予它们相同整体外观的共同特征、属于单一物品的集合。关于成套物品的表示,请参阅北美智权报186期关于成套产品的介绍。
在多项申请中,应单独审查每项设计是否符合适用的拒绝理由。如果一项或多项外观设计不符合适用的注册条件,审查员应仅针对这些外观设计提出异议。同样,如果注册中的一项或多项外观设计被请求撤销、取消或无效,则不受请求影响的外观设计应仍然有效。主管机关应在同一决定中解决整个申请及其包含的所有外观设计,决定外观设计中哪些可以注册,哪些不能有效注册。

设计单一性标准
多重设计申请需要单一性的设计标准,以避免实施设计的不同产品彼此完全无关的情况。否则,这种差异将使申请的审查变得特别复杂。出于政策和管理简单性的考虑,单一注册中包含外观设计的多样性需要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此外,单一性设计标准将透过费用支付附加到属于特定类别的设计来实现更好的费用结构;不属于该类别的设计不得包含在同一申请中。
外观设计统一标准的建立系以LCL国际分类为基础[4]。LCL第13版列出了所有可能实施工业设计产品的32个大类和237个小类。
除根据「类别统一」标准[5]外,如果所有外观设计都实施在属于LCL分类中的同一类别的产品或物品中,则包含多项外观设计的申请将符合外观设计单一的要件。

根据LCL,完整的分类应包括一类和一小类。若物品具有双重性质或用途,产品的设计应标示物品两种用途的分类。例如,下面的物品既是:

| 指定产品 | LCL分类及次分类 |
| 汽车 | 12-08 |
| 玩具车 | 21-01 |

对于归入LCL分类中第32类的产品「装饰」、「图形符号」、「标志」和「表面图案」,允许可能存在双重分类的特殊情况。这些产品可以作为独立产品进行生产和商业化。然而,「装饰」、图形符号、标志和表面图案可以应用在其他产品和物品上,透过表面装饰赋予它们特定的外观,这反过来又成为这些产品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两种产品的多重申请可能会被接受相应的双重分类:一种用于装饰或表面图案(LCL分类第32类),另一种用于实施该装饰或图案的产品。
产品的「装饰」、「图形符号」、「标志」和「表面图案」可以与任何其他产品组合在多项申请案中。审查员在判断分类是否统一时,应忽略「装饰」、「图形符号」、「标志」和「表面图案」的标注。LCL分类第32类产品应视为中性。审查应确定多重申请中的其余产品是否符合类别统一要件。例如,多项申请可以包含10种工业设计,应用于以下产品:
| 指定产品 | LCL分类及次分类 |
| 书写纸、卡片、信件和公告 | 19-01 |
| 日历 | 19-03 |
| 书籍和其他类似外观的物品 | 19-04 |
| 教材 | 19-07 |
| 表面图案、装饰 | 32-00 |
| 教材(装饰) | 32-00 |
| 书写纸(表面图案) | 322-00 |
上表中的前四种产品属于LCL的单一类别,即第19类,因此符合类别统一的要件。其他三种产品属于LCL第32类,在决定是否符合类别统一要求时不考虑。在这个例子中,已经满足了类别标准的统一。
如果上例中的申请还包含以下附加产品,则会破坏类别的统一性,应提出异议:
-
- 纺织布料 — 分类5级 — 05
- 窗帘 — 分类6 — 10
- 纺织布料(表面图案) — 第32类
在这种情况下,分类在LCL第32类中的产品「纺织布料(表面图案)」可以与产品「纺织布料」一起标示。然而,「纺织面料」和「窗帘」产品被归类为与LCL第19类不同的类别。
结语
综观东盟成员国的工业设计保护机制,由于成员国国内的法律规定和设计保护目标仍不一致,例如:泰国与越南都未导入部分设计、菲律宾及新加坡开放GUI设计的保护,新加坡甚至开放无实体的GUI设计保护。
在泰国与马来西亚则只保护静态的GUI设计;印度尼西亚和越南不保护GUI设计、如果GUI设计与物品外观一起申请,则又被允许。对于同属于LCL同一分类的多项设计,泰国,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与新加坡都有一案多设计制度,其中越南及菲律宾的多设计必须是以单一设计概念为之。至于注册设计的保护要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仅有新颖性要件;越南、泰国则需满足新颖性及创作性要件。菲律宾则必须符合新颖性与装饰性要件。另外,泰国与越南在注册设计申请案公告后系采实质审查制。
最后仍须强调,「设计权」是一种专有权,它保护那些因其美学吸引力而使所有者相对于竞争对手具有竞争优势的设计。为了获得工业设计保护,中、小企业必须在其预计开展业务活动的所有国家提交设计注册申请,因为设计权与其他智财权一样具有地域性。与专利一样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例如,马来西亚提供自申请日起算25年的保护期限;越南、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提供自申请日起算15年的保护期限;印度尼西亚则提供自申请日起算10年的保护期限。
此外,产品设计的美学吸引力常常是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制定及研拟业务策略方向一致的产品保护策略非常重要。
备注:
- [1]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15(6)(a), DR r. 16; KH DL art. 97; ID DL art. 13(b); LA IPL art.32; MY DA, s. 15, DR r. 5(4); PH IP Code, s. 115, IP Rules r. 1515; SG DA s. 2(1) “article” (b), “set of articles”, DR r. 22; VN IPL art. 101.3, IPR r. 33.2.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chapter 7。
- [2]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1) “set of articles”, 15(6)(a), DR r. 7(2), 16; KH DL art.97; LA IPL art. 32; MY DA, s. 3(1) “set of articles”, 3(2)(a), 15; PH IP Code, s. 115, IP Rules r. 1515; SG DA s. 2(1) “article” (b) “set of articles” (c) non-physical product (d) set of nonphysical products, DR r. 22; VN IPL art. 101.3.a, IPR r. 33.2.b and 33.5.e(v).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s 5.2.3 and 6.1.4.4
- [3] 图源:Arise e Documents P.18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
- [4]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15(6)(a), DR r. 6(3)(b) KH DL art. 97; ID DL art. 13(b), DR art. 3(1)(b), 12(5); LA IPL art. 32; MY DA, s. 15, DR r. 7; PH IP Code, s. 115, IP Rules r. 1515; SG DR r. 22 and 26; TH DR r.18(2).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paragraphs 6.1.4.2 and 7.2.3.1。
- [5] Viet Nam has not adopted the standard of “unity of class”。
- [6] 图源:Arise e Documents P.16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 [7] 图源:Example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75。
- [8] 图源:Arise e Documents P.16 of “Session4:Product indication, multiple applications and unity of design, Ms. Kelly Bennett, Design Expert, EUIPO Kuala Lumpur, Malaysia | 29, 30 October 2019 ”。
系列主题:
-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1:设计呈现上一般要件与表现形式
-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2:设计呈现上的视图与使用中的产品外观
-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3: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注册应注意事项
-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4:产品说明、分类与标示
责任编辑:卢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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