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3: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呈现上的复合式产品等设计注册应注意事项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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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介绍《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共通指南》中提供了注册设计申请形式要件相关的准则,以方便成员国在形式审查中有共通的基准来保护在东南亚开展相关业务的中小企业。

本次384期将聚焦在关于复合式产品、部分设计、增加注释或说明与重复表面图案及颜色呈现提交注册设计时应注意的事项。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复合式产品、成套产品和变体

复合式产品

复合式产品是由多个单独零件组成的产品、物品或设备,这些零件可以组装和拆卸,并且可以在整体中的两个或多个位置之间更换或交替。在某些情况下,复合式产品的每个单独部分都可以构成独立的工业设计。因此,当复合式产品的设计被允许作为单一工业设计注册时,设计的表现应包括每个单独部分(或单独特征)的单独表现以作为整体表现。即使所有单独的部件都已连接,还是需要所有设计的完整表示[1]

整体视图的存在可以将申请案视为单一设计的申请而不是多项申请。然而,如果各部件没有清晰地以单一表示方式呈现,并以整体视图显示所有部件连接成一个复合式产品,则审查员应将该申请视为多项申请,或者如果不符合外观设计统一性标准,则要求对该申请进行分案。

如果元素允许多个组件,则复合式产品的整体表示不一定是实施设计的产品的唯一可能组件[2]。例如,图28中的设计1号是包含设计3号和4号的两个或多个组件的组件[3]

图28. 复合式产品包含多个设计[4]

成套物品

当一组物品是一套或一组具有相同或相似设计的同类物品。组成该系列的物品通常作为集合进行商业化,并一起使用[5]。关于此种设计统一的问题与复合式产品不同,成套的各项物品彼此之间没有物理连接或附着,并且不需要任何机械连接或安装即可发挥作用。

就「工业设计」定义而言,成套物品本身可以是「产品」。如果该成套的物品透过美学和功能互补性联系在一起并且通常作为单一产品一起出售,则可以在单一设计申请案中表示。涉及成套产品的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如果单一产品实际上具有共同的外观特征并且符合它们的使用在功能上互补 — 典型设计例如西洋棋、餐具、刀具、厨具、餐桌纺织产品、家具等。因此,在成套产品的工业设计注册申请中提交的表述应包括每项单独制品的单独表述以及该组成套产品中的所有制品都应被视为一个整体的表述。并需要提供集合整体的视图,以便可以将成套产品视为单一设计的应用而不是多项应用。如果组成该成套产品的各项物品没有清晰地将所有物品显示为一个整体的方式呈现,审查员应提出反对意见,并应将该申请视为多项申请[6]。以下图29是成套合外观设计的范例产品:

图29. 成套物品的范例[7]

工业设计的变体

产品的每一种独特外观都构成了不同的工业设计。然而,本文上方已经考虑了该规则外的两种例外情况 — 复合式产品,以及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以被视为单一设计。

实务上,当多种设计由产品外观的不同变体组成,且它们既不是复合式产品,也不是成套物品时,一般来说,这种外观设计就不能被视为单一外观设计。但如果这种设计符合外观设计单一性的适用要件(多设计与单一性章节),则可以在多项申请中一起提交[8]

以下图30即是这种多项申请 / 注册的范例。其中包含属于国际分类(LCL Cl. 07-03、04、06)同一类别的不同产品设计,如果满足外观设计单一性要件,可以一起提交[9]

图30. 具有外观上的一致性同一类别的不同产品设计[10]

产品部分设计的表示

请求保护的部件表示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工业设计注册申请可以仅涉及较大产品的一部分或特征。如果申请仅请求保护较大产品的一部分,则请求保护的部分表示应清楚地标识。请求保护的部件或特征的识别很重要,因为该部件或特征设计的保护范围将由注册中包含的设计表示来定义。

例如,越南只为可分离的备件提供设计注册,并且其与泰国不接受展示带有特定主张部件的啤酒产品表述。尽管如此,表示仍必须将备件本身显示为独立的物品,并从较大的产品中提取。

视觉不主张声明

为了清楚、明确地定义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所适用的产品部分,并放弃注册不涵盖产品的其他部分,申请人可以使用「视觉不主张声明」来进行识别[11]:视觉不主张声明表明,对于所显示的设计的某些特征,并未请求保护,并且尚未获得注册在代表中。因此,它们表明了不希望受到保护的内容,可以下列形式呈现:

  1. 透过以虚线、模糊或色彩阴影排除不寻求保护的设计特征;或者
  2. 透过将寻求保护的设计特征纳入边界之内,从而明确表示不对边界之外的内容请求保护。

另外,所有视觉不主张声明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 视觉不主张声明必须明确表明不应对所声明的表示中所示的设计特征提供保护,并且;
  2. 当设计以多个视图呈现时,视觉不主张声明必须在出现不主张声明的所有视图中一致显示。

以下图31是一致使用视觉不主张声明的范例,其中在不同视图中维护相同形式的不主张声明。

图31. 平底锅锅柄[12]
为了使用不主张声明正确表述设计,建议申请人遵循以下一般建议:

  1. 不主张声明必须从设计的呈现中清晰、明显。请求保护的特征和放弃保护的特征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差异。
  2. 在整个设计的背景下理解时,不主张声明应该是不言自明的。
  3. 当设计的表示是线条图时,建议使用虚线。
  4. 然而,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使用虚线(例如,当虚线用于表示衣服或图案的缝合;或使用照片时),建议使用颜色阴影、边界或模糊方式呈现。

可以使用以下视觉不主张声明方式来显示工业设计中未请求保护的部分:

  1. 点线或断线以及连续线或实线。
  2. 外围边界。
  3. 阴影和模糊。
  4. 分离和剪切。

如果使用视觉不主张声明,较建议使用点线或断线的方式呈现。然而,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使用点线或折线(例如,当它们用于指示衣服或图案上的缝合时,或者当使用照片时),则应使用其他形式的不主张声明,例如颜色阴影、边界或模糊。

图32. 图式中颜色阴影、边界或模糊的不主张声明[13]
以下图33分别是手机和自行车车架的设计表示范例,说明了点线或断线的线条。

图33. 图式中以点线或断线主张声明[14]

外围边界[15]

外围边界是清晰的实线,绘制了特定的对比色,围绕并识别了申请中要求保护较大产品的部分,并且该部分是工业设计相关的一部分[16]

外围边界表示不对边界内未包含的要素寻求保护。当落在边界线之外的表示部分应被视为仅具有所要求保护的部分所实施上、下文的说明性目的,并且在评估设计时应被忽略。

外围边界线应清楚地区分已申请提交产品图标请求的保护部分和不主张权利部分。例如:[17]

图34. 图式中以边际线圈选请求主张之部分[18]
应谨慎使用图面和照片中的边界,以避免在边界内包含超出所要求保护设计的风险。例如,如果以下图35边界线包含的内容超出了设计所主张的范围,则它们将被错误地被应用:

图35. 图式中圈选的内容超出了设计所主张的范围[19]

阴影和模糊

如果申请仅涉及较大产品的一部分,申请人可以选择透过阴影或模糊的方式处理未要求保护的部分来识别该部分的设计。此表示法(图画或照片)显示了所请求保护部件的清晰图像,并使产品的不主张部件被阴影或模糊覆盖,以便它们在被评估设计时会被忽略。阴影使用对比色调来使不寻求保护的特征变暗或充分覆盖。请求保护的特征是清晰可见的,而不主张权利的特征必须以不同的色调表示,以便它们显得模糊且不易察觉。

模糊化处理包括淡化不请求保护的设计特征。请求保护的特征必须与看起来不易察觉的模糊(用于放弃)特征清楚地区分。图36及图37即是运用阴影或模糊淡化处理不主张的例子:

图36. 图式中不主张的部分使用模糊化或淡化[20]
图37. 轮胎中不主张的部分使用模糊化或淡化[21]

分离与切割

当设计可能涉及仅位于产品的一侧或一端的部分,且该设计还可以应用于不确定长度的产品,使得该设计应用于沿着该产品的整个长度出现的一项或多项特征。在这种情况下,表示视图不需要再现产品的完整长度。

相反,则可以在表示中绘制分离或切口以指示省略了产品的部分长度。这应理解为主张省略的部分不会增加或减损可见部分中所示的设计。表示中省略的长度应由审查员将其视为外观设计中所请求保护可见部分的延续,或是与实施所要求保护设计产品无关的部分。例如图38所示:

图38. 图式中以分离或切口以指示省略了产品的部分长度[22]

在视图中增加描述与解释性文字

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提交外观设计表现图的同时,提交关于外观设计表现图的一个、部分或全部视图的说明或注释 — 可用于澄清某些特征的目的或性质,这将有助于审查申请并消除对申请人提交陈述的疑虑。

每项外观设计的表现应该是独立的,并且足以忠实地表现将要注册外观设计的外观。一些工业设计注册主管机关可能会要求对表述进行描述或解释性注释[23]。此种描述必须仅涉及可以在设计表示上看到的外观特征,不应提及未呈现的其他可能或可选的特征、且不应讨论设计的新颖性、功能或美学价值。

此种书面说明或解释性注释仅是补充外观设计的表述,但不能取代申请中的正式表述,并且不能弥补外观设计表述中的任何缺陷或不够清晰的内容。

重复表面图案设计的表示

如果设计是表面外观的重复图案,则表示应包含图案的重复元素的全部范围,以便公开所有重复的特征。例如图39所呈:

图39. 表面外观的重复图案设计的表现[24]
设计注册仅涵盖申请中复制设计部分中可见的元素。出于说明目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应用于特定产品图案的附加视图。如果不打算声明带有图案产品的形状,则应使用上述「视觉不主张声明」所述的外观设计表示中的呈现处理方法之一来明确这一点。

用颜色表示设计

颜色可以是工业设计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一般情况下,设计表示应该是彩色的[25]。如果提交其中一些颜色是黑白的,有些是彩色的视图组合,表述会含糊不清,审查员应提出异议。

如果外观设计要使用特定颜色或一组颜色进行注册,则该外观设计的所有视图应以一致的方式呈现相同的颜色。如果颜色在设计的不同视图中发生变化,审查员应因缺乏一致性而拒绝该表示。这种不一致表明该申请涉及多个外观设计,审查员应在这个意义上提出反对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该申请可以被视为包含多项外观设计并按次处理。例如,在审查申请时,以下图40及图41提交不同颜色的设计应被视为不同的设计[26]

图40. 不同颜色的设计应被视为不同的设计[27]
图41. 彩色和黑白的图式应视为不同设计[28]
备注:

  1. [1] In Viet Nam, 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design must include full representations (perspective view and directional views) of the ensemble with all the individual part connected. Separate representations for each of the individual parts may be submitted for reference. The applicant will have rights for the whole ensemble and no rights for each individual parts. Full representations (perspective view and directional views) of the ensemble are required。
  2. [2] In Viet Nam, each ensemble is considered as an individual design. If they are significant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they must be filed in different applications。
  3. [3] 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204。
  4. [4] 图片数据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204。
  5. [5] See the provisions in BN DA, s. 2 “set of articles”, 15(6), DR r. 7(2); ID DL art. 13(b); LA IPL art. 32; MY DA, s. 3(1) “set of articles”, s. 3(2); PH IP Code, s. 115, DR r. 1515; SG DA s. 2(1) “article” (b), “set of articles”, DR r. 22(b); VN IPL art. 101.3.a, IPR r. 33.2.b. Also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3.7。
  6. [6] In Viet Nam an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a design for a set of products is not treated as a single design application, because each individual design in the set is protected independently with its own separate scope of protection。
  7. [7] 图片数据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3026,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7020.,Image from https://www.wayfair.com/furniture/pdp/tizo-lucite-chess-settizo1198.html。
  8. [8] In Viet Nam, the standard of unity of design is not based on the class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Locarno Agreement. In fact, a multiple application will comply with the standard of unity of design if all the designs in the application are embodied in the same product and they are not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9. [9] Example taken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º DM/084120。
  10. [10] 图片数据源:Example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º DM/084120.
  11. [11] See the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4. Visual disclaimers are not accepted by IP Office of Thailand and IP Office of Viet Nam。
  12. [12] 图片数据源:RCD No. 002322644-0001 (07.02) (pan handles) Owner: ACTERVIS, GMBH。
  13. [13] 图片数据源:French registered design No.911104-0021 (02.02) (A pocket supporting a urine pouch) Owner: MULLIEZ FRERES SA SOCIETE INDUSTRIELLE。
  14. [14]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from EUIPO CDR No. 30 606-0005 and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 DM/084120.。
  15. [15] Perimetric boundaries are not accepted by the IP Office of Myanmar。
  16. [16] 参见the Common Practice (CP6) from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P.24 , d)Boundaries Definition。
  17. [17] Examples from European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No. 164611-0004 and No. 001873688-0003 (02.04).
  18. [18] 图片数据源:CP6 Example (12.16) (Air-intake grilles for vehicles) and CP6 Example (14.01) (Tone arm to turntables)。
  19. [19] 图片数据源:the Common Practice (CP6) from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
  20. [20]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taken,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s DM/072764 and DM/083403。
  21. [21] 图片数据源:RCD No 000244520-0002。
  22. [22]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taken from the Inspection Manual for the Application for Design Patents of Thailand, p. 30。
  23. [23] Such as in Viet Nam。
  24. [24] 圖片來源:Examples, respectively, from International Design Registration No DM/086803 and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No. 6 574 695-0004。
  25. [25] However, under the laws of some ASEAN Member States (e.g. Malaysia) color cannot be claimed as a feature of industrial designs. See item 1.2.1.2, above。
  26. [26] 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2.3。
  27. [27] 图片数据源:However, under the laws of some ASEAN Member States (e.g. Malaysia) color, cannot be claimed as a feature of industrial designs. See item 1.2.1.2, above。
  28. [28] 图片数据源:Examples from EUIPO Guidelines (Applications), item 5.2.3.。

系列主题:

  1.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1:设计呈现上一般要件与表现形式
  2. 《东盟工业设计实质审查的共通指南》工业设计注册的形式要件 — 2:设计呈现上的视图与使用中的产品外观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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