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物品表面設計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Star Athletica v. Varsity Brand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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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7年的Star Athletica v. Varsity Brands案,就啦啦隊服上的表面設計,是否可受著作權法保護,提出了新的「分離性檢測法」。

淺談EUIPO對於電腦動畫圖像的無效審查 — 從Candy Crush遊戲介面的設計保護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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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歐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做成的T-95/17及T-96/17命令中說明,上訴人King.com公司通知法院希望能終止訴訟程序,而被告TeamLava公司對於終止程序沒有任何意見,因此,法院將這兩件上訴案件移除。

探討韓國設計專利圖式揭露及明確性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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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韓國、日本及美國的企業透過海牙體系提出註冊設計的國際申請量快速成長,而國際申請指定韓國、日本及美國的設計件數也大幅增加,相對的,因為這3個國家的設計保護制度有實體要件審查,拒絕通知的數量也急遽增加。作者經由海牙快速檢索資料庫(Hague Express Database)的公報資訊,檢視每一國際申請資訊中所公告的各國拒絕通知,再逐一審視韓國、日本及美國專利局發出的拒絕通知,整理出各種不同的核駁理由。

解析設計專利圖式不明確對於權利範圍之影響之影響 — 美國法院設計專利侵權訴訟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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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drawings)的揭露是設計專利最重要的元素,在設計專利申請案中,圖式經由請求項用語「如圖所示」之聲明,指出申請人想請求的保護範圍,因此,設計專利的範圍被申請案圖式中所揭露的設計所限制。

解析設計專利圖式不明確對於權利範圍之影響 — USPTO審查實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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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式除了是設計專利申請取得申請日之必要文件,圖式所揭露的設計內容也是確定專利權範圍之核心文件。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37 CFR)第1.84條規定,設計專利申請必須包含能充分且完整揭露請求設計外觀的足夠視圖。

歐盟法院確認歐盟設計法中的特別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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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歐盟成員國的一些法院已將歐盟共同設計(community design,簡稱歐盟設計)案件提交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請求作出初步裁決,設計人員及專利業界都熱切期待CJEU的法律解釋與答覆。

韓國公告修正部分設計保護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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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2017年3月21日公告修訂《設計保護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改內容包括新穎性寬限期延長為一年、放寬優先權證明要件等,相關修正預定2017年9月22日起生效。 近年設計專利價值日益為人重視,連帶使相關法規調整也引人關注。韓國政府2017年3月21日公告修訂《設計保護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新穎性寬限期(Grace Period;優惠期)延長為一年,同時優先權證明要件也有放寬,相關修正預定2017年9月22日起生效。 按韓國現行法規規定,設計公開後6個月內,若就同一或近似設計提交申請案,可於以下規定時點提交證明,並請求適用新穎性喪失之例外規則:1.新案送件之時、2.回覆...

主動提交英法文權證可加快加拿大設計案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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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局CIPO 於2017年1月15日公告,設計申請案申請人若主動提交英文或法文優先權證明文件(權證),其申請案最早可於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後排入檢索,有機會更早實審,進而更快取得加拿大設計專利。 過去在加拿大申請設計專利,不論申請案是否主張優先權,CIPO一般會等申請日起算6個月後才開始檢索。而自今年1月15日起,若加拿大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外國優先權,而申請人又主動提交英文或法文權證予CIPO,且權證支持其優先權主張,CIPO可提前自優先權日起算6個月時開始檢索。 CIPO審查設計申請案的時候,一般不考慮優先權主張是否有效,也未強制要求申請人提交權證,所以過去通常也不會就...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五》 您應該知道海牙協定中申請人的要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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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對於設計專利申請人的規範,基本上與PCT的規範相同,就是締約國的國民或是居住在該國的居民,都可以提出申請案;若是公司法人者,則以在該國有合法的營業所為判斷標準,凡是在該國有合法營業所者,則可以公司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然而,海牙協定申請案的提出與指定適用都不同於PCT體系,不可以單純的以PCT認知去理解海牙協定的規範,必須以全新的角度去瞭解它。 讀者應該也注意到最近關於專利的新聞,那就是美國與日本正式公告加入WIPO的設計專利申請體系海牙協定了。中國SIPO最新公布的專利新聞中指出,對於因應海牙協定的約定,中國專利法也在進行大幅的修正草案,尤其是設計專利部分。另一方面,台灣TIP...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三》 中國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關係詭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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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中國法院2013年的侵權糾紛的判決導出了一種思維:「一個心智產物,二個權利重疊時,只可以主張一種權利;若因為他種權利已經失效,另一種權利也跟著失效。而未重疊部分,則互相不干擾。」但如此權利共消共長的判決內容合法嗎? 大家都知曉,專利權期間是給予專利權人專屬的使用權,任何第三人,在該期間未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自行製造、販賣或為任何違反專利法規定的行為。若恣意為之者,將必須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所以,當專利權期間已經到期,該專利權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專利。但是所有心智產出物,只能以專利保護嗎? 何謂心智產出物?只要凡是自然人腦力活動的結果的物品都是心智產出物...